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神经科技时代的神经权及其保障

2019-09-10 07:22杨学科
科技与法律 2019年2期
关键词:隐私权

杨学科

摘要:本文对神经权采取文献研究、总体性评述的研究方法。认为神经科学高速发展。神经科技滥用的风险。还有现行人权结构无法解决涉神经相关问题,这都是神经权提出的原因所在。神经权本身可分为精神隐私权和精神自由、自主、自决权两方面。对于神经权的保障措施方面,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将神经权纳入国际人权保障框架、以神经权为基构建出神经权法治制度体系、神经权权利主体应增强神经权意识。最后,稍作乐观展望,认为神经权也可能推动现有的人权制度走向新的范式。

关键词:神经权;神经科学;精神隐私权;新兴权利;隐私权;神经法学

中图分类号:D815.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945(2019)02-0066-08

引言

中国古代神物读懂人心、一眼看穿邪恶,还有现代科幻电影《盗梦空间》的主人公多姆·柯布的窃取思想、植入思想的超能力,在神经科学和神经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这些“超能力”可能都不是不可能的事儿了。据英国《每日邮报》报导,最新研究发现:未来电脑或许能够在人们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对人类的思想和记忆进行收集、储存甚至删除。

乔治·奥威尔在《1984》中预测了一个未来,“除了脑壳里的几个立方厘米以外,没有东西是属于你自己”,以往认知,人脑是一个包裹在头骨中的谜,也是人类隐私的最后堡垒。但在神经科学、神经技术、神经工程的进步下,伴随着不断增长、引人入胜的神经科技产品正在从实验室走向百姓的日常生活,诸如脑机接口、可穿戴技术、脑刺激和神经护理的智能辅助技术,增强我们与世界的互动能力,带来舒适和便利。也可能有坏的、未知的风险,诸如可能威胁和侵犯人类的思想隐私,你可能会被黑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入侵、窥探、甚至删除思想和记忆,或是被控制思想的武器所控制。也就是说,无论现在还是将来的情形,头盖骨作为可观察和不可观察的分界线的意义不再那么明显,我们大脑里的思想可能会像行为一样被他人观察、被支配和被控制,特别是它们在可能被滥用的情况下,对思想自由和个人自由、自决支配行为的思想造成前所未有的威胁。

遂此,2017年3月巴塞尔大学的马塞洛·伊坎卡(Marcello Ienca)和苏黎世大学的罗伯特·安多诺(Roberto Pandora)在《生命科学、社会与政策》发文提出神经权主张,其包括:认知自由权、精神隐私权、精神完整性和心理连续性,旨在保护大脑,作为人类隐私的最后避难所。这之后得到意大利米兰大学公法学教授费德里科·古斯塔沃·皮萨蒂(Federico Gus-tavo Pizzetti)教授的支持,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生物伦理之声》(UNSESCO生物伦理学主席的简讯)发文《<关于神经科学和人权的世界宣言>的提议》认为,全球神经科学的快速发展,能对法律环境产生可能的、可预见的影响,但却缺乏有关神经科学和人权的国际法律框架,所以有必要制定《神经科学和人权的世界宣言》。2017年11月,世界科学权威刊物《自然》上由27位作者(包括中科大毕国强教授)署名的评论文章《神经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四个伦理优先事项》,当下需要处理4大伦理优先事项: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主观能动性和身份认同、体制增强和偏见。主张在神经科技的发展面前,个人本体(我们的身心健全)和个人能动性(我们选择自身行动的能力)必须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建议在国际条约(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加入保护这类权利的条款(“神经权利”)。并主张设立一项国际公约,以界定与神经技术和机器智能有关的被严格禁止的行为,类似于2010年《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所列的禁令。一个对应的联合国工作组可以审查所有成员国的遵守情况,并在需要时建议实施制裁。

神经权的主张也得到了一家神经科技公司丽声(Rhythm)响应,其发表了丽声宣言(Rythm’s Mani-festo),致力于捍卫顾客的认知自由和数据隐私权利,并基于区块链技术,共同创建的Morpheo研究数字平台确保了整个数据和算法处理的所有权、安全性和透明度。法国立法者也曾明确提出了一项修正案,以提供一些在公民权利方面使用神经科学的法律原则。

