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程序委员会的时代:1936~1959年

2019-09-10 07:22周华
财会月刊·下半月 2019年5期

周华

【摘要】在罗斯福政府对金融市场的严格监管下,美国证监会曾长期坚持基于事实的信息披露规则。会计程序委员会表面上遵循了上述监管理念,但也逐步添加了递延所得税、商誉、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等失当规则。公认会计原则实际上是“甲方”(上市公司)各种会计做法的大杂烩,由此所引起的争端,最终导致会计程序委员会被会计原则委员会取代。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共会计师行业;会计程序委员会;会计原则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9)10-0049-7

一、会计程序委员会的时代背景

民主党人富兰克林·罗斯福在第一个总统任期内(1933~1936年)推行“新政”,采用了后来被称作

“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赢得了美国民众的支持。1936年,罗斯福竞选连任。其继位者杜鲁门于1948年批准以控制欧洲为目的的“马歇尔计划”。至此,美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建立起来的同盟关系宣告结束。之后的艾森豪威尔总统步杜鲁门之后尘,继续推行侵略扩张政策,美国经济在艾森豪威尔执政的8年中增长缓慢,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称之为

“艾森豪威尔停滞”。整个20世纪50年代,美国证监会和行业自律组织都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困窘的预算限制使得美国证监会不能在经纪交易商检查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美国证监会早期,会计问题并不是其面临的最紧迫的议题。美国证监会成立之后,华盛顿和华尔街之间最大的一场较量是围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展开的。遏制金字塔式控股公司、重组公用事业行业被认为是证监会历史上唯一有价值的贡献,也是迄今为止最难取得的成就。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政界已经表明态度,不希望因为会计师坚持严格

的收益计量程序而抑制投资者的热情。美国证监会第三任主席道格拉斯充分地认识到了会计规则的重要性,但其意见未能得到贯彻。与道格拉斯持相同立场的还有美国证监会委员罗伯特·E.海利。作为法学专家,他毕生坚定地反对任何没有证据的会计行为,其对待证券市场乱象的鲜明态度对美国证监会早期的立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36年和1937年,道格拉斯和海利一起敦促美国证监会“按照《1933年证券法》所授予的权力在会计准则制定方面起领导作用”。事实上,道格拉斯和海利的设想也不是创建会计规则,而是尽量汇总现有规则,形成外观统一的会计规则。

美国证监会在会计领域的无为立场还体现在证监会主席兰迪斯任命卡门·布劳为证监会首任首席会计师,指示布劳不要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而要努力执行与公共会计师行业合作的政策。

二、公权私授:注册会计师行业获得证券市场会计规则制定权

(一)布劳的游说——公共会计师行业获得会计规则制定权

 《1933年证券法》的发布,为美国的公共会计师行业开辟了广阔的业务市场。美国会计师协会似乎对执掌审计权心满意足,行业领袖并未觊觎会计规则制定权。而全美大学会计教师协会的态度就要积极得多,它在1936年年初改名为美国会计学会,“制定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是它的一个重要目标。美国会计学会在命名重组当年就发布了它的第一份公告——《影响公司报告的会计原则的暂行公告》。该公告以“成本和价值”、“收益计量”和“资本核算”总共短短三章的篇幅列出了20条原则,阐释了会计基础理论问题,试图纠正20世纪20年代上市公司的错误做法。布劳对之大加赞赏[1]。

布劳在担任首席会计师不久后就透露了拟将规则制定权交给公共会计师行业的想法,并一再敦促美国会计师协会采取行动。1938年4月25日,美国证监会5位委员以3∶2的投票结果采纳了布劳的建议。道格拉斯发布了美国证监会的会计政策《会计系列公告第4号》[2],宣布了其将依赖于民间机构制定具有“实质性的权威支持”的会计规则的立场。但是,何谓“具有实质性的权威支持”,联邦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标准。

(二)公共会计师行业协会的重组与会计规则制定机构的建立

1937年,美国会计师协会与美國注册公共会计师联合会合并。后者成立于1922年,由地方性的公共会计师行业协会联合组成。

1.会计程序委员会的组建。在美国证监会《会计系列公告第4号》的刺激下,为把自己打造成为

“具有实质性的权威支持”的会计规则的制定机构,美国会计师协会理事会决定:会计程序委员会可以直接发布公告,而无须经过该协会审批;会计程序委员会主席由该协会会长兼任,成员从7人增加到21人;会计程序委员会发布的文件需经过2/3多数通过。美国会计师协会一连串的举动得到了美国证监会的认可,两者通过会议讨论等形式共同制定了会计原则。美国的公共会计师行业在1933年取得公众公司审计权之后,又获得了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权,从此开启了独霸证券市场审计权的新纪元。

