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视域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机制的耦合协调度研究

2019-09-10 02:05
税务与经济 2019年5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险耦合

韩 烨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一、 引 言

1978年以后,我国开始了以社会保险为重点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一个与新时期相适应的,覆盖全民、惠及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逐步形成。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出台,提出“使现代保险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1)2015中国养老金报告(网络版):http://www.cs.com.cn/hyzb/2015ylj/。在政策指引下,保险业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总体环境中逆势发展,2016年全年保费收入突破3.10万亿元, 总资产达到15.11万亿元,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实力进一步增强。与此同时,商业保险(2)本文所指商业保险,是在社会保障视域下与社会保险相对应的概念,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主要指商业人寿保险及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等,商业保险指标的计算也是来源于人身保险及健康保险的总和。因此本文中社会保险主要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也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等方面积极引导保险业介入到社会保障系统的顶层设计中。

因此,如何统筹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使其二者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居民应对风险能力和水平、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稳步增长的环境下互相合作与协调发展,就成为当下需要重点研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机制的文献回顾

西方国家对社会保障模式进行分类的最具权威的学者是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Gosta Esping-Andersen),其著作《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1]将福利模式分为三个模式,使用“去商品化”的方法,考察社会成员独立于国家福利制度之外可以获得的福利多寡:以瑞典为代表的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去商品化程度最高;以德法两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模式,去商品化程度居中;以美英为代表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去商品化程度最低。而后,其他学者将三分法简化为两分法,即欧洲模式与英美模式(将北欧与欧洲大陆模式合并为欧洲模式)。两分法更突出欧美之间福利制度的差异性。简化后可以看到,欧洲模式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欧洲债务危机之后。相比之下,英美模式更具有可持续性。究其根本,以美国为代表的有关国家,其去商品化保险因素较低;而在欧洲模式下,去商品化保险因素很高。从这个角度,商业保险因素的多寡可以说是福利模式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去商品化理论的主要内容。以养老保险为例,美国第一支柱的替代率不到40%,企业和国家负担不大,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替代率较高,去商品化程度较低,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化的商业养老保险占有重要地位。相反,欧洲国家第一支柱的替代率普遍较高,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替代率则很低,保障作用十分有限,去商品化程度很高。

我国商业保险是在恢复中发展起来的。从历史发展角度看,相比西方国家缺乏强有力的理论基础,而是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上,学术界的研究重点起初局限于二者的区别和联系,继而扩展到商业保险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而后商业保险上升为事关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

1.商业保险为主导,社会保险为补充

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设立网点开展保险业务。当时以劳动保险(早期社会保险的雏形)为主的员工福利制度往往不能满足工薪劳动者的保障要求,于是相当多的用人单位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和人身伤害责任保险、集体补充性养老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甚至是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提供补充保障,这也给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因此,当时的商业保险发展程度要高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扮演分担风险的主要经济职责。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业界提出了以商业保险为主导、社会保险为补充的观点[2],如提出“社会保险应向商业化转化,改为人身保险”[3];“社会保险应该由商业保险统一经办”。[4]但当时学术界以郑功成和许涤新为代表的学者不赞成上述观点。郑功成认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性质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5]许涤新也认为“把社会保险看作商业性质的金融保险的一部分是一种对金融保险的误解,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社会保险在本质上就是对二者价值定位的混淆”。[6]

2.社会保险为主导,商业保险为补充

从已有的文献来看,最早提出这一观点的是郑功成教授,他针对当时“商业保险为主导,社会保险是商业保险的补充”的观点,提出了“商业保险应该是社会保险的补充”的观点。随后,这一观点得到邓大松(1989)、陈朝先(1995)、张映琴(2000)、林义(2003)等学者的认同。这一观点强调,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对社会公众提供风险保障,但商业保险应该置于社会保险的补充地位。这一观点被官方所接受,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发展商业性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7]

3.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吴定富(2005) 认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8]赵秀哲(2007)从政府财务负担的角度出发,认为商业保险是减轻我国财政补贴社保支出的主要手段。[9]何文炯(2006)从社会保险转型的角度,认为我国社会保险挤出商业保险发展,但社会保险的改革又给商业保险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并提出在构建多支柱社保体系下促进商业保险发展的实现路径。[10]梁鸿等 (2014)比较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价值取向、制度机制和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认为理清二者关系能够更好地促进二者互补和衔接,确立并巩固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11]李静萍(2013)认为,可以在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农村保险领域发展商业保险,从而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统筹发展,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12]

4.商业保险上升为事关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

2014年29号文(简称保险“新国十条”)对商业保险进行了重新定位。以郑秉文(2015)为代表的研究团队认为,商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手段,要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经济增长和金融协调发展的稳定支持者”,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13]因此,商业保险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保险问题,也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关乎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14]

