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认同视阈下列宁从严治党思想探析

2019-09-10 07:22孙希江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列宁从严治党

[摘 要]建党学说是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产阶级政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指南。从严治党是贯穿列宁建党学说的思想主线,是列宁从事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一贯思想。列宁的理论修养、革命经历、政治智慧、文化视野造就了他独特的从严治党思想。将列宁从严治党思想置于政党认同的视角下加以审视,就是要分析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如何通过加强自身建设以获取民众对其的肯定性反应和表达。

[关键词]政党认同;列宁;从严治党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19)02-0049-06

政党是有共同政治意愿的人们基于共同的目的自愿结合而成的政治组织,是有价值体认和价值追求的政治组织。同时,作为一种组织,政党必须要有一定的政治原则、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否则其运行就会受到各种思想观念和利益诉求的影响而变得举步维艰。梳理世界政党兴衰存废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执政党如果要想取得优异的执政绩效和实现执政地位的稳固,除了将服务作为其主要的功能作用而外,特别要注意加强自我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在领导俄共(布)进行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列宁高度重视党的建设,形成了从严治党的丰富思想。

一、完善理论纲领,凝聚思想认同

对于执政党来说,政党认同承担着凝聚社会力量、促进社会变革、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功能,对于国家的政治运转发挥显著影响。政党作为一定社会集团中有着共同政治意愿的人们自愿结合而成、以取得政治权力为首要目标的政治组织,思想认同当然是基础性的。

(一)坚持并发展革命的科学理论

只有以先进理论为指南的党,才能发挥先进战士的作用。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论体系,为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提供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坚实理论基础和科学指南。判断一个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是否正确科学,很重要的是看这个党的理论水平,这也涉及到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列宁终其一生都高度重视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并将党的理论建设作为从严治党的前提条件抓紧抓好。列宁认为,没有科学的革命理论,社会主义者的团结就难以实现,坚强的社会主义政党也无从建立,“革命派别就会失去生存的权利,而且迟早注定要在政治上遭到破产。”[1]布尔什维克党完全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为依据,因为它首次把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了科学,为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和建设提供了科学的方向和正确的道路。特别是当时的俄国,旧的习俗习惯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着潜移默化的显著影响,“受旧精神的束缚和浸染最严重”,“资产阶级以前的糟糕之极的文化,即官僚或农奴制等等的文化”,“古老的俄罗斯观点和半野蛮人的习惯”这些都是影响无产阶级政党从严治党和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因素。成为执政党后,大批投机钻营的异己分子和旧党派成员进入党内部。同时,占俄国人口大多数的小资产阶级的思想意识对整个社会气氛产生了明显影响,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对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影响体现为政党工团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倾向的加剧,以及各种派别的存在。

(二)制定并完善科学的纲领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从事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工作时,就非常重视科学的纲领对于革命事业和革命政党的突出作用。恩格斯1875年致信奥·倍倍尔时就提出,对于工人阶级政党来说,一个新的纲领是一面公开树立的旗帜,外界就是根据这个纲领来判断这个党的。因此,必须坚决清除哥达纲领草案中的拉萨尔主义,保证革命纲领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否则党的政治纯洁性有丧失的危险。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党纲领的思想。在他看来,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的同时,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据此制定革命的纲领、路线和政策。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奋斗目标、革命战略、革命策略等,都要通过纲领来体现、来实现。

(三)加强全党的思想文化教育

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的学习是列宁从严治党思想的基本特点。布尔什维主义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最坚固基础上产生的。从严治党,首先要从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提高全党的思想文化水平和政治理论素养。在领导创办《在马克思主义旗帜下》时,有人用各种“动听的”理由来为党在思想理论上的软弱无力、无所作为和笨拙无能进行辩护,列宁认为这种不良习气是再坏也没有了。列宁还将加强全党的思想教育同政治生态的营造和政治体系的运作结合起来。在他看来,加强思想文化教育有助于提高人的素质,对于扫除官僚主义也有积极的影响,因为政治上有教养的人是不会贪污受贿的。苏维埃政权中客观存在的拖拉作风和贪污受贿行为,单靠军事胜利和政治改革很难治愈,只有用提高文化的办法才能治好。

