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鑫, 孔祥斌, 吴芳芳, 雷 鸣
(中国农业大学 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 北京 100193)
近年来,我国粮食生产实现十二连增,粮食基本自给[1]。黄淮海平原作为重要的粮食主产区,生产全国近60%~80%的小麦和35%~40%的玉米[2]。由于平原区地表水和降水的不足,农业生产主要依赖地下水资源,造成了世界范围最大、下降速度最快的地下水漏斗区,包括浅层地下水超采区的太行山北麓平原和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黑龙港地区。针对地下水超采问题,自2014年起,国家相关部门提出了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进行耕地资源休养生息的战略,实行季节性休耕、进行生态补偿等具体措施。农户是耕地利用的主体,是耕地休养生息政策的执行者和受偿对象,其对休养生息政策的意愿和受偿态度,是政策落实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因素。因此,探究农户视角下对休耕政策的意愿和不同模式的补偿标准,有利于休养生息政策的具体制定和实施。
目前,已有学者从农户视角研究农户对政策的满意度和影响因素。靳乐山等[3]基于农户调研得到河北省衡水市地下水超采区中45.7%的受访农户对休耕政策的态度为满意,且小麦每公顷纯收入和受偿意愿对政策满意度有显著的负面影响;王立群等[4]分析农户对退耕政策的响应,认为退耕地目前纯收益、农户对退耕生态效益认知、退耕地机会成本和退耕补贴是农户后续受偿意愿的重要影响;俞振宁等[5]从兼业分化视角发现随着兼业程度加深,参与休耕意愿和农户平均最低受偿金额升高,且应区分和尊重不同农户偏好;谢花林等[6]针对地下水漏斗区冬小麦的休耕意愿和补偿标准进行研究,在仅考虑冬小麦对地下水影响下建议农户补偿标准为7 770元/hm2。同时,有些学者用机会成本法[6]、条件价值评估法[5-8]、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等研究农户的补偿标准。
整体来看,现有文献主要集中在分析农户对休养生息政策的满意度、影响其对休耕政策态度的因素和补偿标准的建议等。但农户作为耕地利用的主体和利益相关者,其自下而上的对休耕政策认识和反馈缺乏研究,同时,缺少针对不同的休耕模式的补贴标准研究。本次研究以浅层地下水的太行山北麓平原、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黑龙港地区为例,基于农户调研数据,分析耕地休养生息战略下农户意愿,并用机会成本法和农户意愿法提出不同农业调整措施下补偿标准建议,提高耕地休养生息战略科学性以促进实施。
研究区为太行山北麓平原和黑龙港地区,西部为太行山,处在山前冲积平原,海拔高度大部分在100 m以下。两区域属于我国重要粮食生产区,熟制为冬小麦—夏玉米一年两熟,冬小麦和夏玉米作为主要粮食作物,总播种面积达到90%以上[9]。受海陆距离、季风、山脉等影响,研究区年降水量仅有500~1 050 mm,同时地表水资源难以满足农业生产需求,故形成地下水漏斗区,太行山北麓平原和黑龙港地区分别为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主要超采区[10]。自2014年起河北省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15年度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和农艺节水相关项目实施方案通知”等一系列休耕政策,在保障农户权益的情况下达到保护地下水资源和生态修复的效果,本文研究区涵盖河北省的石家庄、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邢台和邯郸7个城市。
