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学的普及对群众生活的影响分析

2019-09-10 10:16胡月玫
锦绣·下旬刊 2019年11期
关键词:影响

摘 要:法律和道德是永恒不变的话题,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道德是人们日常生活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的准绳,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直接体现,它们都可以帮助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同时对群众的各项行为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同时二者之间也有着很多的不同点。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层次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政治法学也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它是一门研究政治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学科,它的主要内容就是对国家法律的阐述以及国家的基本规则、中央和地方之间关系等的阐述。

关键词:政治法学;群众生活;影响

引言

政治权利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反映了政治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现代政治发展的需求,经过了现实政治经济的需要就会发展成为政治法学的推动力,这是一种逻辑上的必然。政治法学的范畴主要包括法律和民主以及政治生活的公共利益等等,它的普及对于民主法制的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政治和法学的关系

法学是一门政治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它并不是一种研究数学和逻辑的法学理论,而关于国家和社会的学问[1]。从一个国家的发展上来看,政治就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政治决定了法治,同时法治也对政治有反作用。法治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关系规范化、法治化的表达。因此法学在立法上有很高的价值,法律所规范的对象是人和社会关系,具有民族性和政治性。

二、政治法学对群众生活的影响

(一)政治法学的普及可以帮助群众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政治意志

法律是通过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公民的自主性实现的,政治法学是保证民主、实现民主的重要机制。现代政治和民主的制度化有很大的联系,政治法学在群众中的普及可以让群众更加清楚的知道自己的政治责任,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政治义务,表达自己的政治意志[2]。

(二)政治法学的普及可以帮助有效发挥群众的政治权利

从中国的基本国情来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国家工作的开展应当以保障公民的主权为基本出发点。选举制度就是保障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制度,同时它也是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的政治前提。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产生都是群众通过选举制度选出来的,这种选举的方式可以帮助提升人民主权行使的有效性,让人民可以参与到国家的管理和社会治理中。从本质上来说,选举制度可以将全体国民的意志转化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少数人的权威,有效地解决了多数人的民主与少数人的治理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可以让公民有效地参与到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选民通过选举实现了从市民向公民的身份转变,使得公民作为法律的承受者和作为法律的创制者身份得到统一。政治法学的普及可以帮助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帮助公民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3]。

(三)政治法学的普及可以帮助群众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直接决定了政治和法律之间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和合法政治与程序的内在关联。权利体系是公民自我立法的结果,但是公民自我立法行为是不稳定的,现代政治的合法性在于公民的有效参与和政治权力的程序化运作,现代政治应该是建立在程序主义基础上的商谈政治。法律主体是在程序共识的基础上实现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的集中,也是普遍可接受的政治决策。

(四)政治法学对和谐社会建设的意义

宪法、法律及其完备的程序体系是市民社会权利体系的基本保障机制。国家想要实现政治宪政化就必要确保市民社会的权利可以得到实现,同时也应当加大对政治法学的宣传力度,让其可以在群众中得到普及。在政治法学的理论视野中,符合现代法治发展要求的权力的有效运作可以实现在程序共识基础上的商谈和交涉。同時也可以让和谐社会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确保人们在完备的程序机制之内的实现有效沟通和协商论辩,进而有效地缓解司法的理想性和现实性[4]。在政治法学视角下的政治充分顾及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司法过程也得以同时兼顾这两种价值目标。法官对权利体系的建构性解释让程序主义在合理性背景下的自由裁量权有了更为广泛的应用空间,从而可以有效发挥其在协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中所具有的积极功能。与此同时,为宏观背景的宪政框架则又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设定了制度性限定。不仅如此,和谐社会其实也是群体决策和个人自由决策的统一,它是一种是利益关系上的政治立法和司法解决的有机结合。政治意志向法律意志转化也是政治法学所要关注的核心范畴,因此群众的思想观念和政治意识都非常地重要。在这一政治立法过程中,现代民主制度发展必然要求一种群体决策,这种群体决策的方面尽可能地保障了个人意志的集中,更好地反映出群众的需求,让群众可以更加真切地感受到自己当家作主参与政治生活的愉悦,以及在政治生活中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决策的结果所需要的合法性基础,决策结果的群体性与决策过程意志表达的个人性在民主制度的基础上获得了统一。由此现代司法制度就成为个人自由决策最为重要的保障力量。诉讼权利赋予了公民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和直接参与裁判结论形成的权利,可以弥补代议制立法程序中公民决策的制度性缺陷。

结束语

总而言之,通过政治法学的普及,群众的政治生活参与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现代司法的建立也可以为公民履行政治权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也使个人对群体决策的异议有了可以表达的途径。不仅如此,在这样的背景下,群体决策和个人自由决策也可以真正实现统一,权力和权利也可以实现平衡配置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高全喜.政治宪法学的兴起与嬗变[J].交大法学,2012(01):23-44.

[2]倪斐.让法律普及成为科学技术普及的先导[J].科普研究,2012,7(4):8-9.

[3]书名编写组.《社会主义法学教程》[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86(2):37-37.

[4]张如海.普及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思考[J].党史博采(理论),2005(12):33-34.

作者简介;

胡月玫(1986—),女,学历:研究生,职称:讲师,单位:中共德州市委党校,山东德州市德城区长河大道1678号,邮编:2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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