二、保持肌体纯洁,增强组织认同

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无论是在夺取政权的革命斗争中,还是获取执政地位后,布尔什维克党自身必须组织起来,而且要善于将群众组织起来。“工人阶级的力量在于组织。不组织群众,无产阶级就一事无成。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就无所不能。组织性就是行动一致,就是实际活动一致。”[2]严格的组织性意味着严格的纪律,严格的纪律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显著特点。

(一)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团结统一

布尔什维克党是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的有组织的统一整体。1905年3月,列宁在《社会民主党和临时革命政府》一文中提出,无产阶级政党是阶级的先进部队,是阶级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无产阶级政党执政后要为实现工人阶级的理想而进行胜利的斗争,为了巩固以重大损失和艰苦奋斗换来的一切成果,都必须组织起来。作为阶级的先进觉悟阶层和阶级的先锋队,有组织的100人的力量甚至会超过阶级人数1000人的力量。坚持党的团结统一,是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列宁在不同时期一以贯之的鲜明立场。“保证党的统一和实现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意志的统一是保证无产阶级专政胜利的基本条件。”[3]在党的十大上,列宁甚至将党内不团结这种“内部的危险”提到至关重要的地位,认为党不但需要形式上的團结,更需要非常坚固的团结。

(二)切实提高党员质量

党员是构成党的肌体的重要细胞,是政党的核心构成要素,党员的质量和水平影响着政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列宁高度重视党员质量问题,甚至用“宁要好梨一个,不要烂梨一筐”[4]来说明党的组织建设的严肃性、权威性和重要性。列宁认为,党的战斗力和作用的发挥与其说是取决于党员的数量不如说是取决于党员的质量。

首先,严格党员入口。不断限定入党条件,提高发展新党员的要求,任何党员都要经受严格考验;对于发展对象,要认真考察了解,除了重点培养教育,还要考察了解三个月,通过住宅管理部门、红军、非党人员的反映等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有针对性设置党员预备期,从1919年俄共(布)“八大”开始设置新党员预备期到1921年俄共(布)“十大”延长新党员预备期,俄共(布)严格执行党员预备期相关规定,不使这种规定流于形式;限定入党介绍人的条件,俄共(布)“十大”甚至专门作出规定,如果新党员有违纪行为,入党介绍人应受纪律处分,严重者还要被开除党籍。值得一提的是,列宁特别看重特殊环境对于党员的考验。譬如说,1919年秋,新政权经受白匪叛乱的影响,国土大量沦陷,形势危如累卵。此时,党中央除了动员所有党员都到前线作战,还开展了征收党员周,征收了十万计优秀分子入党。

其次,畅通党员出口。对于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如何保证党员的质量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俄共(布)八大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问题》第一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决不应当以降低党员的质量为代价,来换取党员数量的增加。”[5]党的九大又提出了加强内部工作即提高全党的要求。在九大上,列宁提出:“我们的党是执政党,因而自然也就是公开的党,是加入之后就有可能掌权的党,我们在这个时期不得不进行斗争,防止坏分子,防止那些旧资本主义的渣滓钻进和混入执政党里来。”[6]因此,俄共(布)坚持党员质量优先的原则,设置党员出口,严肃查处犯有各种错误的党员,坚决清除腐化变质分子。俄共(布)多次开展对党员的重新登记,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党员清理工作,坚决清除贪污受贿、假公济私、权钱交易等行为。经过1919年5月和1921年8月两次大规模的清洗,黨员队伍的数量有所下降,但党员队伍的质量和党的威信不断上升。在俄共(布)十一大召开前的半年内,共有169748人(占全体党员的24.8%)因思想问题或生活腐化等原因被开除出党。