数据来自于2015年8—9月对研究区的农户调查,调研样本依据平均分布,以保证收集数据的科学性。选取研究区7个市36个县进行调研,其中,太行山北麓平原调研保定市的6个县13个村、沧州市的3个县8个村、邯郸市的1个村、廊坊市的大城县2个村和石家庄市的6个县8个村;黑龙港地区调研保定市的博野县11个村、沧州市的5个县11个村、邯郸市的4个县7个村、衡水市的5个县10个村、邢台市的6个县13个村。问卷内容包括农户对休耕政策的态度、家庭收入状况、农业生产的效益和对土地调整的期望补偿标准等。整个过程分预调研、组织调研队伍与培训和正式调研3个阶段,收集问卷247份,有效问卷229份,问卷有效率为92.71%,有效问卷中太行山北麓平原81份、黑龙港地区148份(表1)。
太行山北麓平原和黑龙港地区农户年龄在30岁以上有97.53%和97.95%,在60岁以上有30.35%和50.02%;受访农户男性分别有83.92%和66.86%;样本农户受教育水平小学和初中居多,分别为81.52%和76.35%。
表1 样本基本特征描述
本研究采用的方法是机会成本法和条件价值评估法,以机会成本下的补偿标准作为补偿下限,并依据农户受偿意愿进行调整。
资源具有稀缺性,当面临多种选择时,只能放弃其他的选择而选择一种,机会成本是放弃中的最大收益。耕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休养生息政策在于保护耕地的生态价值时必须牺牲农业生产带来的经济价值。农户作为耕地利用的执行者和利益相关者,是休耕政策的补偿对象,则休耕的机会成本就是农户因改变种植类型、降低灌溉强度而减少的农业收入。
本次研究耕地休养生息的实施对象指的是太行山北麓平原、黑龙港地区种植小麦、玉米一年两熟作物的地块。在此种植现状下,种植春玉米模式下补偿标准为:
EC=(I1-C1+I2-C2)-(I3-C3)
式中:EC为单位面积补偿标准,本研究以公顷为单位;I1,I2,I3分别表示小麦、夏玉米、春玉米的单位面积收入;C1,C2,C3分别表示小麦、夏玉米、春玉米的单位面积成本。
降低灌溉强度即减少小麦的灌溉次数必然会造成小麦减产,假设减少小麦灌溉次数模式仅对小麦产量有影响,则该模式的补偿标准表示为小麦收益的损失值减去节省的灌溉费用值,公式如下:
EC=Y1P-Y2P-IC×T=(Y1-Y2)P-IC×T
式中:EC为单位面积补偿标准,本研究以公顷为单位;Y1,Y2分别代表减少灌溉次数前后的小麦产量;P为小麦单价;IC为小麦灌溉一次的灌溉费用;T为减少的灌溉次数。
条件价值评估法(CVM)是选取部分家庭或者个人作为调查对象,将其投入到一定的模拟市场环境中,采用问卷调查、直接询问人们在模拟市场环境中,获取某种资源环境公共物品及其服务的支付意愿(WTP)或放弃某种资源环境公共物品及其服务的受偿意愿(WTA),揭示被调查者对资源环境公共物品及其服务的偏好,并以货币形式来估计资源环境公共物品及其服务的经济价值[11]。本研究通过问卷询问农户对不同耕地休养生息模式的受偿意愿,为建立合理的耕地休养生息战略补偿标准提供依据。
农户的意愿反馈结果见表2。休养生息模式中包含调整作物种植结构即种植春玉米,以及减少灌溉次数,对于不同模式,太行山北麓平原有16.05%农户不愿意种植春玉米,而37.04%的农户表示不愿意减少灌溉次数。相较于减少灌溉次数,补偿标准的设置对种植春玉米的决策影响较大;黑龙港地区受访农户超过一半依补偿标准种植春玉米和减少灌溉次数,相较于种植春玉米,8.78%的农户不愿意减少灌溉次数。两区域种植春玉米的接受度普遍高于减灌模式,并且土地利用调整较大受补偿标准的影响。分析原因,农户不愿减少灌溉次数是考虑到粮食产量,且种植春玉米可以领取政府补偿款,闲余时间可进行其他劳动增加收入。