综上所述,西方国家的经典著作奠定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的理论基础,其实质就是以“去商品化”为主要指标的福利模式不断变化的过程。而我国现有文献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关系的研究,则侧重以历史沿革的关系演变为主要脉络,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角色与定位、本体地位与边界问题、制度边界与制度目标等方面进行定性的梳理,但定量分析二者关系的研究却相对较少。从现有定量分析的文献来看,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以魏键(2011)[15]、康萌萌(2016)[16]为代表的研究,这类研究重点关注的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互动关系,但在构建社会保障指标体系时,或者选取指标较少,并不能很好地度量社会保险体系与商业保险体系的综合情况;或者选取指标过多,存在处理权重时各指标计算模糊不清、指标选择虽恰当但在计算中统计口径选择不当等问题。另一类是以吕志勇(2013)[17]、赵湘莲(2015)[18]等为代表的研究,这类研究侧重于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中的部分险种的研究,如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商业寿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等,但问题是局部关系的发展趋势并不能代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总体的互动关系。

鉴于此,本文基于我国2001~2015年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综合发展情况,构建二者的耦合协调度模型,运用熵值法对各指标赋权,设定耦合协调度等级划分标准,匹配指标发展程度,分别考察二者耦合协调发展的时序效应和空间效应,预判二者未来的发展走向,以期为我国构建多层次居民风险保障体系提供政策建议。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耦合机理

1.保障功能方面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都是基于大数法则分散居民风险的保险机制。相比之下,社会保险重在保障,商业保险重在赔付。社会保险是“保基本”,商业保险是对其有益的补充,二者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保障水平较低,更多侧重于维护公平,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可以保障社会保险保障范围之外的风险,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居民高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2.保障范围方面

以商业医疗保险为例,其盈利目的决定了不同类型的产品可以满足被保险人不同层次的需求。按照我国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参保人员自愿的基础上,提供高层次的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很多大型企业也通过购买团体健康保险为员工提供福利,以此吸引和留住人才。

社会保险制度是以“保基本、广覆盖”为基本原则。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例,国家在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等方面都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同时规定了起付标准和“封顶线”。所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是有限的。[19]

3.保障技术方面

精算技术、人才组织、管理经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等都是商业保险的优点,相对于社会保险在保障技术方面有着更大的专业优势,在当今大数据背景下,这种优势更加明显,二者融合发展具有广阔的空间。

传统单纯依靠政府的社会保险经办体系面临巨大的财政和人员压力,商业保险可以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同时发挥商业保险公司长期资产管理专业优势,满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的客观需求。

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系统指标体系构建

1.指标体系构建

将居民风险保障系统视为全系统,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分别视为其中的两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下设二级指标(如表1所示)。

表1 风险保障全系统的指标构建

首先,对于商业保险子系统,本文选择保费收入(衡量商业保险整体发展情况)、保险密度(衡量人均保险贡献程度)、保险深度(衡量保险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程度)和保险业结构(即产寿险结构,衡量保险业自身发展的行业匹配度)作为衡量保险业发展综合水平的指标。

其次,对于社会保险子系统,本文从财政补贴水平、社会保险覆盖水平、缴费水平及待遇水平四个维度构建指标体系。其中,在社会保险覆盖水平维度下,所选指标为各类社会保险的覆盖率。在以往的研究中,对于参保人数的确定存在较大分歧,标准不统一。尹华北(2011)采用总人口作为应参保人数;康萌萌(2016)在此基础上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应参保人数确定为总人口数。本文认为,养老保险的应参保人数应该确定为从总人口中扣除15岁以下的人口数,医疗保险的应参保人数应该确定为总人口数。

2.熵值法确定权重

熵值法的核心是确定信息熵。在这种方法下,波动较大的指标,熵值较小,说明该指标提供的信息量较大,其权重也大,反之亦然。众多研究成果表明,该方法能够客观、科学地规避各指标权重计算的主观因素,使指标更加贴近事实。熵值法计算步骤如下:

首先,对各指标进行去量纲处理:

(1)

其次,计算指标信息熵:

(2)

(3)

再次,计算评价指标熵权wj:

(4)

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耦合协调度模型构建

1.耦合度模型

设x1,x2……,xp为反映商业保险子系统的p个指标,y1,y2……yq为反映社会保险子系统的q个指标,则二者的综合发展水平为:

(5)

(6)

“耦合”的概念来自物理学,指两个(或以上)系统通过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的现象,耦合度变量即是揭示这种变化的过程。

(7)