早在17世纪,以自由思想著称的约翰·弥尔顿,已在其戏剧《Comus》中描述了其认为的思想自由,他借一位被Comus巫师所限制了部分意志的贵妇人之口,宣称了思想自由:“你不能触及我心灵的自由”,并自信人类有能力保护其精神自由不受任何外部操纵。但这种人类精神自由不受外在操控,人的大脑作为绝对不受外在侵扰的领域的观念,在神经科学、技术进步的面前已逾显过时。但思想自由的人权精髓应该继续保存,但在神经科学、技术中,“心灵是一个特别的地方,可以把天堂变地狱,把地狱变天堂”,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秩序(必须)从混乱中产生了出来”。神經权的提出就是因预防神经科技的罪孽、避免大脑信息滥用的混乱、保障人类神经权益而生,人类也确实到了适时绸缪神经权益、神经权行动尚未为时未晚的时刻点。

一、为何提出神经权?

(一)神经时代的神经科学发展

神经科学的正式发展始于1878年,理查德·坎顿通过动物的大脑发现了电信号的传输,到了1924年,第一次人类脑电图(EEG)被记录下来。自从美国政府定为“脑的十年”(The Decade Of the Brmn)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神经科技发展应用迅速,如神经成像技术、神经刺激器和脑机接口等尖端的神经装置能够记录、监测、解码和调节心理过程的神经相关关系,已经导致这些技术从临床环境转移到消费者领域。例如借助大脑假体植入术帮助安装假肢的患者用意念控制假肢活动,用于设备控制或实时的神经系统,基于神经传感器的车辆操作员系统,认知训练工具,电子和磁脑刺激,心理健康可穿戴设备,以及虚拟现实系统。鉴此可知,神经科学应用已非简单存在于临床和研究设备中,在神经网络技术的应用潜力影响下,逐渐开始嵌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

人脑实际上是一台生物电脑,现有神经科技通过记录和分析大脑的信号(脑电波信号、光学信号、核磁共振信号等),反映、阅读和控制大脑都不是难事。神经技术按照是否植入大脑内部可分为植入性神经科技和非植人性神经科技。非植入性神经科技记录和显示大脑活动模式已成为现在神经科学发展的主要模式,主要是读脑技术,“读”具体的实验相关的意图和记忆,甚至能够解码更普遍的偏好。例如脑成像系统所包括的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功能性磁共振成像(fMRI)、脑磁图(MEG)等,都是从大脑外面打开了一扇阅读大脑的新窗口。已经在临床研究、市场营销,甚至军事应用方面发挥着强大功能,提供了对活体脑内动态活动的深入理解。但这只是外部阅读,没有改变大脑的活动状态,如纽卡斯尔学院的高级研究员安德鲁·杰克逊博士说:“用脑电图来解读大脑活动就像在体育场外面站着看足球比赛一样。你可以看出某人的得分是多少。但仅此而已。”还有一种植入性神经科技,主要是控制、改变大脑活动。例如植入的微电极阵列或深部脑刺激(DBS)利用电极片刺激特定的大脑區域。2018年3月,《自然》杂志发表了一篇名为《意识的力量》的报道,介绍了一系列植入性神经利用脑电信号解读大脑意图,控制肌肉运动,代替瘫患者完成运动或重塑大脑功能的研究。比如来自美国休斯敦大学Contreras-Vidal研究组为一名下肢瘫痪者植入了颅内电极,利用脑神经元的脉冲信号驱动下肢外骨骼机器人。MIT的团队已开发出“读心术”头戴装备AlterEgo,识别准确率高达92%。华人科学家沈国华在内的四位日本京都大学科学家也在BioRxiv上预印公开了深度神经网络(人工智能)来解码人类思维的研究成果。正如植入性神经领域的先驱米格尔·尼科莱利斯(Miguel Nicolelis)所说那样,如果植入性技术被认为是安全且合乎道德的,“做一些像控制一辆汽车这样的事情是相当微不足道的”。在其《脑机穿越:脑机接口改变人类未来》中,尼科莱利斯设想了一个未来,人们可以下载他们的祖先记忆库或体验触摸另一个星球表面而不离开你的起居室的感觉。

