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警队伍建设的思考

2019-09-10 13:56谢文彬
大众科学·中旬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警队伍建设

谢文彬

摘 要:近年来,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着人员老化、知识结构更新缓慢、人才匮乏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客观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法警;队伍;建设

本文通过对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危害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基本途径,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法警如何通过强化思想建设、素质建设、作风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合格、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胜任、保障有力、组织放心、人民满意的司法警察队伍。

一、法警队伍的现状

1、司法警察警力严重不足

司法警察警力不足是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现象,警力调配上的捉襟见肘,直接影响审判工作的需要,更无法应对现阶段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

2、司法警察的职责不明确

虽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是对暂行条例实施了十几年的一个总结,解决了暂行条例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但仍存在矛盾与冲突的地方。实践中司法警察职责与职权的分离,在需要法警发挥作用时于法无据,严重影响了法警职能作用的发挥。

3、警务装备落后,技能训练不全面导致法警战斗力偏弱

目前司法警察专项经费不能保障,必要的装备很多不能按标准落实,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业务技能训练得不到有效组织,对部分武器的使用没有专业的培训。使法警队伍不能形成有效的战斗力,从而极大地影响、制约了警务任务的完成。

二、法警队伍存在的问题

1、执法权不明确

随着法院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警察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提押看管人犯、协助民商事案件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等,但对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表现在:司法警察地位与作用不明确。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法警工作的从属地位严重影响其发挥作用。

2、管理体制不规范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实行编队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不少基层法院虽然按有关规定设置了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却将司法警察分别配置于审判业务庭,受所在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承担相关业务庭的值庭、法律文书送达等任务,实行块块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使司法警察机构形同虚设,只有在法院执行全院重大任务时,司法警察才被集中起来由法院统一指挥。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较低,队伍建设仍没引起足够重视。

3、人员结构不合理

法院成立司法警察(大队、支队、总队)以来,没有司法警察录用统一规定,各法院录用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法院将审判业务技能不高的书记员、审判员转为法警,有的法院将司机、勤杂人员当法警使用,大量军队转业干部被充实到法警队伍,致使法警队伍老龄化严重。加之缺乏基本文化、业务素养,整体素质相对较低,不能满足工作需求。

三、法警队伍所存在问题带来的危害

1、有碍于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而现有司法警察中人员身份繁杂,严格讲是有些不具备法警身份,不是司法警察职责的执法主体。

2、有碍于规范化的科学管理

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司法队伍,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组织管理模式,但一些基层法院现将司法警察分散到庭室、由法警实际所在岗位领导管理、做法警工作范围外的事情、不参与司法警察直辖机构考核等等,这种“块块管理”的做法使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形同虚设管理混乱。

3、有碍于司法警察职能履行

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从事的是“急、难、险、重”工作,特别是执行死刑、处置突发事件和采取强制措施时,危险性、机动性大,承担责任重,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有过硬的心理素质、严明的纪律;就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灵活适用法律法规的综合素质;就必须拥有拉得出打得赢的体能保障,然而部分司法警察业内素质低、年老体弱、对抗能力不强,制服不了暴力抗法者,保护不了法官和装备的安全,无法保证法警职能作用的发挥。

四、法警队伍建设的原则

1、内在驱动,实现发展

通过内部的深入改革、优化结构、激发活力或者是节约能量消耗、提高质量、增加有用功、提高效率的方式来增加剩余价值,在量变引发质变的过程中,实现实质性的跨越式发展。

2、立法明确,权力有据

公权力必须要由法律授予,职权配置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国外已经颁布并施行多年的《司法警察法》,而且运用情况良好,为我国制定《司法警察法》提供了可行性样本。制定《司法警察法》,把司法警察职权上升到法律层面具有较强可行性。

3、增强服从意识充分发挥团队精神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要以抓好司法警察的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切实解决法警系统存在的“四风”问题,采用多种方式不斷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养,培养他们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爱岗敬业的优良品格,不断加强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时刻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确保政令警令畅通。

五、关于法警队伍建设的建议

1、法警职权明确化

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根本保证。司法警察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司法队伍,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使司法警察职权同公安警察一样,能够具体化、明确化。

2、队伍管理规范化

这是司法警察发挥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严格司法警察进出,落实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区域的整体作战能力。

3、警务活动效能化

这是司法警察服务于审判工作的落脚点。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能是服务、服从于审判,担负着法院“急、难、险、重”工作,其作用发挥的好坏只能从工作绩效上体现。实现警务活动效能化,必须克服使用警力时随意性,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保证当事人及法院人、财、物的绝对安全,才能充分体现司法警察这支法院的“武装力量”价值所在。

4、注重教育训练和新警培养

做到科学建队,规范用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这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面临的严峻挑战。加强司法警察从职业理想到责任意识,从体能到技能,从业务知识到社会知识等等方面的教育训练,提高司法警察综合素质,以“质量”建设弥补数量不足,是确保现阶段安全用警和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的有力保证。但是司法警察队伍既是一支武装力量,就需要保持年轻化,使其始终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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