(三)严格执行党纪

列宁对政党纪律的重视,不仅基于革命时期的特殊形势和特殊需要,更是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面临的恢复国民经济和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心任务的深刻认识。在列宁看来,工人阶级政党实行无条件的集中和极严格的铁的纪律是又弱又落后的国家战胜了世界上几个最强大的国家的根本原因。“任何革命运动,如果没有一种稳定的和能够保持继承性的领导者组织,就不能持久。”[7]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里面,无产阶级政党不仅是阶级的先锋队,更是一个稳定的、拥有铁的纪律的政党。要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只能由高度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去实现、去完成,只有这样无产阶级专政才能在俄国实现。

一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在革命和建设的不同历史时期,列宁都认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保持铁一般的纪律,坚决服从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共同遵守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党内既定的行为准则,保持党的队伍统一和团结统一。在党的二大上,列宁和马尔托夫围绕党的组织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马尔托夫认为,任何一个罢工者、示威者和同情党的人都可以自行列名入党,没有必要履行入党手续,也无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的必要。列宁坚持认为,参加党的组织是党员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组织严密、纪律严明的富有战斗力的政党的体现。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只能遵循一个严格的有权威的纪律。最初始,列宁并不排斥党内派别,认为通过党章保证每个少数派的权利并不会妨碍党的正常工作。所以说,党内有派、派中有派是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内部共同的政治现象。十月革命后至俄共(布)十大召开前,布尔什维克内部派别活动依然存在,围绕不同的议题产生了“军事反对派”、“组织反对派”、“十人纲领派”、“民主集中派”、“工人反对派”、“缓冲派”等不同的派别。俄共(布)十大后,列宁逐步意识到如果听任党内不同派别、集团的继续存在并斗争,政党会产生严重的危机,且这种危机易被敌对势力利用。此时,列宁意识到:“任何派别活动都是有害的,都是不能容许的,因为即令个别集团的代表人物满心想要保持党的统一,派别活动事实上也必然会削弱齐心协力的工作,使混进执政党内来的敌人不断加紧活动来加深党的分裂,并利用这种分裂来达到反革命的目的。”[8]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策,非议俄共中央的政策是违反纪律的行为,只会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同时,司法机关、宣传系统必须严格遵循党的政治纪律。

二是严明组织纪律。列宁指出,无产阶级在争取政权的斗争中,除了组织,没有别的武器。只有把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组织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党才能真正成为工人阶级和其他一切群众组织的领导者,才能发挥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作用。要坚决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决议未经全党通过之前,党员可以展开广泛的讨论争论,充分自由开展党内批评。但是,一旦决议通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贯彻落实。

三是严明财经纪律。执政后,执政党领导的政府掌握着大量的经费,用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当然,这也意味着一旦经费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发生腐败的几率增加。因此,列宁特别强调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党的财经政策,遵守党的财经纪律。苏维埃政权通过规定降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私人机构和企业中的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并按照子女情况对人民委员每月最高薪金作出详细规定。同时,1918年3月,列宁在《人民委员会关于监督国民经济委员会经费开支的决定草案》中要求必须检查相关职能部门的经费开支情况,并责成农业人民委员部修改工作细则,主动接受检查监督。列宁本人模范执行党的财经纪律,作为人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宁带头领取底薪。在工作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提高其薪金的情况下,列宁给责任人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该由个人支付的款项,列宁决不允许假公济私。

三、严惩权力腐败,加强廉政认同

廉政,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在人类各个阶段的政治发展过程中,腐败活动都如影随形挥之不去。腐败对于执政党的合法地位、政府的行政能力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具有极大的破坏力。能否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不断蔓延的势头,逐步消弭腐败,成为对各国执政党、政府的严峻考验。列宁同志高度重视俄共(布)和苏维埃政权的廉政建设问题,并将其作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只要有贪污受贿这种现象,只要有贪污受贿的可能,就谈不上政治。在这种情况下甚至连搞政治的门径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搞政治,因为一切措施都会落空,不会产生任何结果。”[9]