在神经科技大展宏图,突飞猛进,已致神经科学界誓志于占领人类最后的未知领域、科学最后的前沿一意识及其本质、理解甚至解码脑和心智之间复杂交错的联系。同时,社会科学界也开始对神经科学艳羡不已,设想了神经科学才是未来,是未来整个社会科学的一个核心。201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席勒就持这样的观点,认为神经科学会改变我们对于人类本性的认识,研究神经就是跟大脑有关的领域。也确实是这样的,神经科学已经在社会科学领域应用,甚至更有准确性和可靠性。例如通过神经科技不甚高端的tMRI扫描,都可以识别不同党派大脑功能差异推测政治观点。神经科学成像证据(NIE)已经成为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作为减轻刑罚的依据,尽管法院不承认其是实质性的证据。社会科学自身失语,科学回答一切,一定程度上也出现了霍金在《大设计》里所言的“科学家高擎知识、真理火炬”的问题。

(二)神经科技滥用

神经科学的飞跃式进步、神经技术的威武硬实力、神经工程的不凡应用前景,早为公私机构所重视。美国把九十年代最后十年定为“脑的十年”,欧洲确定了“脑的二十年研究计划”,日本将21世纪视为“脑科学世纪”,为此20世纪90年代美欧日神经科学计划先行,美国的“脑十年计划”,欧盟的“欧洲脑的十年委员会”及脑研究联盟,日本的“脑科学时42--脑科学研究推进计划”先后启动。进入被称为“生命科学、脑科学的百年”或“脑研究世纪”的21世纪,神经科学迎来发展新阶段。2011年,法国推出了国家生命科学与健康联盟神经科学领域资助战略,2013年,美国启动了“美国脑计划”,同年欧盟也启动人脑计划,2014年日本、2016年韩国也早启动了脑研究项目。20世纪90年代,中国也启动了“脑功能及其细胞和分子基础”的研究项目,并列入了国家的“攀登计划”,2006年开始布局脑科学研究,讨论酝酿多年,2016年,中国脑计划(脑科学与类脑科学研究计划)被列入即将启动的几个前沿科技项目,2017年3月在中国脑计划走出了落实的第一步:北京脑科学与类脑研究中心成立。现今神经科学已成为大国科技力量群雄逐鹿的终极较量场。

同时,社会资本也在加速进入神经科技领域,特别是神经科学与人工智能交叉领域。包括一直声称AI威胁论、甚至危言其会成为“不朽的独裁者”的埃隆·马斯克(Elon Musk)也成立了一家名为Neuralink的新公司,目的是研发一种既能“读取”人类大脑活动又能向大脑里“写入”神经信息的装置脑机接口(BCI),让我们能够“通过心灵感应”与机器沟通。Facebook也在开发神经技术,用他们的思想来控制在增强现实中的鼠标,或打字。美国计算机安全与隐私专家布鲁斯·施奈德(Bruce Schneier)曾爆料:“Face-book只是根据按赞的动作,就可以推测一个人的种族、个性、性取向、政治意识形态、感情状态和药物使用情形……”。事实也确实如此,最近Facebook称已发明经皮语言沟通(TLC),它通过书面文字转化为电子振动,通过一个特殊的套垫沿手臂传输。还包括谷歌和迪斯尼在内的几家跨国公司利用神经营销学研究服务来衡量消费者对广告或产品的偏好和印象。也就是说这些独角兽公司CEO-面高调谈论人工智能的威胁,另一方面又把资本投向了神经科技与人工智能结合的领域。在中国,京沪高铁、国家电网下设某公司早已采用以提高效率和性能为目的的思维阅读装置来监控、阅读工人想法。大脑监视可以将隐私滥用提升到一个全新的水平,而我们却浑然不知、未觉,而当未来脑机接口变成机脑接口之时,机器控制你的神经,那人类也会成为机器的奴隶了。

