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烈士公开道歉

2019-09-10 04:37:55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22期
关键词:张鑫徐某名誉

2018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接警后,北京市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张鑫和其他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

在救火过程中,张鑫不顾个人安危,冒着浓烟烈火,开辟攻坚灭火阵地,全力阻截火势蔓延。因厂区南侧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扑救的张鑫被墙体砸倒,埋压在碎砖瓦砾之中。张鑫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壮烈牺牲。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

同年4月29日和30日晚,网民徐某(女,24岁,户籍黑龙江,现暂住山东省烟台开发区,网名“北京人是××”)在“微博”恶意辱骂北京通州火灾中牺牲的消防战士和北京人。徐某上述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传播广泛,引发了网友愤慨,造成了恶劣影响。

  烟台警方接网民举报后,迅速开展工作,将徐某传唤到案,徐某对其在网上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5月4日,徐某因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2018年5月16日,烟台市检察院就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提起民事诉讼征求了张鑫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张鑫烈士近亲属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依据我国英雄烈士保护相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內,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当事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说法: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利用互联网微博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实言论,公然辱骂烈士,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对烈士名誉的侵害。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烈士张鑫的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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