(一)堅持制度反腐

对于廉政建设而言,领导人的素质、意志和注意力固然重要。但是,要想廉政建设建立在长久稳固的基础上,要想廉政建设持久有效,必须依靠法令制度,必须依靠科学完备的廉政法规。列宁认为,苏维埃政权的代表和不称职的公仆的掠夺行为最给苏维埃政权丢脸。党员的腐化堕落不仅会损害党的声誉,而且会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要扎紧权力的笼子,通过制定法令无情惩治腐败。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关于党的巩固和新任务》决议提出,对于国家机关或经济机关中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发财企图,必须无情地加以制止。在《致德·伊·库尔斯基》的信中,列宁提出必须雷厉风行立即提出一项法令草案,对行贿受贿者判处不低于10年的徒刑,外加强迫劳动10年。随后,苏维埃相关部门通过了打击行贿受贿的法案,对于利用职权犯罪和行贿者严厉制裁。同时,列宁特别强调制度执行的平等性和彻底性。针对现实生活中“专家”、负责工作人员同群众之间的不平等现象,列宁力主通过制定完全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以消除之。人民委员会还通过《关于人民委员、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额的决定草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薪酬待遇进行了严格限定。为防止任人唯亲、近亲繁殖等问题,人民委员会颁布了《不容许亲属在苏维埃机关共同供职的法令》。该法令明确规定:“三亲等以内的血亲和姻亲不能在同一中央机关或地方苏维埃机关中任职,今后也不能任用”[10]。针对其秘书请求列宁绕过该规定录用一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宁极为恼火,认为非但不能绕过法令,就连提出这样建议的人也应该送交法庭审判。

(二)坚持纪严于法

所谓从严治党,从某种意义上就是指纪严于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纵观政党政治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管党治党规律:无论是以选举为导向的政党,还是以社会整合为导向的政党,作为担负特殊政治职责的党员,必须接受更为严苛的纪律约束,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党纪宽松于国法,很可能导致政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严重下降,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作为普通的社会成员,党员的有些行为可能不算违法,但是,作为特殊的组织成员,党员的有些行为就必须被严格管束。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的思想,将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作为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

作为执政党,俄共(布)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手中掌握着大大小小的权力。权力的公共性决定了公共权力原本应该用来为民众服务,为实现公众的利益而严格行使,但权力的独占性、排他性和扩张性又决定了稍不注意,公共权力就有腐化变异的可能。苏维埃政权在运行过程中确实发生了大量的党员干部滥用权力、贪污受贿事件。对此,列宁态度明确:必须从重惩处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不允许有任何推诿懈怠或纵容包庇。“对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对非党人员更加严厉,这同样是起码常识”[11]对于莫斯科法庭轻判党员受贿案件,列宁认为这种轻得令人发笑的判决对于共产党员和革命者是可耻的行为,主持判决的人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且应该开除出党。当莫斯科市委包庇袒护某些党员干部的贪腐行为时,列宁写就了《就惩处犯罪的共产党员问题给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建议给予莫斯科市委严重警告处分,并通告司法人民委员部对共产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同时,列宁明确提出要严格区分党法关系。政党就是政党,政党不能代替权力机关立法,也无凌驾于权力机关之上的特权,“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不能制定法律的”[12]。非但如此,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模范地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反对干预司法。对于那些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的党员、干部,必须开除出党。

(三)完善监督体系

第一,加强党内监督。列宁曾经提出:“要有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以便消除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发生的弊病”[13]。其中,党内监督居于基础性地位。十月革命前,由于地位、环境等各方面的原因,俄共(布)内部尽管有着严格的纪律,但是始终没有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成为执政党后,党组织和党员腐化变质的危险不断增加,成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迫在眉睫。在为俄共(布)九大起草的决议中,列宁提出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该机构有权接受一切申诉和审理一切申诉。后来,他又提出该机构只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党的十大决议正式作出了成立党内专门监察机关的决定,“监察委员会和党委员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本级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党的十大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出了7名委员。该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巩固党的统一和威信,任务在于与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进行斗争,打击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清除那些破坏党内同志关系、散布毫无根据的侮辱党或个别党员的谣言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破坏党的统一和威信的流言蜚语的行为。