由上可知,不当应用或滥用,神经科技存在威胁个人隐私、身份和自主权,为企业、政府和黑客提供利用和操纵他人神经信息的弊端。相信神经科学弊端最终发展将会远超我们的想象,这也是我们恰恰应该担心之所在。一方面,担心神经科技滥用,奴役人类。早在二战时期,德国纳粹希望通过神经药物来控制士兵的大脑和精神。现在欧美政府也被频频指责进行神经武器开发,还涉及到非自愿的大脑和人体实验。五角大楼曾资助了一系列神经研究项目,其中包括“使用超声波远程控制大脑活动”。这是危险的,神经控制武器存在诱发新的军备竞赛的危险。况且这些秘密开发的神经技术一旦泄露,会存在诸如强迫言语、身体控制、监视虐待等滥用行为,看似是向人类的大脑发起的战争,整个社会会存在转变成一个“思想警察社会”的危险,我们都可能成为神经武器控制的奴隶。

另一方面,担心神经科技异化,我们正在被经历“思想赤裸”,却对变化茫然不知。特别是在商业领域,如《失控》里所指出的那样,网络把隐私从道德领域转移到了市场领域一隐私成了一种商品。神经时代最可贵的是隐私,没有得到我们同意,内心深处的思想不被入侵、阅读和分享,这是最基本的精神隐私权,但这种精神隐私一般是被作为神经营销的商品,层层转卖。最关键的是可能我们同意时,可能匮缺神经科技基本的防御知识,并不了解神经科技窥视隐私的阴暗面,特别是窥探我们大脑秘密的黑暗神经方法,进而造成“同意的”隐私泄露。

(三)现行人权结构无法解决涉神经相关问题

在神经科技的未来,现行人权结构无法解决涉神经相关问题。早在2013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就呼吁关注神经科学对人权的潜在影响,强调需要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涉及个人行为的隐私、个人代理和道德责任;关于基于智力或其他特征的神经学测量的污名化和歧视问题;以及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适当使用神经科学的问题。前述的《自然》杂志27位作者联合署名文章指出了神经科学和AI的四个首要的伦理事项,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这四个首要的伦理事项包括,隐私和知情同意,对个人神经信息和活动的保护甚至可能上升为一项神经权利;个人身份和能动性,如何在技术赋能人类身心的同时确保人类自由和自主性;增强人类,技术增强、赋能人类的边界问题需要更多探讨;以及偏见,其他AI领域已经出现很多偏见,类似的偏见可能蔓延到脑机接口和神经科学领域,对人类身心造成影响。

权利的内容因时而动,因势而变。神经科技给现行人权结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当前的人权框架尚未具备面对神经技术挑战的能力。其挑战主要集中在:第一,神经科技动摇了公民的身份感和能动性,进而动摇了法律或道德中的关于人格和责任之本质的核心假设。在现有神经科技发展趋势面前,强迫言语、感觉替代、电磁精神控制、身体控制等非自愿的身份感错位和能动性被动转移,皆可发生、皆能实现。也就是说,在神经科技操作下,法律中对于我是谁和我的行为的理解,都可能变得模糊,我做出的行为可能是非我所操作的,甚至我的人格都能是被强迫性改变或篡改的。这样传统法律的主体自由意志说和行为责任说,将越来越靠不住了。这种颠覆性变化也亟待认真面对,现有的法律规则对于这个领域来说是不够的,况且我们从侵权法角度都还没想过要怎么对待。第二,人权法的未知领域仍是神经科技的未知领域。人权一直以来都是对人类基本利益、人类尊严的经常性威胁,或“最低限度的美好生活”所要求的回应。神经技术的发展,企业、政府和其他人开始努力赋予人们新的能力,这可能影响到隐私、思想自由、精神完整性、免于歧视的权利、公平审判的权利等等,但现有国际人权法框架普遍是对行为人权的保障,缺乏对神经相关人权的保障。神经技术日益进入人们日常生活,可用度提升和敏感性提高,相应的神经的基本权益、思想尊严、最低限度的神经本体(精神完整)和神经能动性(神经自主)都迫切需要作为基本人权来加以保护,毕竟“控制自己的意识和电化学思维过程的权利和自由是几乎所有其他自由的必要基础”。然而,现有人权框架没有注意到神经科学和神经技术的新趋势,并且没有积极回应其发展和影响。

