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洁风
摘 要: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分别应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作为风险基准,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并对比分析。
关键词:个人风险;社会风险;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定量风险评价
中图分类号:TQ08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19)11-0137-05
Abstract: According to Determination Method of External Safety Distance for Hazardous Chemical Production Units and Storage Facilities(GB/T 37243—2019), the Risk Criteria for Hazardous Chemicals Production Unit and Storage Installations (GB 36894—2018) and Decree No.40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were respectively applied as risk benchmarks to determine the external safety protection distance for hazardous chemical production devices and storage facilities, and the results were compared and analyzed.
Keywords: personal risk;social risk;external safety protection distance;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
1 研究背景
新的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1]是在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下,2019年2月25日发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的新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2]也是2019年3月1日刚刚施行的新标准,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可接受风险基准值,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选址和周边土地使用规划时的风险判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包括3×10-7、3×10-6、1×10-5次/a三条风险等值线,其中3×10-7次/a包括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即包括达到一定规模的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3]附则规定了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其包括3×10-7、1×10-6次/a二条风险等值线,其中3×10-7次/a不包括达到一定规模的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和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
由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和40号令风险基准不同,因此,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结果也不同。
用最新發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运用定量风险评价软件,分别选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所规定的风险基准,比较得出两种不同结果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选址和区域布局的影响。
2 计算及分析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明确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确定方法。依据该标准选取涉及毒性气体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新建项目,需要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需要进行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计算,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基准是政府和企业进行安全决策的重要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和40号令皆规定了个人风险、社会风险基准,分别依据其规定的风险基准对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进行确定,同时分析两种基准对新建项目选址的影响。
2.1 计算
本文选取新建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属于涉毒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项目,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采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开发的《重大危险源区域定量风险评价软件V2.1》进行新建项目定量风险评价,将计算所需数据,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地图,气象条件,项目周边及企业内部各区域人口分部情况,项目使用的具有危险性的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储存设施的型号规格、内部介质、操作条件等信息输入定量风险评价软件,运行软件,自动完成各类事故后果的计算、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计算、影响范围曲线的追踪和绘制。
2.1.1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计算
2.1.1.1 个人风险值。经计算,该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厂区个人风险等值线见图1(最外围线范围内表示3×10-7次/a个人风险范围,中间线范围内表示3×10-6次/a个人风险范围,内线范围内表示1×10-5次/a个人风险范围)。
2.1.1.2 社会风险值。该项目厂区社会风险等值线见图2。
2.1.1.3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根据计算出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等值线,可得到该项目3×10-7次/a(外围范围内)、3×10-6次/a(中间线范围内)、1×10-5次/年(内线范围内)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范围(见表1)。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的规定,该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涉及到的防护目标的安全防护距离符合情况如表2所示。
根据以上安全防护距离表可以看出,项目拟选厂址区域基于个人风险≤3×10-7次/a的安全防护距离(超出厂区围墙外)分别是东395m、西540m、南482m、北116m;基于个人风险≤3×10-6次/a的安全防护距离(超出厂区围墙外)分别是东0m、西136m、南154m、北0m;基于个人风险≤1×10-5次/a的安全防护距离(超出厂区围墙外)分别是东0m、西41m、南61m、北0m。
2.1.2 依据安监总局40号令计算
2.1.2.1 个人风险值。经计算,该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厂区个人风险等值线如图3所示(外围线范围内表示个人风险3×10-7次/a,内线范围内表示个人风险1×10-6次/a)。
2.1.2.2 社会风险值。该项目厂区社會风险等值线见图4。
2.1.2.3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根据计算出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等值线,可得到该项目3×10-7次/a(外围线范围内)、1×10-6次/a(内线范围内)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范围(见表3)。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的规定,所选项目拟选厂址周边涉及到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的安全防护距离符合性情况如表4所示。
根据以上的安全防护距离表可以看出,项目拟选厂址区域基于个人风险≤3×10-7次/a的安全防护距离(超出厂区围墙外)分别是东北395m、西北116m;基于个人风险≤1×10-6次/a的安全防护距离(超出厂区围墙外)分别是东78m、西南323m、南303m、东北0m、东南303m。
2.2 分析比较
依据不同的风险基准进行危险化学品外部安全距离确定,会得到不同的分析结果,给项目选址提供的建议也会有别。
由2.1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个人风险不符合该标准的要求,社会风险等值线未进入不可容许区范围内,项目拟选厂址周边涉及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庙村,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依据安监总局令第40号的规定,个人风险符合总局令第40号要求,并且社会风险等值线未进入不可容许区范围内,项目拟选厂址周边涉及的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均在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外,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符合要求。分析基准和分析结果对比见表5。
从表5可以看出,相同之处是两个规范都将学校、小学纳入了≤3´10-7次/a防护目标,不同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将村庄纳入了≤3´10-7次/a防护目标,庙村在3´10-7次/a风险防护范围内,不符合标准要求;40号令未将村庄列入≤3´10-7次/a防护目标,庙村不在3´10-7次/a风险防护范围内,符合规范要求。
3 结语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及时更新使用国家标准规范,指导实际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选择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运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确定的防护距离符合规范要求;运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确定的防护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得出不同结论的主要是原因是《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将村庄列为3×10-7次/a风险等值线内的防护目标,而40号令未列入。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将1×10-6次/a风险等值线改为3×10-6次/a,同时增加1×10-5次/a风险等值线追踪,并将村庄列为3×10-7次/a风险等值线内的防护目标,与40号令比较,更加严格、科学合理。在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下,科学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选址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9.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8.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EB/OL].(2011-09-07)[2019-02-20]. http://www.tibetsafety.gov.cn/sitesources/ndx/page_pc/zwgk/zcfg/articlec85c49b02eca4c0e8053bc6d134fd15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