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冰
近年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在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发现,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下称“罪错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尤为突出,但相应的处遇措施却极为缺乏。以2015年为例,青浦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16起案件中,即发现罪错未成年人52人,而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处遇措施,则因过于笼统,难以操作。为应对这些罪错未成年人游离于惩罚之外、脱管于矫正之情形,给社会治安防控、犯罪预防等带来的挑战,青浦区检察院延伸工作触角、整合多方力量、创新工作方法,探索构建了符合区域实际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
加强协作联动,全面提升案件发现能力
发现是干预的开端与前提。为使罪错未成年人都能得到教育,进而改变其不良行为倾向,青浦区检察院着力构建多方参与的协作联动机制。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构建公安通报、检察监督的信息共享格局。公安机关相关业务部门采取定期汇总通报一般案件,及时通报重大案件的方式,向未检部门传递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罪错未成年人案件。2017年,推动区综治委召集公安、检察院、团区委共同签署《青浦区关于未达刑责未成年人工作备忘录》,对各单位在该项工作中的责任、配合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二是争取区教育局配合,多渠道发现罪错未成年人案件,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多发领域重点监控格局。2017年,青浦区检察院借助法治进校园契机,争取区教育局支持,由其在发案后直接向检察机关通报,并配合做好跟踪帮教工作。该机制建立后,区教育局共向区检察院通报相关案件十余起,通过联合社工介入干预后,在保障在读学生正常学习及隐私的情况下,矫治效果初步显现。三是密切关注诉讼过程中发现的罪错未成年人。以密切关注审查起诉案件中的罪错未成年人为主要立足点,要求未检承办人重点关注该事项,并填写罪错未成年人情况登记表。通过上述途径的协力作用,近三年来青浦区检察院共发现并干预罪错未成年人近百人。
完善操作流程,规范开展处遇程序
为使该项工作能够长期稳定开展,近年来青浦区检察院从规范操作流程着手,着力推动实施了以下工作。一是积极推动区综治委督促相关单位签署综合处遇方面的文件,从而明确各方信息通报流程及责任主体、公安机关对未进入诉讼程序案件的训诫责任及训诫程序、公安机关训诫与社工帮教的衔接程序。二是完善内部操作流程,规范文书制作。先后制定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操作规范》《检察警醒书》参考文本、《责令严加管教书》参考文本、《帮教考察协议》示范文本,对训诫的参与人、会场设置、训诫流程予以规范。三是探索开展诉讼程序外处遇的转介机制建设。利用检察社会服务中心承担的社会化工作转介职能,探索开展了检察社会服务中心联系、协调公安机关训诫模式。
丰富处遇措施,提升完善处遇能力
在探索之初,青浦区检察院即针对罪错未成年人行为违法轻重的不同,构建了包括训诫、跟踪矫治、专门机构矫正在内的多层次处遇体系。
其中,训诫针对的是违法犯罪较轻的罪错未成年人,由检察官以制发并向其当面宣读《检察警醒书》的形式进行,同时向其监护人制发并当面宣读《责令严加管教书》;跟踪矫治针对的是违法犯罪行为较重或者多次违法犯罪的罪错未成年人,由社工机构指派专人对其进行定期矫治;专门机构矫正针对的是有犯罪恶习或者涉及严重犯罪的罪錯未成年人,由办案机关送工读学校或者专门学校教育矫正。此外,青浦区检察院还积极探索以开设短期集中教育班的形式,对部分罪错未成年人进行专项矫治。为在此框架内达成处置有力、教育有效、责处(责任与处遇)适应的目标,着力推动了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推行“训诫+帮教”的工作模式。在总结该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2017年全面开展了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无论对诉讼程序外还是对诉讼程序中发现的罪错未成年人均委托社工进行帮教。
二是探索完善送专门学校教育。对父母无力管教、自身自控能力较差、社会交往复杂、涉罪较深的罪错未成年人,社工帮教已无力矫治其严重不良行为,对此类罪错未成年人,探索完善送专门学校教育模式。
三是探索短期集中教育。鉴于罪错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多系法治观念淡薄、严重心理偏差引发,区检察院在帮教罪错未成年人过程中,注重引入心理、法治教育内容,并适时开设集中教育班,引导罪错未成年人反省自己行为、正确规划人生。如组织心理专家、社工,由心理专家通过问卷调查、面谈、OH卡故事接龙等方式开展的心理辅导班。
四是将训诫与全流程亲职教育相结合,将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对家长的教育相结合,注重从家庭环境、个人认知等多个维度改善罪错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情境,从而促使罪错未成年人弃恶从善。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本组文章摘自2月11日《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