二、神经权的权利内容

在伊坎卡和安多诺正式提起出神经权之前,实际上,在神经法学研究领域已经有学者关注神经权益问题,但不是完整的神经权研究,只是涉及到零零散散的部分权利研究,主要涉及到刑法和谎言检测、自由意志和增强神经各领域的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的相关权利保障问题探讨。甚至在欧盟,有学者建议欧洲理事会确实应利用其职权,为《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制定附加议定书,以便在神经科学问题上设立一项具体的附加议定书。美国有学者因为美国现行法律不充分保护神经信息的使用,为此建议《神经信息不歧视法》(Neurological Information Non-discrimination Act)立法。2014年,安多诺所在的高校苏黎世大学还曾召开过神经科学和人权国际会议。

伊坎卡和安多诺基于在神经科技进步允许测量或操纵大脑活动,一般可能给人类的自由创造新的危险,人类的大脑可能不再是这样无懈可击的堡垒的考量,提出了神经权,并细分为四项权利:认知自由的权利(the right to cognitive liberty),个人有权选择是否使用新兴的神经技术,保护他们不被强迫或者未经同意使用神经技术。这是通过技术手段改变自己精神状态的权利,以及拒绝这样做的权利。精神隐私权(thefight to mental privacy),主张扩大隐私和数据保护规定,以覆盖除其他类型信息之外的神经活动。“防止非法获取我们大脑信息的权利”,以及它的共享或出版。精神完整性的权利(the right to mental integrity),“个人保护他们的精神维度免受潜在伤害的权利”,如防止被黑客攻击的大脑植入物劫持或干扰他们的心理过程或抹去记忆。心理连续性的权利(the fight to psy-chological continuity),心理连续性的权利可以解决一个人保持个人身份的权利。保留个人身份的权利和个人行为的一致性,不得未经同意的修改,即使修改本身并不是有害的。美国《发现》杂志的博客中有一位英国匿名神经科学家Neuroskeptic博主,根据计算机术语“读访问”和“写访问”,将伊坎卡和安多诺的神经权理论内容概括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被“阅读”他们的大脑活动时知情同意(精神隐私)。其他三项权利可以被概括为防止未经授权的“写作”神经活动的权利。

笔者也认为,我们应该有能力,也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神经数据隐私,大脑中的信息应该得到特殊保护,但伊坎卡和安多诺神经权框架内容过于复杂,且没有与神经科技发展阶段契合,超越神经科技的发展阶段的权利与現阶段神经科技所威胁的权利混杂。比如现阶段神经科技所威胁主要是被“阅读”的“精神隐私”,其所说的要经授权的“改写”的神经活动的神经权利:认知自由的权利、精神完整性的权利、心理连续性的权利,则是未来神经法治的样态。鉴此,笔者主张以近期和远期二分时间结构来区分神经权内容,神经权内容分为现在神经科技阶段的精神隐私权(被“阅读”他们的大脑活动时知情同意的权利)和未来神经科技阶段精神自由、自主、自决权(“改写”神经活动的精神自由、自主、自决权利)。

(一)精神隐私权

心灵是个人自由和自决的最后避难所,精神隐私是最大的、最神秘的隐私。如前所述的,神经科技可以改善我们的生活,也造成了一种“心理隐私恐慌”(mental privacy panic),无论我们的身体还是大脑的数据信息,在神经科技面前,“透明人”的比喻再恰当不过了。现阶段我们必须处理好,也是要首先处理好精神隐私的知情同意问题。

现阶段神经科学创新发展远远快于监管体系的建设,问题在于现在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或技术和保障可以保护大脑数据不受隐私挖掘、隐私入侵和隐私泄露。我们的大脑信息在神经科技面前,像是任人阅读的数据信息盛宴,这是一种危险的、隐私全面消失的节奏。隐私权在初创者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那里是创设一个“一种更自由的权利”,这种更有自由的权利几乎得到全球范围内的认可,但在神经时代,没有新的隐私保护机制,可能那只是遥不可及的梦想。

