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

2019-09-10 07:22:44李红波
新长征·党建版 2019年9期
关键词:数额较大老罗公私

李红波

过日子、做生意,谁都难免有手头紧的时候。跟亲戚、朋友借点钱,以解燃眉之急,也是人之常情。可就有那么一类人,打着借钱的幌子,东借西贷,一提还钱就东躲西藏。为了追债,出借人要么到法院打官司告状,要么到公安局报案,各种招数用尽也未必能把借出去的钱要回来。

案例:小李在一家国有企业做会计,工作稳定,家庭幸福。他有个朋友老罗,两人虽然相差十几岁,却相见恨晚,无话不谈。老罗在小李面前总是一副有钱人的样子。出入有豪车,吃喝有龙虾。经常国内外地奔波,谈的都是大生意。一天,老罗似乎有意无意地提起他正在东北做工程,资金暂时有点紧,需要找朋友帮忙,借个二三百万救救急,月利四分。项目是当地的重点工程,有当地政府大力支持,前景一片大好,几个月后还款不成问题。老罗一边唾沫星子横飞地谈着他的重点工程,一边悄悄地观察着小李。看到时机成熟,话锋一转,就开口向小李借钱。小李早就惦记着那四分利呢,马上答应。没过几天,小李就将从单位账面上挪用的240万元公款借给了老罗,美滋滋地等着大赚一笔。拿到钱的老罗借口工地忙,开始躲着小李了。一两个月过去了,小李一毛钱的利息都没拿到,更别提还钱的事儿了。无奈之下,小李只得选择投案自首,老罗随后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老罗所描绘的重点工程完全子虚乌有,借来的240万元几乎都用来赌博和维持奢华的生活了。

小李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姑且不谈,我们分析老罗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律师解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诈骗犯罪。老罗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老罗前前后后的行为来看,他的人设就是一个豪门大款,非常具有欺骗性。其实他一不是大款,二没有什么工程項目,三是债务缠身,根本没有还款能力。所以,他向小李借款时就没打算还,就是想非法占有这240万供他继续挥霍。为了迷惑小李,他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最终诈骗得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老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现实生活中,以借钱之名,行诈骗之实的事情屡见不鲜,而且多发生在熟人之间,所以一定要擦亮双眼,不要被什么高利息、高回报所诱惑,通过合法渠道投资融资,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作者单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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