C表示耦合度,C取值为(0,1),C值越大,表示耦合性越好。

其中,C取值为(0,0.3)时,为低度耦合阶段;C取值为(0.3,0.5)时,为颉颃阶段;C取值为(0.5,0.8)时,为磨合阶段,开始进入良性耦合;C取值为(0.8,1)时,为高度耦合阶段。

2.耦合协调度模型

耦合度只能说明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强弱,无法反映协调发展程度的高低。[20]而引入耦合协调度的概念,就可以定量刻画系统间指标的有序变化。也就是说,在计算系统耦合度的基础上计算系统耦合协调度,就可以观察系统内部变量从无序走向有序的过程。

(8)

T=f(x)·λ+g(y)·μ

(9)

其中,D为耦合协调度,T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综合发展水平的函数,λ和μ为发展系数,反映两个系统对耦合协调度的贡献程度。参考已有文献和现实发展情况,尽管二者的相互作用具有不对称性,但二者对社会发展均有重要意义,故本文认为λ=μ=0.5。

3.耦合协调度等级与类型

耦合协调度D的取值范围也在0~1之间,该值越接近1,说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耦合协调发展程度越高;反之,则协调发展程度越低。本文采用均匀分布函数法进行耦合协调度的判别和等级划分,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耦合协调度D的判别标准及划分类型

六、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耦合协调发展水平测度

本文选取2001~2015年的年度数据,利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耦合协调度模型和耦合协调发展判别标准对二者时序和空间上的耦合程度进行测度和判别。全国时间序列数据和时空省际区域数据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保险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人社部网站历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报》等整理计算而得。

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发展的时序耦合

首先,从发展水平来看(见表3),商业保险综合发展水平较低(均值0.06),历年发展水平均低于社会保险(均值0.37),上升趋势不明显;反之,社会保险发展呈大幅上升趋势,从方差的变化也能看出,社会保险的方差为0.25,商业保险为0.03,前者比后者波动频繁。如图1所示,2009~2015年社会保险发展水平快速上升,与商业保险发展水平差距逐年拉大。其次,从耦合发展来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发展两系统耦合度偏低,属于颉颃阶段,没有进入良性的磨合阶段且历年耦合系数变化不大,表明系统间协同作用不明显。再次,从耦合协调度来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两系统的耦合协调度逐年上升,从严重失调逐步变为轻度失调,且有从濒临失调转向勉强协调的趋势,说明两系统已经从无序走向有序,且协调度会在未来缓慢上升,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耦合协调水平会不断提高。

表3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耦合协调分析表

注:表中数据由作者计算而得。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发展的空间耦合

表4 2015年东中西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耦合协调均值

注:表中数据由作者计算而得。

从图2和表4看出,由于区域经济文化水平、地理位置不同,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发展也呈现出明显的区域特征,即东、中、西部发展水平依次递减。其中,社会保险发展水平明显高于商业保险是不争的事实。以2015年为例,东、中、西部地区的社会保险发展水平依次为0.82、0.72、0.62,而商业保险发展水平依次为0.36、0.18、0.11。从耦合发展来看,东部耦合度最高,且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但仍处于颉颃阶段。其中,北京、上海、广州耦合度分别为0.51、0.53、0.52,勉强进入良性耦合阶段。但中、西部耦合度较低,系统间协同作用不明显。从耦合协调度来看,东、中部没有明显差别,处于失调向协调的转变阶段,但西部地区协调度明显低,处于低度协调的关系中。

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有二:一是社会保险优先试点具有区域性。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国家政策扶持的试点先导效应使得东部地区(以上海、浙江、江苏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发展迅猛,无论是财政支持力度,还是社会保险覆盖水平、缴费水平、待遇水平,东部地区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社会保险发展的起点不同,必然导致社会保险系统的综合发展水平呈现不同的变化趋势。二是商业保险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发展水平与保险业发展正相关,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一直处于全国的前列。以2015年为例,上海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综合发展水平的差值为0.288,说明二者发展水平的差距在不断缩小,商业保险几乎可以与社会保险齐头并进;反映出人们的保险意识较强,对商业保险抵御风险、保障生活的接受程度较高。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尽管商业保险也有发展,但与社会保险的耦合程度一直处于低水平协调的关系。

七、结论与反思

通过构建指标体系及耦合协调度模型,利用2001~2015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和2015年全国省(市)的数据研究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的耦合协调发展状况,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社会保险综合发展水平高于商业保险,实证计算与现实相符。这源于人们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的认识存在误区。由于理论与实践都偏重于社会保险的发展,广大居民一直以来秉持“国家包管一切”的理念,常常忽略商业保险,认为社会保险可以替代商业保险,造成了社会保险一家独大,而商业保险发展十分缓慢、市场份额偏小;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挤出”明显,政府与市场责任边界划分不清,政府“越位”且负担沉重。以医疗保险为例,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人身健康保险业务中的占比仅为7%,占整个保险市场总收入的5%,2015年其保险深度仅为0.17%,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相距甚远。再者,就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和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数)两个指标而言,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人口结构转型的背景下,显然快速提高GDP总量和总人口数均不现实,那么保费收入就成为提高商业保险指标权重的核心。这就需要提高居民的风险意识,准确预估未来风险,从根本上提高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权重。因此需要全社会转变观念,让人们认识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是一种“互补、合作”而非“替代、挤出”的关系,以观念转变为先导,促进二者统筹协调发展。