既然有隐私权了,为什么还专门设立一种特定于神经的精神隐私权。沃伦和布兰代斯创设隐私权的作用空间,在神经时代,已经大为扩展,从“头骨外”外部信息隐私扩展到“头骨之内”信息隐私,从集中于行为的隐私扩展到精神上的隐私,如神经法学家沈(Fran-cis x,Shen)所言,每个人对于从自己的头脑中解码的数据,肯定有合理的隐私期待(expectation ofprivacy)。还有就是,神经层面上侵犯隐私比传统的更危险。大脑信号可以作为一种区分或确认个人身份信息的独特的生物识别标识,类似于指纹或DNA,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内在生命和人格,传统侵犯隐私权是让人羞于面人,现代精神隐私权的侵犯是从精神上让你不配为人。所以,精神隐私权主要是被“阅读”他们的大脑活动时知情同意的权利,是一种保护个人信息的积极权利。其设立目的是保护人们不受非法获取其大脑信息的权利,并防止信息领域中不加选择地泄露大脑数据。传统隐私权保护是让人活得不那么不堪,精神隐私权让人活得不那么信息“透明”,这是存在些许差别的。

(二)精神自由、自主、自决权

每个人的自由、自主、自决权利都必须压倒科学进步,这也包括精神层面上。本文所说的精神自由、自主、自决权是要经授权的“改写”神经活动的神经权利,包括伊坎卡和安多诺所概括的认知自由的权利、精神完整性的权利、心理连续性的权利。这是未来神经法治的权利样态,现阶段神经科学主要集中在“阅读”大脑活动信息的层面,全面“改写”的神经活动的神经科学阶段还未出现,尽管在医疗中植入性神经科技已经在部分发挥作用,如经颅直流电刺激(tDCS)装置、经颅磁刺激(TMS)和深部脑刺激(DBS),但只是部分干预大脑功能,未来随着植人性神经科技的发展,产品扩展到普通人群,会导致人格的变化,现有的神经科技文献,已经证实了这种精神状态变化的可能。

精神自由权是指人们有权使用新兴的神经技术来自由、自主、自决改变或不改变自己的精神活動。精神自由、自主、自决权设置有一个前置条件,在什么条件下,允许进入或干扰他人或自己的神经活动是合法的。现阶段神经技术条件下,虽然我们肉身很容易受他人支配和控制,但我们的思想、信念和信念,是很大程度超越外部约束的。然而,未来的神经科技则不尽然。我们必须借鉴纽伦堡审判的纽伦堡法典的第一规则:人类主体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认识到人类主体的知情、自愿同意在“改写”神经活动中是绝对必要的。神经活动主体必须能够行使自由选择权,而不需要任何力量的欺诈、欺骗、胁迫、过度干预或其他某种隐蔽形式的干预;并且应该对所涉及的神经“改变技术”主题要素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使他能够理解和作出明智的决定。“改写”神经活动知情同意书在文化上和语言上要是适当的。

精神自由、自主、自决权主要保护神经技术使人们的精神活动受到非法和有害的操纵。每个神经权主体的认知自由、精神完整性、心理连续性,都有权在其精神自由、自主、自决基础上授权改变或不改变神经活动,前提是所涉神经“改变技术”主题要素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基础上的知情、自愿同意。

三、神经权保障的实现路径

(一)神经权纳入国际人权保障框架

新人权的发明是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方式,仍有待商榷,特别是权利膨胀、内涵不确定、泛化所引起的权利交集、冲突和权利话语的庸俗化,确实不容忽视。如上论证,神经权作为新人权的发明,是可以事实的、逻辑上证成的,而现行人权结构无法解决涉神经相关问题,这就迫切需要协调修正现有人权框架及概念,创造新的神经特定权利。可行的方式是将神经权纳入国际人权保障框架,如前所述的27位神经学者的《自然》评论文章所呼吁的神经权加入国际条约,并设立相关界定与神经技术和机器智能有关的被严格禁止的行为的国际公约,以及对应的联合国工作小组。意大利公法教授的《神经科学和人权世界宣言》倡议,新的《神经科学与人权世界宣言》的原则和权利必须根据《世界人权宣言》设定的总体方案予以确定,必须考虑“新自由和知情同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预防原则”、“认真和无恶意的原则”、“不歧视的原则”、“公平获取的原则”、“关系原则”,重申“人的尊严”的价值、“个人的价值”和健康权,保护“身体自由和人身安全”、“思想自由”、“个人资料保护”基本权利。这都是对神经权纳入国家人权框架很好的讨论,当然还需要更广泛的未来辩论、多学科的积极参与、跨学科的人权调研,来推动神经权纳入人权框架。

