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分析

2019-09-10 18:28王美娟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6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人权少数民族

王美娟

摘 要:少数民族的人权保障问题是整个中国人权保障问题的一个具体侧面,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的人权保障问题有引起重视的必要性,本文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历程、当前我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成就、存在问题以及相关人权保障思路的构建四个方面,对我国少数民族的人权状况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体系的构建提供一定程度的参考意义。

一、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历程

少数民族的人权保障问题是中国人权保障问题的一个具体侧面,同样经历了一个不成认到部分承认、再到全面承认和全社会重视人权保障的过程。在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中就已经对此有所提及,其中的民族主义就是认为少数民族群众与其他公民权利相同,各民族人民权利平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将各族人民具有平等的地位明确写入条文之中。在中国共产党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颁布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同样提出境内少数民族人民与汉族人民权利平等,义务相同。新中国成立后,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首次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我国的以向基本政策,随后1954年被正式写入宪法,此后岁经历十年文革,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法性地位从未被动摇,1984年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针对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进行全面规定,2001年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除此之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均对少数民族群体的权利进行了政策、法规层面的保障。

二、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成就

(一)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的成就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年均增长速度超过9%,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贫困人口逐年减少,已然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方面,国家通过各种措施着力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群体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加紧健全流入地城市的少数民族群体的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民族教育、民族科技、民族传统文化、民族语言等事业的支持力度,努力将少数民族群体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落到实处。例如:5个民族自治区加上青海、贵州以及云南3个省的生产总值由324亿元猛增至84899亿元(1978—2017);贫困人口下降至1032万,贫困率从34.5%下降至6.9%。出台《“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投入专项资金,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发展民族学校,推行双语教学,普及义务教育,维护教育公平,在基础教育的基础上,通过“预科班”、“内高班”、“少数民族高层骨干计划”等,保障少数民族接受中高等教育。建设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数据库,开展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设立专门机构,制定专项法律,投入专项资金,培养传承人,多措并举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蓬勃向上。

以上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为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中国积极稳妥的推进少数民族群体参与国家管理,不断扩大少数民族群体的参与感,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加强政务公开,使少數民族的民主权利依法得到保障,不断增强决策的透明度,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目前我国55个少数民族均有本民族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例,少数民族代表有438名,所占比重为14.7%。

(二)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立法逐年增加

国家推行依法治国战略,以建设法治国家为目标。进行一系列法律修改和司法改革,《宪法》是少数民族人权的保证书,其中有关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区域自治以及文化事业的规定,为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提供了前提;其他诸如《婚姻法》、《选举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中对少数民族的规定,涉及少数民族权利的实现的程序、救济的途径等多个侧面;《民族区域自治法》具体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权的行使以及少数民族权利与义务等;其他单行条例,从各个维度具体详细的重申少数民族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执法和监督机制也在逐步完善。

(三)政府和社会高度重视

自1991年始,中国政府每年发布《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成为了解中国人权状况的资料和信息来源,有关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问题自始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2004年中国政府又首次发布了《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与政策的白皮书》,分别于2009年和2012年制定了两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针对各个领域存在的人权问题,开展了各种具体的人权保障专项行动,少数民族的人权发展情况一直是一个重要的主题。与此同时,新闻舆论的影响,少数民族群体的人权保障意识明显增强,有关人权保护的个案明显增多。

(四)人权的国际合作日益广泛深入

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工作和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制定,丰富人权概念的内涵,为国际人权实践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中国积极批准加入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目前我国已经加入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均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相关。

三、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

(一)政治权利实现效果还不明显

在我国以往的人权保障建设中,对集体政治权利保障的重视和对个体政治权利的忽视是并存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政治改革的不断发展,开始逐步重视个人政治权利的保障。但我们的保障状态暂时还停留在思想自由、言论自由、选举权和监督权的保障层面,对少数民族群体实质性的政治参与权、新闻自由权、罢免监督权、政治请愿权等政治人权的保障还十分薄弱。

(二)普及不到位

在新疆、西藏等一部分民族地区,受恐怖主义危害大,极端思想对群众渗透严重,危及全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民生安全。部分从村地区的公民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基本的人权意识,极易受到教唆、引诱甚至胁迫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依法打击恐怖主义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显得尤为迫切。

(三)司法救济制度不健全

司法救济可以说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止要确保当事人获得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更要结合少数民族群体的特殊性,在司法救济、司法调解以及司法监督当中加入民族元素。例如在司法调解过程中,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的加入,让民族工作部门、民族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以及少数民族成功人士参与司法调解的全过程。

四、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建设思路

(一)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

这里的权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财产所有权,完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配套法律法规下,明确边界、转让、征收程序等;二是就业权,国家在对民族地区投资建设的同时,应避免单纯的资源开发,而是应兼顾当地就业形势,尽可能的吸收当地劳动力;三是自主经营权,应将诸如民族村落、社区等民族共同体纳入主体的范围。

(二)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社会权利

一是保障住房、食物与水源,少部分群体居住在不宜生存的地方,对此应加大精准扶贫力度,满足温饱,改善居住条件,同时保障水污染严重的民族地区饮水安全;二是确保针对少数民族群体的必要的医疗援助、初级保健等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少数民族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机会平等。

(三)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

“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中明文规定的,一是贵州、青海、新疆以及西藏等受教育水平偏低的民族地区,应将重点放在基础教育上,推进初等教育开展。同时处理好“双语教育”与“民族教育”的关系。二是重视职业教育,通过行业、部门之间的合作,结合当地服饰、医药、食品等民族特色开办适合少数民族的职业学校。三是在“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等政策下,加强奖学金等物质条件的优待。四是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传统体育等文化事业。

(四)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

“每个公民具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写道,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不止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还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立法活动时的经由听证等方式参与的权利等多种方面。在不与国家基本法律相冲突的条件下少数民族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等民间法的规范作用也应得到尊重。

参考文献:

[1] 徐晓光,我国法律对少数民族人权的保障[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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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云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少数民族人权的保护[J].政治与法律.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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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梁艳菊.郑茜,少数民族人权[J].中国民族.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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