美国证监会之所以把规则制定权转授公共会计师行业,根本原因在于:受联邦宪法规定的立法架构所限,美国根本不可能出现联邦会计法规。美国证监会对待会计事务的态度是:放手让公共会计行业去做并静观其变,必要时就收回规则制定权。

2.会计程序委员会的工作理念。1以遵从法律为基本理念。1938年,美国会计师协会出版了桑德斯、哈特菲尔德和摩尔合著的《会计原则公告》一书,倡导“遵从法律制度”,要求企业为所有交易保存可靠的历史记录,这一立场显然是符合实践需要的,并且与1936年美国会计学会出版的《影响公司报告的会计原则的暂行公告》理念相近[3]。2坚持历史成本会计。美国会计师协会在染指证券市场会计规则制定权之初,采取的是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坚定立场,笃守配比原则、实现原则等会计传统。美国会计师协会清楚地知道,美国证监会强调会计信息不能误导投资者,历史成本会计是唯一合适的选择。

(三)“公认会计原则”概念的形成

美国会计师协会于1934年1月在《公司账目的审计》中所公布的简式审计报告格式满足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操作的需要,并经历了五年的实践检验。普华会计公司因其主笔《统一的会计账目》和担任纽约证券交易所顾问而美名远扬。但1938年发生的麦克森·罗宾斯公司案却让普华会计公司面临严峻形势。普华会计公司辩称,其遵循了美联储1917年公布的《统一的会计账目》所规定的审计程序,该案乃是串通舞弊,在现行审计程序下审计师是无能为力的。该案最终以普华会计公司上交其历年收受麦克森·罗宾斯公司的审计费结案。

1939年5月9日,美国会计师协会理事会批准了该协会附属的审计程序委员会提交的《审计程序的扩展》的报告。该报告主张把有关存货和应收款项的审计程序列为公认的会计实务。同年9月18日,美国会计师协会批准了该报告的补充报告,并以《审计程序公告第1号:审计程序的扩展》为名,将该报告及其补充报告予以公布。与1934年的简式审计报告格式相比,新版的审计报告在审计范围部分特别突出了“内部控制系统”,并首次使用了“公认会计原则”这个词汇。从此,公认会计原则被用于指称证券市场上的会计规则体系。

(四)会计程序委员会文件评介

会计程序委员会在1939~1959年间共发布了51份《会计研究公报》(ARB)。以下简要评介存有较大争议、对后世会计理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颇具思想性的会计研究公报。

1.1939年12月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4号:境外经营和外汇》。该公报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将已实现的外汇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利润表。这体现了会计程序委员会笃信历史成本会计的立场。这种立场强调的是将已实现的外汇利得或损失计入利润表,与如今的外币折算规则存在显著的差异。针对境外的营运资产净额的折算所可能出现的损失,该公报要求公众公司单独计算准备金并予以说明。

该公报可谓是外币折算规则这一争议颇大的会计疑难问题的起源,这一问题产生于编制合并报表的需要。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报表之前,需要预先将境外经营的集团成员的外币报表按照编报合并报表之所需进行折算,其中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其一,面对汇率波动,企业集团应当采用哪种汇率进行折算;其二,对于报表折算所形成的折算差额,应否计入当期损益。在美国证券市场上,以公认会计师行业为首的会计实务界和理论界解答了上述两个问题,先后组合出了四种报表折算方法:流动与非流动项目法、货币与非货币项目法、时态法和单一汇率法。

1939年12月,《会计研究公报第4号:境外经营与外汇》把流动与非流动性项目法界定成为公认会计原则。1953年,美国会计师协会将其自1938年至1953年所发布的42份《会计研究公报》汇编为《会计研究公报第43号:第1号至第42号会计研究公报重述和修订》时,沿用了第4号公报中所规定的流动与非流动性项目法,仅有少许调整。直至1976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出台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号——外币交易和外币报表的折算》,规定时态法为其在当时唯一认可的折算方法,流动与非流动性项目法才从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实务中消失。

2.1940年4月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5号:增值资产的折旧》。20世纪40年代,美国再次出现高达两位数的通货膨胀。针对企业记錄资产增值的做法,

