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泽学 贺怀铠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先河。
斯大林建议中国制定宪法
1948年9月上旬,以周恩来为组长的小组经过3个多月紧张工作,完成了共同纲领草案的起草。刘少奇称共同纲领为“目前时期全国人民的大宪章”,将在一个时期内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2年9月底,刘少奇率中共中央代表团参加苏共十九大。10月24日和28日,斯大林在与刘少奇的两次谈话中都提出中国应该尽快制定宪法。另分别据师哲、薄一波回忆,早在1949年6月刘少奇访苏、1950年2月毛泽东访苏时,斯大林即向其建议早些制定宪法,提出“你们1954年可以进行选举与通过宪法”。
而在制定宪法问题上,中共方面则存在不同意见。中方认为,中国尚处于向社会主义过渡期间,应该“待将来资产阶级问题解决,进入社会主义时再來制订宪法”。因为如果立即制定宪法,势必承认部分资本主义因素是合法的,不如在过渡时期暂用共同纲领。
但在苏方看来,宪法是现代民族国家的象征,关乎政权的合法性及国际认同。
刘少奇表示:“在1954年进行选举和制订宪法,我想是没有特殊困难的。”10月30日,他将斯大林的建议转达给中共中央。
毛泽东:“与其明年办,就不如今年办”
中共中央随即决定于1953年召开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1953年《人民日报》元旦社论向全国公布了中央的这一决定。
1月1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毛泽东从条件、制度和目的等方面对制宪作了解释。他说:“三年来,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了,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了,各界人民已经组织起来了,办全国选举工作的条件已经成熟。”依据共同纲领的规定,近一两年内应该开始人大代表的选举,“与其明年办,就不如今年办”。“为了发扬民主,为了加强经济建设,为了加强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就要办选举,搞宪法”。
周恩来在发言中说,从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的情况看,“我们的兄弟国家,立国之时都有宪法。比如苏联在革命以后,1918年就宣布了宪法。波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立国之时,把旧宪法加以若干修改后使用,经过几年的建设,有了经验,现在就搞出了新宪法。最近波兰、罗马尼亚都宣布了新宪法。这些宪法都是根据已经成功的经验,逐步地改善和肯定下来的”。从制宪的结果看,可以使“全国人心更加安定,政治基础更加巩固,各种建设都能在政治领导的巩固基础上来进行”。同时,我们有制定宪法的基础,“第一,我们实行了三年共同纲领、大家在政治生活上、在实践中,体验了、认识了我们的国家制度、政治结构和人民权利这些问题。第二,我们普遍地组织了共同纲领的学习运动”。
苏联对“五四宪法”的贡献
1954年1月9日,毛泽东领导的宪法起草小组开始工作,到2月17日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刘少奇将其提供给苏联驻华大使尤金,希望苏共中央提出全面的意见。
苏方很快在其高层展开了讨论,法律专家们不仅对宪法大纲的结构提出调整意见,还对一些条款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如“不要把国务院称为‘最高的管理机构’”,“最好写上‘全体公民’,而不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更加明确地确定和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更加详细地阐述其中一些机构的权限,以便在对这些机构权限进行界定的条款中消除其含糊不清和一些明显的矛盾”等。
苏方的修改意见在1954年6月15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得到了反映。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说,宪法草案的制定“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7月1日,他看了《政法研究》编辑部编译的《苏联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一文后,将其批送刘少奇等,表示“此件值得看一下”。
1936年,苏联宪法草案形成后,紧接着在全国人民中间进行讨论。苏联民众共计提出了约200万件修正、补充意见和其他建议。斯大林认为,“全民讨论对苏联宪法的审定与最后的润色工作无疑地起了很大的帮助作用”,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等方面,都是空前未有的范例。
鉴于此,“五四宪法”也进行了两个多月的全民大讨论,共有1.5亿多人参加,提出了118万多件意见,其中针对宪法草案的意见有52万多件。既体现了中国制宪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也使“五四宪法”更为完善。“五四宪法”通过后,苏联《真理报》第一时间发文表示“衷心祝贺”。
(摘自《中共党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