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2年期间,云某以個人名义向段某借款,并以其投资成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浙江关茹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茹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
后段某以云某、关茹公司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2013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云某归还段某借款,关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云某未能履行给付义务,该案进入了执行程序。
2014年底至2015年初,在某县人民法院对云某、关茹公司执行期间,云某为转移关茹公司的资产,指使林某、焦某、卫某等人收集非关茹公司员工江某、刘某、雷某等十人的身份信息,将这十人虚构成关茹公司的员工,伪造了十人的工资表,形成虚假欠薪合计800082元,又上调关茹公司员工倪某、李某、单某等十二人的工资,伪造了十三人的工资表,形成虚假欠薪合计414150元。
云某以上述虚假欠薪为依据,指使倪某等人于2014年底以上述二十三人为原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对关茹公司的劳动报酬纠纷诉讼,并根据某县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申请了对关茹公司的强制执行。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云某犯虚假诉讼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底至2015年初,在某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段某与被执行人云某、浙江关茹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件执行期间,云某为转移公司的资产,指使他人虚构公司员工身份信息、伪造工资表,形成虚假欠薪合计人民币414150元后,向法院提起相关劳动报酬纠纷诉讼,并根据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公诉机关认为,云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提请法院以虚假诉讼罪追究云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云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