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儿童早熟化在现今越来越具象,法律上对儿童的定义并不明确且针对儿童的权利也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很多人会质疑儿童是否能拥有权利,其拥有权利的意义和价值在哪。儿童属于特定的弱势群体,受到侵害的概率远远大于其他群体,我国应尽早制定操作性强的儿童权利保护立法,保障儿童群体的生存权、受教育权、自我保护权。
关键词:儿童早熟化;儿童权利;立法保护
一、兒童权利的历史演变
随着儿童解放运动的兴起,儿童权利问题真正成为西方学界普遍的研究热点,分为儿童权利反对派与儿童权利支持派两大观点对立的阵营。反对派认为:“如果允许我们使用常用的‘权利’一词来探讨动物或婴儿的权利,那么‘权利’的表达就是无意义的,因为这种表达将与其他不同道德情势中的表达相混淆,即在这些道德情势中用来表达一种特有权力的‘权利’不能够被其他的道德表达所取代。”支持者们则从“平等主体论”、“请求论”、“利益论”、“关系论”以及“赋权论”的角度对儿童持开放态度,将儿童权利看成是儿童成长为健康、有用的成人的手段。再看我国,对儿童权利的关注也颇多,这方面的专著浩瀚如烟,结合儿童观在历史上的演变,论证了儿童的权利主体资格。
儿童由于身心发展的不成熟会导致自身极易受到外界的干扰,而儿童权利的最终目的是能让儿童有自我保卫权。长期以来,儿童被视为成人的附属物,是需要外界呵护的一个群体。这种观念会给儿童以“我不能独自面对并解决困难”的错觉,儿童需要独立,需要呵护,更需要自我保卫。其中比较有意思的一些权利是休息权、闲暇权、游戏权(狭义)、娱乐权、文化和艺术活动权。游戏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就能从积极方面来促进儿童创新实践能力,为此家长与国家都负有对儿童游戏时监督与指导的义务。
二、儿童权利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的立宪旨趣上看,我国宪法属于儿童培育型宪法,其有关儿童权利的规定基于对儿童的两点价值判断:其一,儿童属于弱势群体,在整个年龄分层中属于最易受到欺骗和伤害的层级,需要各界无微不至的关怀;其二,儿童具有意义非凡的发展前景,就像投资一份拥有巨大回报的金融产品一样。这种立宪旨趣集中体现在我国宪法第46条和49条。宪法中对儿童的培育是基于公众对儿童权利赋予的关注,同样也需要更多的立法来强化完善。
“儿童不是被造(made)成人的,他们是被生(born)成人的”从本源上看,儿童权利源于儿童同成人一样拥有自身固有的尊严与人格。在当代人权语境下,“普遍权利除了人类成员资格外别无所侍,一个人拥有人权仅需要其生而为人。”如果儿童被剥夺了权利,无论受到怎样的友善对待,他们都是旁人、圈外人,而非“我们”。在现代社会中,最易受到侵害的群体是儿童:据美国一项调查统计,未成年幼女被性侵的几率是19.7%,男童是7.9%;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层出不穷。在此基础上,儿童权利是一种预防性的手段,严厉的惩罚才是遏制犯罪的最好途径,事前防御比事后关怀要来的更加有效果。
三、对儿童权利的路径探索
Grace Abbott说过:“一个国家的进步,主要不取决于其GDP在世界上的排名,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水平。”我国的总体GDP水平领先全球,而在儿童权利方面却相形见绌,故如何保证五尺之童,“大权在握”的局面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个人以为,在我国,儿童权利的宪法重构路径分三步:第一,理念是最重要的。每个人对外界的评断都是主观的,如果有一种被大众普遍都接受的儿童权利的理念的出现,将会少走很多弯路。若是国家强制规定,又有一种国家“干涉”家庭的感觉,故第一步是建立好人们对儿童权利的理念;第二,将儿童权利融入宪法,一是特别确立儿童的宪法人格,二是增加儿童权利的条文,可以参照国外的条文;第三,充分实施。从上至下,一级一级的往下渗透,并且互相监督,定期抽样调查,或许可以成立一个儿童权利保护部门。
近代以来,儿童权利在中国宪法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隐性到显性的发展历程,儿童从受保护到自我护卫的局面也在逐渐形成。我们有理由相信五尺之童,“大权在握”的局面一定会形成!
参考文献:
[1]Grace Abbott The Child and The State,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M](1938)
[2]搜狐新闻:《你知道吗?未成年女童被性侵的几率是19.7%,男童是7.9%》[N]2017.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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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郝卫江:《尊重儿童的权利》[M]天津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8]柳华文:《儿童权利与法律保护》[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版
[9]管华:《儿童权利研究——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权利和保障》[M]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作者简介:林倩倩(1998年11月-),女?,浙江温州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7级金融学(主修)法学(辅修)学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财。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