第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发展的耦合协调度在不断提高,二者关系从严重失调逐步变为轻度失调,且有从濒临失调转向勉强协调的趋势。这要求我国在未来要对二者进行明确的角色定位: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制度对象及制度目标的设定上均有不同,后者侧重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其普惠制的特征决定了不可能将所有的风险保障涵盖在内;而前者具有阶梯式的保障关系,侧重于不同人群,通过合理的市场机制满足基本保障范围外的风险需求。随着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日益提高、民众保险理念的不断增强,合理规划不同主体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从政府的角度,一是要通过社会保险直接提供基本风险保障服务;二是加强商业保险的行业规范与监督,通过优惠政策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从企业的角度,要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此基础上,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途径实施员工福利计划,吸引并留住人才。从民众的角度,要建立适合自己的风险管理计划,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商业保险,以提高自身及家庭应对风险的能力。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要合理定位自身的行业职责,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养老产业发展,打造养老社区,以提供优质养老服务和养老保险产品为契机,为老龄化社会提供风险保障机制,为民众提供高层次、多维度的补充保障服务。

第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两系统已经从无序走向有序,且耦合协调水平会在未来不断提高。这既彰显了国家政策扶持的实际效果,也对未来政策的精细化和针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养老保障为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的目标,这种“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是在吸取国外不同福利模式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提供的重要社会性基础设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子系统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因此,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协调发展已经上升到事关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然而,政策缺位一直是制约商业保险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于2007年首次提出,时隔10年,至今仍然也没有统一、完整的政策落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虽已出台,但具体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民众的接受度及认知度也有待进一步提升。居民风险保障第三支柱“瘸腿”,造成与其他两支柱相差悬殊的现状。2014年,我国商业养老保险替代率仅为1.1%,而美国第三支柱IRA的替代率为42.5%。[21]因此,商业保险税收优惠设计应该纳入一揽子社会保障顶层设计中,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在已进行的个税递延试点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尽快出台。

第四,就区域而言,东、中、西部地区的耦合度和协调度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这就需要国家进行政策扶持时因地制宜,根据各区域不同的发展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鼓励中、西部地区发展保险业。就省级而言,协调度越高的省份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说明这些省份的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社会保险保障居民风险的作用越强。可以适时地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保险公司推出商业寿险及健康险等险种的产品。这样不仅可以丰富、扩大居民的风险保障网,也能对其他省份起到示范作用。

八、展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共同发展的新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客观来说,多支柱的风险保障体系还停留在纸面上,未能为居民提供风险保障的安全预期。一方面,社会保险制度还没有完全健全和成熟,顶层设计还需完善;另一方面,商业保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22]新的时代背景下,在风险保障方面,人民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与国家提供的基本保障不足成为社会保障领域的主要矛盾,这也为新时期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共同发展带来了挑战。

第一,居民社会风险保障需要的多层次性决定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共同发展的新的战略方向。要追求美好生活,满足基础需要是前提。因此,要在扩大社会保险惠及面的基础上,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均衡配置社会保险资源,缩小不同群体间的待遇差距,建立不同区域间的协调分配机制。同时,要考虑补充需要,明确商业保险的合理定位,出台扶持商业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满足居民高水平风险保障需求的作用。

第二,理性看待社会保障领域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尊重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各自规律是二者共同发展的前提。要充分认识养老保障、医疗保障体系面临的风险与短板,客观看待商业养老保险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功能,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障有效对接的重要性。要以理性的认知和正确的态度,明确社会保险只是保基本,保险不能完全靠政府,不能排斥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作用,要给商业保险留有足够的市场空间。

第三,统筹两种机制共同发展的顶层设计,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不同群体多元化保障诉求。目前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并没有覆盖全体居民,未来应加强产品设计,提高覆盖率。同时,应参考商业健康保险税优政策的办法,由保监会出台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在产品设计中兼顾风险保障与养老储蓄功能,并规范分红计算方法,体现商业保险资产的真实投资回报,使养老类产品更贴近居民的保障需求,也更贴近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通过整合商业养老保险及商业健康保险的制度设计,从源头上提高我国第三层次居民保障的供给能力,完善制度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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