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做煤生意、办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的80余人变相吸收资金达5172.35万元。近日,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胡某英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判处责令其继续退赔所吸收的各被害人的资金本金。
现年54岁的胡某英系桃江县牛田镇三塘湾村村民。2012年至2018年, 胡某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桃江县以做煤生意、办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月利息1.5至5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上周某启、丁某群等不特定的80余人变相吸收资金共计5172.35万元,已归还本金61万元,已支付利息840.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英于2018年10月11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法院認为,被告人胡某英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案发前已归还部分本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文/雷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