《会计研究公报第5号:增值资产的折旧》允许企业按增值后的资产金额计算折旧额。这体现了美国会计师协会纵容企业随意调整账面数字的态度。该公报提出: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应当以成本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企业账簿中通常不应当记录资产市值的增值。该公报考虑的是,如果账簿中已经记录了资产的增值额,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对其进行账务处理。会计程序委员会认为,如果账簿中已经记录了资产增值,则在计算确定后续期间的利润时,应当根据新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

会计程序委员会的22位委员中,有18位委员投赞成票、4位委员投了反对票。这四位反对者被获准将其意见扼要列入会计研究公报。这份令人大开眼界的《会计研究公报第5号:增值资产的折旧》,一方面反映了由注册会计师主导的会计程序委员会竭力迎合客户要求的强烈倾向,另一方面反映了会计程序委员会缺乏指导理念的窘迫状况。耐人寻味的是,一贯倡导历史成本会计的利特尔顿投的是赞成票,比较推崇市值会计的佩顿反倒投的是反对票。

3.1944年12月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23号: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该公报提出“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在必要且可行时应当按照各个期间的会计利润予以分摊”[4]。“所得税费用”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概念就此提出。该文件将税收法规与会计规则之间的差异区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针对不重复出现的时间性差异的预期影响,该文件要求采用税后净额法或债务法进行跨期分摊,这种做法被称作“部分分摊”。将所得税视为费用(而不是利润分配)并进行跨期分摊,这是会计观念上的一个重大转变。就连美国会计师协会的庇护者——美国证监会(SEC),也在其1945年11月16日发布的《会计系列公告第53号》中对“所得税是一项费用,应当跨期分摊”的观点表示质疑。美国会计师协会随后作了回应,但它坚持己见,并未修改立场。

1950年的税收法规允许应急设备在60个月内折旧完毕。1952年11月,会计程序委员会发布《会计研究公报第42号:应急设备——折旧、摊销与所得税》,引入了“递延所得税”这一概念,再度要求采用税后净额法或债务法进行部分的跨期分摊,并首次表达了其对债务法的偏好[5]。

1954年的税收法规允许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同年10月,会计程序委员会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44号:余额递减折旧》允许采用税后净额法或者债务法,要求在能够合理确定确有税款递延的现象且该金额较大时计算相应的所得税影响。但该文件关于部分分摊的规定却存在模糊性,因而招致诸多非议。鉴于此,会计程序委员会于1958年7月发布了《会计研究公报第44号:余额递减折旧(修订)》,建议对所有重大的时间性差异都进行跨期分摊,这被称作“全面分摊”。

把所得税视为费用而不是利润分配,这是域外所得税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然而,这种理念缺乏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一方面,所得税费用的提法脱离实践,有悖于常理。另一方面,所得税费用的提法即使在公认会计原则的理论框架下也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4.1944年12月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24号: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该公报把无形资产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具有有限的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如专利、著作权、租赁合同、许可证、附有固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等。此类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其寿命期间内系统性地予以摊销,计入各期利润表。另一类是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如持续经营的品牌价值、商号品牌、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永久特许经营权、组织成本等。此类无形资产的成本可以持续保留在账册中,除非有证据表明其不再具备经济价值或者其使用期限已到。

该公报还把母公司的投资成本与其在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中所占份额之差界定为无形资产,并要求公众公司比照上述两类规则处理。易言之,用于掩盖掺水股票的金融术语——商誉也被当作无形资产入账了。

5.1947年7月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28号:一般准备金的会计处理》。该公报提出,准备金会计处理与财务报表列报规则涉及大量的、复杂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会计程序委员会采取的第一个步骤是专门针对战事相关的准备金予以规范,这就是1942年1月出台的《会计研究公报第13号:战事期间的特殊准备的会计处理》和1946年10月出台的《使用特殊战事储备的会计处理》。第28号会计研究公报是会计程序委员会采取的第二个步骤,该公报仅仅针对一般准备金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一般准备金通常是指公认会计原则未予以规范、不存在特定目的的准备金。会计程序委员会还另行考虑了存货跌价准备、具有特定目的的准备金、财务报表中的准备金概念的统一等问题。会计程序委员会决定,企业针对一般性的未确定的或有事项、不确定的未来期间的可能损失所计提的一般准备金,不得冲减当期利润。会计程序委员会推荐的最佳会计处理方案是直接从公积金中计提,次优方案是视为对净利润的分配。在次优方案下,企业应当明确列示分配前的净利润和分配后的净利润。

