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涛
教育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科学;教育治理有其艺术性,也有科学性。教育规律贯穿于教育法运行的全过程、各环节。
教育规律是复杂多变的教育现象中普适性、客观性、内在性、本质性、恒定性的那一部分。教育规律从教育现象的结晶析出,再投放并溶解于教育法律之水。
在教育法条文中,教育规律不是通过直接表述的方式彰显的,而是通过蕴含的方式来体现的。譬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是“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背后蕴含的是高校学生成长的规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背后也是未成年学生的成长规律。
站在教育治理背后的是教育规则,站在教育规则背后的是教育规律。教育规律的地位与作用体现于教育立法、执法、司法的多个方面。
教育规律是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据。譬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修订,很多观点聚焦于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很多观点聚焦于提高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对学校和教师的自主权的尊重,本质上正是对办学规律、育人规律的尊重。
教育规律是教育执法的重要遵循。在教育执法过程中,多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横向维度上明确权力清单,在纵向维度上建立裁量权基准,在时间维度上完善执法程序,产生了很多可资借鉴的创新经验,这些均是教育监管规律良好运行的范本。
教育规律是教育司法的重要参照。一名高三学生涉嫌犯罪被刑拘,因其即将高考,司法机关给予其取保候审参加高考的机会,后该学生被大学录取,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司法实践中的此种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青年学生可塑性、可教化性较强的成长规律的考虑。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规律在教育法中不可或缺、不可违逆,但对人们口中具体的所谓“教育规律”却不可盲从。
首先,在对教育规律的理论追寻中,其表现出不确定性。教育规律有应然与实然两种状态。应然的教育规律是应绝对遵循的,然而一些时候,限于经济社会基础,限于当前认识能力,我们所掌握的只能是被称为实然的教育规律。一方面,最真实的教育规律很多早已成为常识,譬如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因材施教的育人规律、学用结合的学习规律等;另一方面,最真实的教育规律又仿佛具有终极的神秘性,需要一代代人不断求索。
其次,在对教育规律的实践应用中,其又表现出多层次性。以因材施教为例,不同特点学生应施以不同教育方式,这是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对某一特定性别、特定性格、特定年龄的学生应施以的具体教育方式,这是第二层次;如此具体下去,则又有第三层次、第四层次……教育活动中的种种规律,本就具有包含或交叉关系。因此,教育工作者对教育规律的应用也应是联系的而非孤立的;是灵活的而非机械的。无论教育者还是受教育者,教育规律的良好应用终究离不开教育经验的一定积累。
正因如此,教育法在立法和实施两个层面,均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有严也有宽”。针对“教育规律”,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在已有公知定论的可采用“工笔技法”,细化规则,使广大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心中有红线、手中有標杆”;在未有公知定论的可采“留白技艺”,发挥广大教育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充分给予其在具体实践中探索教育真谛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