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张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由张女士及其妹妹带3个孩子出境游,旅游线路为“某国6日豪华之旅,出发与结束日期为2018年7月26日至31日,旅游费用5人共计人民币38600元。”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簽、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合同签订当日,张女士一次性交齐旅游费用。
出行前一日,旅行社通知张女士:张女士等3人的入境签证手续被拒绝,后张女士等5名旅游者均未实际出行。张女士要求旅行社返还已交纳的旅游费用38600元。但旅行社仅同意返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2880元。协商未果,张女士将旅行社诉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旅行社向法院提交了合同、出票单、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旅行社已为张女士一行办理签证费600元,已实际发生的机票费用16120元,地接费用18500元。庭审中,原、被告对拒签原因各执一词。旅行社称被拒签系张女士自身原因造成,故已实际发生的旅行费用不予退还。张女士则认为旅游合同约定签证事宜由旅行社负责,被拒签本人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旅行社返还张女士参团旅行费2069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法院判决。
说法
办案法官庭后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案中,关于已实际发生的旅行费用,法官认为,导致张女士被拒签的后果,一是与旅行社出游前对旅游者的指导是否详细有关;二是与张女士现场回答问题时准确恰当有关;三是签证是否通过还存在一定的原、被告均不能控制的因素。故依据公平原则,对已实际发生的参团旅行费用,应由原、被告共同分担,分担比例按各50%为宜。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