这份公报由21位委员会一致通过,有4位委员提出了保留意见。总体来看,该公报立论鲜明,立场正确,具有较高理论价值,这在整个公认会计原则中是不多见的。

6.1947年7月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29号:存货计价》。该公报提出了“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该公报要求,当货物的有用性低于其成本时,企业应当将其成本高出市价的部分计为当期的损失。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会计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如今,证券市场上开始有人反对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其理由往往集中于两点:一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债权人有利,但对企业现有的股东、管理层和潜在的股东不利;二是本期的所谓“稳健”做法,在未来期间必然会发生逆转。显然,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存在显著的理论缺陷。但美国会计师协会执意将其写入公认会计原则[6]。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这个规则很容易被企业滥用,成为操纵报表数据的利器。一个常见的情形是用该规则调节各年度的利润:计提存貨跌价准备时,可起到调减资产、调减利润的效果;转回存货跌价准备时,可起到调增资产、调增利润的效果。这样,会计利润就可以在各年度间转移。另一个情形是用于修饰财务报表:对于连年略微亏损的企业来说,可能会先计提巨额的存货跌价准备做出巨额亏损,再在以后年度转回存货跌价准备做出“利润”。可见,计提和转回存货跌价准备所记载的资产和利润的增减仅仅是预期,并不代表企业的法律关系或经营业绩的变动。因此,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报表使用者的益处有限而危害甚大。

7.1947年12月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32号:收益与盈余公积》。该公报明确指出,在制定利润表格式时,要特别注意遏制高估或低估利润的现象。设计利润表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要避免推出任何有助于企业实现收益均衡的规则。虽然净利润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但实际上人们尚未给出统一的定义。

该公报研究了计算净收益的“总括收益观”和“当期经营业绩观”两种理念,最终决定采用后者。根据“当期经营业绩观”,非常规项目不应当计入净收益,而应列报于净收益数据之后。会计程序委员会认为,虽然有些财务报告使用者有能力把那些容易扭曲财务业绩的非平常项目和特别项目剔除,但是更多的使用者没有经过这样的训练,没有能力做到这样。因此,有必要把非平常项目和特别项目从利润表剔除。显然,“当期经营业绩观”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性(与自己的历史同期数据相比)和横向可比性(与同行企业的同期数据相比)。

这份公报引起了会计程序委员会与美国证监会的公开冲突。美国证监会在该公报公布后当即表示,证监会已经授权工作人员严加监管,即便公众公司遵循了该公报,也未必就是符合监管规则的。1950年,美国证监会在修订版S—X条例(财务信息披露格式与内容条例)中要求采用“总括收益观”,这与第32号会计研究公报形成了正面冲突。随后,美国证监会与会计程序委员会找到了一个折中方案,即把非常规项目列为利润表的最后一项[7]。

8.1947年12月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33号:折旧与高成本》。针对通货膨胀背景下公众公司提出的以增值后的资产价值作为折旧额的计算基数这一问题,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主管卡门·布劳率领一个团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最终,会计程序委员会决定坚持基于历史成本计提折旧的传统立场,并于1947年12月发布《会计研究公报第33号:折旧与高成本》。该委员会认为,在币值尚不稳定的情况下,改变会计规则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会计规则不应有急剧的变化。1948年10月,会计程序委员会对第33号会计研究公报进行了补充修改,主张按照货币贬值后的价格水平对资产进行重述。这份修改决议以17∶4得以通过。

9.1948年11月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37号: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该公报开宗明义地指出,公众公司发行给高管及其他员工的股票期权是企业为购买这些人员的劳务而付出的成本,因此,应当比照职工薪酬予以处理。主要的问题有两个:一是相关代价的入账日期如何确定;二是如何确定相关代价的金额。该公告所界定的入账日期是“授权对象取得期权赋予的财产权利之日”。值得注意的是,该公报使用了“公允价值”这一概念,要求企业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股票期权所换得的劳务的价值,并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界定为行权价与公平市价之差。这种算法被会计原则委员会第25号意见书沿用,并在第12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被命名为“内在价值法”。根据这种算法所计算的期权代价往往较低,这是因为,在授权日,期权的行权价往往与股票的公平市价相差不大。

