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企业年金税收模式研究

2019-09-10 07:22陈研
环球市场 2019年30期
关键词:年金优惠养老金

陈研

摘要:在企业年金的运营过程中有三个重要环节,即缴费、投资、领取,国家对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也是在这三个环节中完成的。对这三个环节分别采取征税或免税的政策就形成了八种税收模式,即TEE、TIE、TTT、TET、EET、ETE、ETT、EEE(T表示征税,E表示减免税)的税收模式。其中,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收模式是TEE、TIE、EEE、ETT、EET。

关键词:国外企业;模式

一、主要税收模式介绍

(一)TEE与TTE模式

TEE税收模式指对企业的退休职工从企业计划中的年金范围内领取的养老金给予免税,对企业以年金形式取得的投资收益给予免税,但是对于雇主以及公司职员所缴纳的年金要征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初期采用的就是TEE模式。

TTE模式指企业对于雇主以及职工向企业缴纳的年金征税,对企业以年金形式获得的投资收益进行征税,但对企业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中领取的养老金免税。卢森堡目前使用的是TTE模式。

上述两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税收收入但是对于企业员工的年金缴纳税收优惠力度较小,不利于提高企业缴纳年金的积极性。

(二)EEE、ETT、EET模式

EEE模式指对企业职工向企业缴纳的年金、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以及企业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中领取的养老金均不纳税的政策。EEE模式的缺点在于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过多,容易使国家整体福利超水平,进而给政府造成巨大的财政压力。

ETT模式指对于企业职工缴纳的年金免税,对于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以及企业职工从企业年金中领取养老金征税的税收模式。目前澳大利亚、丹麦和意大利采用的是ETT模式。

EET模式指对企业职工向企业缴纳的年金以及年金的投资收益免税,对企业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中领取的养老金征税的税收模式。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年金税收模式采用的是EET模式,EET模式很好地体现了税收优惠最大化的原则。这种税收优惠模式下企业员工可以延期支付税金,给企业雇主和职工在缴纳企业年金方面最大化地优惠。

目前英国、日本、瑞士、荷蘭等许多发达国家采用的是EET模式,我国也于2014年将企业年金税收模式由TEE转变为EET模式。EET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提高企业员工自觉缴纳年金的积极性。其缺陷在于执政当局少了大部分从企业员工缴纳年金中的税收财政收入,这样就会给政府增加一定的养老财政负担。对于财政收入不佳的政府推行EET模式将会面临很大的阻力。

二、国外企业年金税收监管体系

(一)信息化系统

西方国家对于企业年金税收的监管体系较为完善,为企业年金专门建立了包括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的完整的信息共享和查询系统。在这套信息系统里,相关的监管部门既能对企业年金的征税资格进行认定,也能够通过这套信息系统查询到企业和个人的年金缴纳数额、比率以及缴纳年限等。这一方面,为国家监督年金缴费的纳税情况提供了手段和工具,有效防止了企业年金缴费的偷漏税问题。另一方面,也为政府随着市场和国情的具体变化,能适时地对企业年金的缴纳情况进行适度调整,有利于更加真实地掌握企业年金的缴纳情况、更好地建立企业年金的监管系统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二)专门的监管机构

西方国家还设置了专门的企业年金监督管理部门。例如,在美国对企业年金的管理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国税局、年金待遇保证公司以及雇员待遇保障管理局。国税局主要对国家征收企业年金的计划的具体合理性进行司法确认,以及对企业退休的员工针对《收入保障法》中关于个人企业年金的基金开立和个人年金资格保留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司法权。年金待遇保证公司主要负责企业员工年金的终值计划条款,以及对企业年金的无力偿还项目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扶植。雇员待遇保障管理局负责对企业是否执行了企业年金的披露、委托和报告的相关标准进行监督。

(三)严格的法律法规

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有着较为严格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条款。如德国的《社会保障养老金计划改革和鼓励老年项目投入法》《企业年金法》《社会金融服务监督法》均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有着具体明确的规定。

英国的《年金和社会保障法》规定企业年金计划的托管人可以设立年金税收优惠制度的内部争议程序。

美国的《经济增长和免除税收协调法》中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事宜必须向劳工部和国税局报告。

三、国外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的税收模式

2013年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借鉴了发达国家的EET模式。但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主要是基于现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相关规定,今后还要根据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办法的修订情况做出进一步的调整。

(二)加强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制度的监督和管理。首先,应当确定监管部门的职责。在我国,税务部门应当作为企业年金税收制度的监管主体。税务部门对于企业年金的监管应当在企业职工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合作监管之下进行,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化运作。

第二,对税收管理部门的人员赋予定的职权,确保执法部门人员对违反企业年金税收制度的行为,能够拥有有力的执行力。

第三,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企业年金信息系统,对年金的个人缴纳情况以及企业的财务数据信息等,要做到企业与监管部门共享,为有关监管部门做好监管提供有效的手段和信息资料。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的税收制度的立法规定

我国要加强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制度的立法规定,使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制度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对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的法律法规仍然不是很完善。2013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启了中国养老金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但在给予年金个人缴费税收优惠的比例和额度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改进。扩大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基础就是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律法规,使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年金待遇领取人的权利,并给予法律上的明确保护。

参考文献:

[1]肖明迁.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2]涂义媛.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模式过渡型研究[D].安徽师范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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