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发生历史性变化。改革开放初期,土地所有權跟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把农民从集体统一劳动、统一分配的体制中解放出来,农民获得了自由劳动的时间。如今的“三权分置”则是把农民从“家家包地、户户种田”的情况下解放出来,让农民可以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为农民市民化提供了制度基础。
第二,农民与国家的关系也发生着历史性变化。在农业产业政策方面,实现了从“索取”到“给予”的根本性转变:农民曾长期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为国家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2004年以后国家实行了粮食最低收购价等价格支持政策;农民曾长期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农业税,2004年起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等多种补贴政策。另外,党的十六大以后,根据统筹城乡发展的新理念,我国不断地推出了新农合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制度、农村低保制度、新农保制度等。
第三,农民与村社共同体的关系发生历史性变化。我国早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成为独立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村经济社会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提高。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废除人民公社,成立乡一级人民政府。这一改革的核心是实行“乡政村治”的治理新体制。这个体制在过去30多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未来,这个体制还将发挥巨大作用。(叶兴庆)
(摘自“半月谈网”。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