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北京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士祥受贿一案,李士祥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19.284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士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摘自《南方都市报》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