整体来看,考虑政策制定的生态目标,结合农户对休耕政策的意愿和反馈,提出研究区农业调整适合选择种植春玉米模式。若考虑粮食安全,则调整太行山北麓平原为减少灌溉次数,其一是相较于黑龙港地区,农户愿意减少灌溉次数的比例高2.42%,其二是相较于深层地下水超采,太行山北麓平原采用的是可补给性较好的浅层地下水,缓解水资源的损耗。
3.2.1 机会成本法 春玉米生长期和研究区降雨的时空分布耦合度好,其生产潜力优于夏玉米[12-13],平均增产1 600 kg/hm2[14]。但受众多因素影响,如灌浆期高温胁迫[15-16]、农户种植春玉米的科学性受限、自然灾害等,春玉米的产量潜力未被充分挖掘。因此,根据客观生产条件,计算种植春玉米的机会成本时,以小麦纯收益当做春玉米的机会成本[17]。
表2 农户休耕意愿统计表
由于种植春玉米和种植小麦时均需劳动力投入,故在计算小麦成本时,不考虑劳动力成本,仅考虑土地各物质投入成本。本研究依据研究区农户土地投入的特点,选用灌溉来源及次数、种子、化肥、农药、机械动力5个要素的费用来表征区域土地投入水平。依据农户调研数据分析,小麦纯收益为总收入减去土地各物质投入成本,见表3。
黑龙港地区每公顷小麦总收入的平均值为15 859.05元/hm2;太行山北麓平原每公顷小麦总收入的平均值为16 596.6元/hm2,较高于黑龙港地区。黑龙港地区每公顷小麦纯收益,即每公顷种植春玉米的补偿标准平均值为7 514.4元/hm2,总体标准偏差较大,为231.16;太行山北麓平原补偿标准平均值为8 484.45元/hm2,比黑龙港地区高,其总体标准偏差较小,为214.99。
表3 小麦收益
3.2.2 受偿意愿法 对于种植春玉米,黑龙港地区农户受偿意愿均值为12 203.7元/hm2,太行山北麓平原均值为13 135.65元/hm2,高于黑龙港地区931.95元/hm2,表明太行山北麓平原小麦收益较高。
统计分析结果见图1,黑龙港地区农户受偿意愿在7 500元/hm2,12 000元/hm2,15 000元/hm2的比例较高,分别为17.28%,16.05%,29.63%;太行山北麓平原农户受偿意愿在7 500元/hm2,9 000元/hm2,15 000元/hm2的比例较高,分别为12.86%,11.43%,41.43%。同时,黑龙港地区和太行山北麓平原受偿意愿满意度随着受偿意愿值发生变化,不足6 000元/hm2时,满意度处于5%以下,随着受偿意愿值的提高,满意度不断提升,至15 000元/hm2时达到85%,达到较大程度的满意,随后变化趋势放缓。综合来看,两区域在15 000元/hm2的农户比重和受偿满意度均达到最高,表明农户心中期望受偿标准较一致,且农户对受偿标准具有一定的仿效性。
图1 农户受偿意愿
通过机会成本法计算,补偿标准为7 514.4元/hm2的黑龙港地区对应满意度为24.69%、补偿标准为8 484.45元/hm2的太行山北麓平原对应满意度为14.29%,说明通常农户受偿意愿的期望值高于机会成本值。故调整为种植春玉米模式时,结合农户反馈意愿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现状,补偿标准应高于机会成本值,且补偿标准在7 500元/hm2到15 000元/hm2较为合理。
3.3.1 机会成本法
(1) 机会成本法—基于试验站数据。已有学者对减少灌溉次数的减产水平研究。张喜英以石家庄栾城试验站数据为基础,计算最小灌溉、关键期补水灌溉、充分灌溉下粮食减产与节水水平。其中,最小灌溉指在冬小麦播种时通过适当灌溉,形成有利于作物出苗的土壤墒情条件,仅灌溉1次;关键期补水灌溉,是在最小灌溉基础上,关键期只补充灌溉1水;充分灌溉为对照灌溉制度,一般灌溉3~5次。根据分析,平水年灌溉1次,小麦减产13%、节水163 mm;灌溉2次,小麦减产3%、节水90 mm。刘晓敏对太行山前平原小麦农艺节水技术集成模式进行评价,节水模式的小麦产量比传统模式高,且纯收益也要高。周丽丽运用CERES-Wheat 模型模拟灌溉1次下小麦减产11.5%,灌溉2次减产11.4%。综合可知,平水年灌溉1次,小麦减产10%~15%,灌溉2次小麦减产1%~10%。实际生产中,减产水平受降水的影响,且降水越大小麦减产水平越低(表4)。