对于中央监察委员会,列宁进行了细致的制度设计和规范。首先,充分赋权。1923年1月,列宁在口授文件中提出,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有一定的人数必须出席政治局会议,这个集体在工作时应该“不顾情面”,要做到绝对地了解党内情况并严格按规定办事,包括总书记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妨碍该机构提出质询、检查文件。应当平等对待中央监察机关和中央委员会。其次,民主产生。列宁主张由党的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该机构只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再次,遴选人才。列宁认为应当选拔最优秀的同志从事党内监督工作。这些同志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在政治修养、工作经验、奉献精神、担当意识方面绝对经得起考验。列宁甚至设想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建议成立一个委员会来草拟考试大纲。复次,独立工作。列宁认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党委会委员,不能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目的在于营造良好的监察环境,使该机构能够独立专业执行监察任务。最后,敢于监督。列宁之所以反复强调监察机构的地位职能,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监察机构能够真正发挥监督一切党员、干部的作用。基于此,他提出监察系统内部实行垂直领导,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党委和监委不应该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央监察机构只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在列宁晚年,他又提出了党内监察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合并的问题。

第二,加强群众监督。列宁曾经说过:“在人民群众中,我们毕竟是沧海一粟,只有我们正确地表达人民的想法,我们才能管理。否则共产党就不能率领无产阶级,而无产阶级就不能率领群众,整个机器就要散架。”[14]俄共(布)存在的根本依据是其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实现这种利益,人民群众必须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党外群众必须要能够检查党员的工作,惟其如此才能实现生机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广泛吸收非党工农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监督,需要一定的形式和载体,列宁的设计是创立非党工农代表会议。列宁认为,这种政治参与形式一方面可以满足广大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要求,便于民众影响和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另一方面也为党和国家机关考察民众情绪、了解民众需求、发现优秀人才提供了方便。列宁还主张吸收工农群众参加监督机关,使国家监察机构由形式监察机关变为人民的、社会主义的监督机关,在监督过程中人民群众也学会自我管理。同时,要搞好群众信访工作,列宁还对此作出了实行定时公开接待、实行来访登记制度等规定。

第三,加强舆论监督。十月革命胜利翌日,列宁就公开宣布:“要让每个人都知道,他们的政府究竟是怎样想的。我们不希望有什么秘密。我们希望政府时刻受到本国舆论的监督。”[15]他在一份材料中明确提出要“扩大舆论谴责的百分比”[16]。列宁极其重视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肯定报刊、广播、电影、文学作品等手段在政务公开、监督权力方面的突出作用。列宁认为,新闻媒体在揭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和各种腐败现象,揭示苏维埃组织和党组织的错误和缺点方面拥有特殊的功能,这种功能是不可替代的,要使党的舆论对领导机关的工作进行经常的监督。即使在晚年,列宁仍然强调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应当有系统有计划地利用苏维埃的和党的报刊来揭发各种犯罪行为。

第四,加强法律监督。列宁认为,法律监督是苏维埃政權战胜敌人、发展经济的基本需要,是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中的关键环节。要加强法律监督,必须坚持和改进党对法律工作的领导,要确立由中央领导的全联邦统一法制,而不能实行检察机关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惟其如此才能抵制来自地方的影响、地方的和其他一切的官僚主义。必须加强法律监督机关的自身建设,以效率高、威信高、地位高为追求,使之成为真正模范的机关,而且要挑选认真精明干练工作人员从事这项工作。此外,列宁还提出了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严格人员选拔等具体要求,为法律监督指明了方向。

参考文献:

[1][7]列宁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367、118.

[2]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41.

[3][8][12]列宁全集:第4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81、78、64.

[4]列宁全集:第4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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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列宁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00.

[10]列宁全集:第6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38.

[11][14]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33、695.

[13]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06—507.

[15]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45.

[16]列宁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97.

(责任编辑:卫令海)

[收稿日期]2019-02-25

[作者简介]孙希江(1985-),男,山东昌乐人,法学博士,中共山东省委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共党史、执政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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