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星亮
摘 要:利乐实施没有正当理由的搭售、限定交易以及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文试图通过对利乐案进行深入分析及对域外经验的借鉴,达到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思考。
关键词: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域外经验
一、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
2012年1月,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相关企业投诉,对利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通过对利乐进行市场调查,将设备市场、技术服务市场和包材市场界定为利乐的三个相关市场,将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通过对利乐的市场份额,市场竞争状况,包括利乐通过销售利润、盈利能力等方面的市场竞争优势;利乐的市场控制能力,包括利乐对价格、折扣和其他交易条件的控制能力;其他经营者对利乐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分析得出利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滥用行为
1.搭售包材
搭售行为的正当与否关键看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为满足经营者自身正常经营活动或社会公益所必须。利乐在销售、出租设备、技术服务中要求客户使用利乐包材,要求“经利乐认可”或“同等品质”或“符合最低规格标准”或客户必须使用利乐提供的包材。利乐借助其在设备、技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对用户使用包材施加限制和影响,严重损害包材市场的竞争环境,构成了《反垄断法》中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或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违法行为。
2、限定交易
由于红牛底纸更具有成本和性能上的优势,而红塔自主拥有红牛底纸生产专利,利乐限制红塔与其他包材厂商进行合作,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的竞争,其行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没有正当性,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3、忠诚折扣
利乐搭售包材的行为使“可竞争需求”扩大到“不可競争部分需求”的范围,在可竞争部分需求有限的情况下,提高了竞争对手参与竞争的难度,致使其可能退出竞争,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4、独立相关产品市场
液体食品包装设备按照技术特点划分为无菌和非无菌,按照包装材料的不同划分为纸基、塑料及复合材料、玻璃和金属,纸基包装的无菌性能要求高。无菌与非无菌,纸基与其他包装材料都没有可替代性,消费者一旦选定,转换包装设备成本较高,因此利乐液体食品纸基复合材料无菌包装设备市场是一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
三、对滥用行为的分析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搭便车和应对竞争性可以作为正当理由。我国反垄断法在长期的实践中认为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行为具有经营上的合理性,即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商业经营活动允许特许经营。
利乐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没有正当理由,强行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为附条件的交易行为。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服务被捆绑,此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如果是为了销售的效率、消费者的便利、消费者的需要、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产品的使用要求等其具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则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利乐反垄断案中,搭售包材不具备正当理由。
在利乐反垄断案中,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利乐限制红塔与其他包材厂商就牛底纸项目进行合作,红塔向第三方供应牛底纸实质并不影响其与利乐的合作,也不影响红塔向其竞争对手提供牛底纸服务,利乐的这种限定交易的行为不具备正当理由,严重限制了包材市场的竞争。利乐虽为红塔的牛底纸生产技术提供了相关参数,但相关参数是可以进行调整测试的,牛底纸的生产主要由原纸供应商研发生产完成,牛底纸原纸供应商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要求调整产品参数,为不同客户提供不同的产品。
四、域外经验
1、美国
美国反托拉斯法禁止滥用市场力量的成文法主要是《谢尔曼法》第2条。其规定任何人若从事垄断或谋求垄断,或与他人联合或合谋以图实现对州际或对外贸易或商业的任何部分的垄断,均应被视为犯有重罪。如该罪成立,法院应判处犯罪公司不超过1亿美元的罚款,判处犯罪个人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或者罚款与监禁并处。《谢尔曼法》第2条不仅禁止企业的垄断行为,而且禁止谋求垄断的行为,但没有列举出违法的排他行为的类型,需要法院根据原则性禁止规定和判例决定应予禁止的垄断或谋求垄断的行为。
2、德国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禁止一个企业或多个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列举。德国法认为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作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无客观正当理由,以对市场上的竞争产生重大影响的方式,损害其他企业的竞争或存在有效竞争的可比较市场上,提出与在有效竞争情况下理应存在的报酬和其他交易条件相悖的报酬或其他条件或提出的报酬或其他交易条件没有客观正当理由等行为,即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欧盟
欧盟竞争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集中体现在《欧盟运行条约》里,直接或间接的实行不公平的购买或者销售价格或者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限制生产、市场或者技术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或在相同的交易情况下,对交易当事人实行不同的交易条件,置与其交易的当事人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或要求对方当事人接受与合同主题在本质上和商业惯例上无关联的附加义务,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等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共体委员会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2条查处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滥用排他行为的执法重点指南》中认为委员会执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保护市场的竞争。一个或多个在共同市场内或者其中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手中任何支配市场地位的任何行为,都会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与共同市场不相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被禁止各种排他性交易、折扣、搭售、捆绑、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等行为都构成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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