10.1950年9月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40号:企业合并》。

(1)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相关规则的出台。第40号会计研究公报把企业合并区分为既往所有权的延续或者新的所有权,前者被称作权益结合,后者被称作购买,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不是第40号会计研究公报的发明,而是早已有之。该公报只不过是把这两种做法总结了一遍。该公报的规则被完整编入1953年6月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重述与修订》。公众公司更喜欢权益结合法还是更喜欢购买法?当然是前者。原因在于,1944年12月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24号: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1953年6月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重述与修订》所倡导的对商誉进行摊销的处理方法会导致企业的利润数字变得更低,因此,公众公司的经理们普遍不偏好购买法。

(2)“企业合并”概念及其相关规则的设计理念。众所周知,企业合并的会计规则实际上在法律规定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之外,创设了一个叫做“控股合并”的新概念。这一概念是从证券分析的角度提出来的。控股合并并不是惯常意义、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合并。但准则认为,此时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形成了企业集团,即它们作为集团成员,形成了母子公司关系,因此,母公司需要根据母子公司各自的个别会计报表编制合并报表,从而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就需要制定统一的编报规则。可见,控股合并与合并报表系同义语,会计准则实际上把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股权投资行为也定义为“企业合并”了。

会计准则语境下的企业合并带来了两个问题。第一,吸收合并下如何记载所收购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究竟是照抄被吸收企业的账面数据,还是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算?第二,控股合并的情形下,编制合并报表时要不要对子公司的账面数据进行调整。究竟是照抄被投资公司的账面数据,还是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算?公众公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做法是

“权益结合法”,即被吸收企业(或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仍然按照原账面价值记载,不调整为公允价值。另一种做法是“购买法”,即被吸收企业(或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算。这两种做法自20世纪中叶起就在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公众公司会计实践中长期并存并引发了数十年的争论,最终,美国证券市场于2001年确定以购买法作为唯一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争论仍未结束。

11.1954年10月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44号:余额递减折旧法》。余额递减法在美国的流行源于1953年美国联邦税收法案的认可,税法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其采用余额递减法计提的折旧。会计程序委员会指出,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都是“系统且合理的”折旧方法。由于公众公司在纳税申报时往往倾向于使用加速折旧法尽量减少其应纳税额,而在披露证券相关信息时往往倾向于使用直线法“拉升”其财务业绩,因此,二者之间往往会产生差异,递延所得税的计算遂成为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12.1957年1月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48号:企业合并》。该公报延续了第40号和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中的立场,并进一步放松了权益结合的认定条件。该公报不再要求“参与企业合并的各方的业务活动具有相似性或者互补性”,也不再认为参与合并的双方的相对规模是决定性因素——只有当一家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的10倍至20倍及以上规模时,才可以把该项企业合并认定为是购买而不是权益结合。

13.1958年3月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49号:每股收益》。该公报规定的计算规则缺乏理论依据,从而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声讨。证券分析师们喜欢拿每股收益数字来“说事儿”。比较流行的观点是用每股收益乘以市盈率的方法来估计股价,“理论模型”是:某只股票的估计价格=该只股票的每股收益×参照市盈率。但这只不过是一种简单的类推分析思路,没有多少技术含量。这种采用“净利润”数字进行证券估值的金融分析方法把利润表引向了证券分析的邪路,是对会计报表价值的严重歪曲,对证券投资者具有较强的误导性,因而受到了实务界人士广泛的批评。金融分析师行业指出,会计信息并不是金融分析师的唯一信息来源。这种立场恰恰证明那种竭力把利润表与股价建立关联的做法存在问题。

14.1958年10月的《会计研究公报第50号:或有事项》。该公报要求企业在账簿中记载那些结果可以合理预计的或有损失。该公报一方面认为,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不符合负债或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此,企业不应予以确认,而只应当作披露处理;另一方面认为,如果或有事项的结果是能够合理预计的,那么公众公司应当将那些预计会导致损失的或有事项作为预计负债做入账处理,对于那些预计会产生利得的事项,则不应做入账处理,只需披露即可。预计负债是谨慎性原则(或称稳健性原则)在资产负债表右侧的推广应用。预计负债的会计规则与资产减值会计一样,属于失当的会计规则。预计负债缺乏明确的债权人,并非常规意義上的负债,其逻辑比较牵强。

15.1959年8月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51号:合并财务报表》。该公报称,“合并报表的目的是为母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列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好像该集团是一个拥有众多分公司的单一公司”。该公报是以“合并报表比单独报表更有意义”为假设前提的。该公报所引发的争议至今尚未平息。鲸鱼不是鱼,合并报表不是会计报表。原因在于三个方面:第一,企业集团不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第二,会计要素之概念不适用于企业集团;第三,合并报表有悖于会计原理和立法理念。