表4 试验站减灌下小麦减产水平
以太行山北麓平原、黑龙港地区小麦每公顷产量、小麦平均单价、灌溉单价为基准,计算不同减产水平下农户补偿标准(表5)。整体而言,在同等灌溉条件下,随着减产水平的增加,补偿标准有所提升;在同等减产水平下,灌溉2次的补偿标准高于灌溉1次,这是由于水资源灌溉具有成本。同时,因太行山北麓平原粮食每公顷产量高,且灌溉单价低,故同等水平下补偿标准高于黑龙港地区。
表5 不同假定情景下小麦补偿标准
(2) 机会成本法—基于农户数据。不同程度减灌下的农户认知减产水平及占该区小麦平均产量见表6,以黑龙港地区、太行山北麓平原小麦每公顷产量、小麦单价以及灌溉费用为基准,计算两地灌溉1次的机会成本分别为6 293.55元/hm2,7 796.85元/hm2,灌溉2次的机会成本分别为2 084.55元/hm2,2 553.6元/hm2。可以看出,在认知小麦每公顷产量减产和占当地小麦产量比例方面,太行山北麓平原农户认为减灌对其影响大于黑龙港地区,故基于农户数据进行机会成本法计算时,得到的补偿标准均高于黑龙港地区。
农户认知减产水平普遍高于试验站小麦减产水平,分析原因:试验站小麦处在良好的科学的管理水平,不易受降水、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等大环境的影响,呈现的是最低减产水平;农户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有限,灌溉时难以精准把握,故减产水平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表6 农户认知减产水平
3.3.2 受偿意愿法 根据农户调研数据统计(表7),除太行山北麓平原灌溉1次时农户受偿意愿低于机会成本值,其他情况下农户受偿意愿高于机会成本计算值。分析原因,其一是农户缺少灌溉1次经验,认知准确度不高,导致农户受偿意愿普遍与机会成本值不符;其二是农户农业生产与试验站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存在差异,减灌模式下减产量大于试验站水平。因此,应依据农户生产条件下的减产水平而确定补偿,故认为灌溉1次减产20%,灌溉2次减产10%较符合实际,建议太行山北麓平原、黑龙港地区补偿标准分别为:灌溉1次下2 504.7元/hm2,2 126.4元/hm2,灌溉2次下1 252.35元/hm2,1 063.2元/hm2。
表7 农户受偿意愿
(1) 太行山北麓平原和黑龙港地区超过50%农户休耕态度依补偿标准而定,且种植春玉米的接受度高于减少灌溉次数,这是农户考虑到粮食安全和耕作收益等。相较于黑龙港地区,太行山北麓平原农户愿意种植春玉米的比例高,减少灌溉次数的比例较低,建议在政策实施的生态目标下两区域选择种植春玉米模式。若考虑到粮食安全,调整水资源补给性较好的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太行山北麓平原为减少灌溉次数模式。
(2) 不同模式下农户补偿标准研究,两种模式受偿意愿值均大于机会成本法确定的补偿标准值,制定补偿标准时一般受偿意愿值>补贴标准>机会成本值,故建议种植春玉米补偿标准为7 500元/hm2;减少灌溉次数采取灌溉1次减产20%,灌溉2次减产10%下的补偿标准,即太行山北麓平原、黑龙港地区补偿标准分别为:灌溉1次下2 504.7元/hm2,2 126.4元/hm2,灌溉2次下1 252.35元/hm2,1 063.2元/h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