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红
[案情]2018年5月19日中午,山東省德州禹城一少年小明(化名,已满16周岁)在行洪河道中玩耍,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小明的父母认为,涉案河道属于侵权法上的“公共场所”,作为涉案河道的主管机关,某水务局存在管理疏漏,这与小明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某水务局应当对小明溺水身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80万元。
[释法]禹城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学敏认为,在此案中,涉案河道是引黄总干渠向赵牛新河输水的河道,其功能是行洪输水,此处不是公共场所和游玩场所,虽然某水务局是该段河道的主管部门,但其无权阻止人们进入河道范围,也无能力保障进入河道范围的人员的安全,没有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防范措施的义务;而且小明事发时已经16周岁,他应该知晓进入河道游泳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小明的父母应该尽到监护责任。该水务局的管理行为与小明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禹城法院驳回了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