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发挥效力需要时间和耐心

2019-09-10 07:22周琳
科学大观园 2019年14期
关键词:堰塞湖效力创板

周琳

日前,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证监会排队上市企业已达419家,与2018年底相比增加了约51%,IPO“堰塞湖”若隐若现。市场争议的焦点是,既然已经有了科创板和注册制,为什么还存在IPO“堰塞湖”?注册制到底灵不灵?回答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时间,更需要对科创板和注册制抱有更多耐心、信心和包容心。

设科创板的初衷,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在科创板IPO,也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在任意时间上市,解决A股IPO“堰塞湖”也不能仅靠科创板一招、注册制一步棋。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不是放任不管、想信息披露就能上市,更不是为“刷”上市公司的數量而牺牲质量。注册制是一种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注册制改革需要根据国情、市场情况、投资者情况等作出必要的监管磨合,也需要各方有更多包容心。目前,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基础制度和市场机制尚不成熟,市场约束力量、司法保障机制等还不完善,科创板注册制仍然需要负责股票发行注册审核部门提出一些实质性要求,并发挥一定的把关作用。

既然不是放任不管、不是“想信息披露就能上市”,那就更不能为了缓解所谓IPO“堰塞湖”、冲高股权融资规模带给市场更多“差公司”。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基于科创板定位,对发行申请人的行业类别和产业方向提出要求。对于明显不符合科创板定位和基本发行条件的企业,证券交易所可以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在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的基础上,对发行审核工作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规定作出判断,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予注册。

要发挥科创板和注册制的效力,适应企业融资需求,符合投资者利益,需要更完善的基础制度和市场监管保驾护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还需要每个市场主体对完善制度和提升诚信过程有充足的信心。

科创板要真正落实证券发行注册制,必须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随着今后投资者逐步走向成熟,市场约束逐步形成,诚信水平逐步提高,有关科创板和注册制的要求与具体做法,将根据市场实践情况逐步调整和完善。无论是监管部门、交易所、拟上市企业、中介机构还是投资者,都将在不断磨合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科创板最终发挥效力的过程也是资本市场逐渐步入成熟的过程,归根结底需要时间和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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