(二)以神经权为基础构建出神经权法治制度体系

政府机构的“读心术”一直是阴谋论者的经典素材,真假尚且不论,实际上从侧面说明政府机构的神经保障权责之重要。政府作为神经权的最大义务主体,首先,应该保障神经研究正当化、公开化、合法化,严禁非自愿的大脑和神经实验;其次,应该构建出以神经权为基础的规范完备、实施高效、监督严密、保障有力的神经权法治制度体系,推动神经问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涉及神经问题的治疗、实验和商业应用,法律应规定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报备制度,严禁神经滥用行为,严格规范神经数据的商业传输和使用,同时将涉神经信息问题的有意隐瞒视为不法行为。社会资本也在加速进入神经科技领域,公私机构也应该尊重公民神经权,加强行业自律,杜绝神经滥用、神经信息泄露。

以神经权为基础构建出神经权法治制度体系,存在两个重心任务:—个是保障公民享受神经科技进步及应用的福利;另一个是防范监控资本主义对神经权的侵蚀。享受神经科技进步及应用的福利,是在以平衡方式认识神经科技既可用于良好也可滥用的基础上,享受神经科技进步及应用的福利。这也是科学福利权的重要内容。科学福利权,即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第1款规定,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b)款规定,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所以,政府应该积极采取采取法治等各方面措施,保障公民享受神经科技进步及应用的福利。另一方面,在保障公民享受神经科技进步及应用的福利的同时,要防范监控资本主义对神经权的侵蚀。如前所知,私营公司收集我们神经数据信息,像是进入了大规模监视时代。在神经科技时代,相对与监控资本主义而言,政府监控就显得微不足道。在神经信息滥用方面,监控资本主义(sun,eillance capitalism)主要是通过监控人们神经信息而完成神经数据信息的货币化的财富积累,如针对性的神经营销和广告,监视、追踪、筛选你的神经信号,时刻了解你的心愿,再针对性的营销和广告,这会产生如下威胁,“一种完全连接的受控“蜂巢”,它以最大利润的全部确定性的承诺为诱惑——牺牲民主,自由和人类的未来”。防范监控资本主义对神经权的侵蚀,政府应强制神经权设计保护,为保障神经权做准备,最大限度地降低神经权侵犯风险。

(三)神经权权利主体应增强神经权意识

神经科学知识复杂、专业高深,非一般人能娴熟理解。特别是在神经时代,一个神经信息不对称的时代,公民更是处于弱势地位。神经权的提出旨在为神经技术的进步做准备,公民神经权意识的觉醒,是公众积极参与神经权益保障的前提。当然,神经权意识的觉醒,还必须建立在对神经科学基本知识的足够认识和理解基础上。现在神经科学知识的普及还为时未晚,公众也有权利了解神经科学的真相,并以各种方式参与神经权益保障活动中去,待到神经暴政之时,毫无疑问,彼时我们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普及时机,为时已晚。神经权权利主体必须意识到:以神经信息欺骗诱导为目的的就是侵犯精神隐私权,不确定的精神自由、自主、自决不是自由。

结语

神经权是全球学者涉足不多的领域,但可以预测的是,这将是一个可能替代掉隐私权概念的新概念,至少能扩展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我们知道,隐私权从最初限缩于物理世界的人格意义领域,到逐渐表现在线上世界的数据权,也可以说是隐私权逐渐数据化,但隐私权的演化动向远非止于此。人类头盖骨内最后秘密,这才是隐私权的最后的堡垒,最有价值的最大隐私处女地,换言之,就是神经权是最大的隐私聚合,神经权外的隐私,是没法比衡的,畢竟脑子想什么别人都能知道了,其他隐私还是事儿?上文对神经权采取了文献研究、总体性评述的研究方法,叙述、评论了神经权提出的意义、内容和实现路径,我们也看出了,神经权的提出需要在战略上修改现有的人权制度,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推动现有的人权制度走向新的范式。简单地说,《世界人权宣言》本身并不直接定义“人类”,也不解释人类大家庭成员为什么享有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享有,神经权可以,有神经系统的就有与神经系统功能相匹配的神经权,这就可能解释有些国家机器人、动物的法律地位用权利来表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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