域外理论为了推广合并报表,宣称“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试图藉此来论证将企业集团视为会计主体的合理性,进而论证把合并报表视为会计报表的合理性。但这种论证存在循环论证、偷换概念等逻辑问题,不过是欲盖弥彰。合并报表在理论上存有争议,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合并报表主要对母公司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对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和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只有有限的用途。虽然会计准则标榜自身是为投资者服务的,但证券分析师却常常猛烈抨击合并报表。他们认为,对于多元化经营的控股企业来说,其跨行业集团的合并报表包罗万象,不能用于比较分析、行业分析,究竟有什么用途呢?或许分部报告更实用一些。

耐人寻味的是,《會计研究公报第51号:合并财务报表》是会计程序委员会的21位委员一致投票通过的,但是有9位委员投赞成票时提出了保留意见,他们的保留意见收录于该公报的最后。

(五)准备金会计的出笼

19世纪末,美国尚未形成全国性的资本市场,这一时期,公共会计师行业主要以商业银行为行业利益的庇护者,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进行鉴证来谋生存。随着周转资本的安全边际和2∶1的流动比率成为银行授信的标准,公共会计师便主要承担了验证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它们需要了解发生预期损失的可能性,喜欢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存货的价值,有意降低贷款申请人的资产账面价值,鼓励计提坏账准备金;它们提出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公共会计师行业这个中介行业便按客户的需要把谨慎性原则列入了自己的职业信条。

在谨慎性原则下所记载的数字缺乏原始凭证的支持,因此,依会计原理即可完全否定谨慎性原则的合理性。但这一原则却被公共会计师行业一而再再而三地予以推广。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通货膨胀使得企业管理层开始批评历史成本会计,他们说利润被“高估”了。对此,会计程序委员会给出的解决办法是推出“准备金会计”,允许企业管理层针对或有事项、存货和战争善后事项等记录准备金,这样他们就能自如地对盈余数字进行“管理”。美国证监会对会计程序委员会允许公司设置“未来损失准备金”的做法非常愤慨[8]。

准备金会计是植入证券监管制度中的特洛伊木马。公认会计原则的制定者每每在推出准备金会计时,一再重申反对计提秘密准备,这简直可以跟“此地无银三百两”相媲美。

(六)会计规则制定者对通货膨胀的反应

面对严重的物价上涨,美国会计师协会于1947年设立了由40多人组成的企业收益研究组,该研究组的主要成果是针对多种不同的收益计量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1952年,企业收益研究组针对“物价变动对收益的影响”这一问题在报告中提出,会计报告目前仍应以历史成本为重点,但是应考虑逐步按物价水平进行调整。该报告建议采用补充报告反映物价变化。1953年,会计程序委员会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重述与修订》重申了历史成本会计的立场。

美国证监会否定了美国钢铁公司以《会计研究公报第33号:折旧与重置成本》为借口、按照重置成本计提折旧的做法,却默许了克莱斯勒公司采用的加速折旧法。这使得积极推行重置成本理念的乔治·O·梅很沮丧。企业收益研究组虽然并没有对会计程序委员会产生较大影响,但是它却开启了规范研究的“黄金时代”[8]。随后的20世纪60年代涌现出了大批新颖的观点,公允价值会计理念再度抬头。

三、会计程序委员会被会计原则委员会取代

20世纪50年代,会计程序委员会饱受指责,主要原因有三个:其一,它总是采取“救火式”的方法制定公认会计原则,缺乏自己的理论武器;其二,它未能广泛搜集企业管理层与证券投资者的意见;其三,它未能有效遏制日益猖獗的误导性财务报告。

1957年10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新任会长詹宁斯基于前任会长伊顿所设研究组的发现提出,应当改进公认会计原则的制定程序,加强会计准则制定工作,重新研究会计的基础概念并以之为基础对众多的会计规则进行提炼[9]。他在1957年12月成立了一个由公共会计师、上市公司财务经理、美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和学者共同组成的研究项目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于次年12月提交报告,建议设立会计原则委员会取代会计程序委员会,同时成立为会计原则委员会提供理论支持的会计研究部。

195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会计原则委员会行使规则制定权,取代了会计程序委员会。同年9月11日,会计原则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例会,公认会计原则从此进入了会计原则委员会的时代。

本文为《会计规则的由来》系列文章之四。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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