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时效性分析

2019-08-31 06:10上海京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明
中国勘察设计 2019年8期
关键词:施工图时效性岩土

■ 上海京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张明

1.前言

岩土工程勘察是从地质勘查延伸出来的专业,大家习惯性地认为地质资料不同于其他产品,不存在有效期限的问题,所以很少注意它的时效性。近20年来,随着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不断发展,勘察报告的时效性问题被逐渐暴露出来。有些勘察报告不符合现行的政府行政规定,有些使用的是过期的、失效的勘察/设计相关的规范、规程或标准,更多的情况则是勘察报告与送审的工程设计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这些情况导致所送审的勘察报告已经失效。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供同行商榷。

2.案例

笔者所在公司于2014年提交了某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该报告按照国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组织编写。之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进行了局部修订,修订的条文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2016年10月,该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人员认为,勘察报告的场地地基土液化判别应执行国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1]。在该规范2016年版的“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中,上海市各区均属设计地震分组第二组(A.0.9)(P183),而在2010年版中,上海市各区均为设计地震分组第一组。再按标准贯入试验计算液化判别标准,贯入击数临界值Ncr 时所采用公式(公式1)中的调整系数β,按场地所属设计地震分组取值。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时β 取0.80,分组为第二组时β 取0.95。按该规范应按公式2计算液化指数IlE,以判别场地的液化等级(P.24,P.25)。该勘察报告中的拟建场地位于上海市城区内,由于规范的修订,β 值由0.80提高到0.95。代入公式2后计算所得液化指数为2010年版规范的1.2倍,最终判断该场地的液化等级可能较原结论更为严重。因此,必须按此规定重新进行液化判定。

式中:Ncr为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N0为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ds为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

dw为地下水位;

ρc为黏粒含量百分率;

β 为调整系数。

该勘察报告早在3年前已完成编写并提供给建设方,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是之后进行修订的。该勘察报告中已明确指出所引用的抗震规范是2010年版。若按规范规定计算无误,就不存在错误或失误。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规范修订就意味着勘察报告中相关内容的有效期限的到来呢?

这是一个典型的人为因素导致勘察报告失效的实例。因此,岩土工程师必须密切关注所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时效性。

3.勘察报告时效性的多样性特征

按ISO 质量管理理念,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时效性应理解为勘察报告这一产品的有效期。由于自然地质条件比较稳定,再加上地质勘查专业的惯性影响,勘察报告的有效性一直被忽视。影响勘察报告时效性的因素较多,按其活跃程度大致可以分为稳定的、相对稳定的和较活跃的三类,勘察报告中对应内容的有效使用期限分别是长期的、中期的和短期的。

3.1 长期稳定的内容

勘察报告中有关地层的基础地质内容是长期稳定的,主要包括各岩土层空间分布情况及其相应的物理力学指标等一系列地质信息,是岩土工程勘察的基础资料。《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岩土工程勘察必须保证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准确”[2]。相比于短暂的人类工程活动,第四纪及更长的地质时期所形成的产物几乎无需考虑它的时效性,可以认为勘察报告中的这部分内容是长期稳定的。而这部分内容正是勘察报告的核心内容,形成了我们的习惯性思维,导致忽略了勘察报告的时效性。

3.2 中期相对稳定的内容

水文地质、地震地质、环境地质等,易受人类相关活动的人为因素影响,是相对较稳定的。

人工抽取地下水引起的地面沉降早在几十年前已引起人们的关注。不同用途的人工降水以及人工注水都会引起一定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从而影响该区域内的岩土工程条件。所以,对于类似地区的工程勘察中有关水文地质的评价内容并不是长期稳定的,而是相对稳定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实力逐渐增强,对抗震设防的要求不断提高,相关的规程、规范不时更新。改革开放前后上海市抗震设防烈度由Ⅵ度提高到Ⅶ度,国标抗震规范又于2016年8月进行了局部修订,把上海市的设计地震分组由第一组调整为第二组。之前的勘察报告中的相关内容随之失效。可见,地震地质糅合了更多的人为因素,具有相对稳定的特性。

当今社会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对环境地质的研究也日趋深入、细致和全面。近年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逐渐增加了“场地环境评价”的内容[3]。为了控制噪声污染和挤土影响,上海市早有规定:内环线以内的工程不得采用预制桩打入式施工方法。该政府文件生效之日就是勘察报告中关于预制桩施工推荐评价部分失效之时。由于环境地质评价是随着人类对环境要求的改变而不断改变的,所以环境地质具有相对稳定性。

综上所述,相对稳定因素的稳定性主要取决于人类活动的影响和人类对抗震及环境要求的变化。人类活动的活跃性及其不确定性和人类对抗震、环境要求的改变,决定了勘察报告中相关内容的有效期是不确定的,这类因素具有明显的相对稳定性。

3.3 短期较活跃的内容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是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是国家一再强调的十分重要的基本要求[4]。这就决定了勘察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先行工作,在进行勘察工作时设计施工图不可能定稿,勘察报告依据的设计图纸只能是初步方案的设计图。最终的施工图与勘察时的设计图往往会有些许出入,二者差异较大时,勘察报告将无法满足设计要求。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设计变更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多发生在房建项目中,而且经常出现一个项目发生数次设计变更的情况,需要多次进场补勘。

综上所述,无论是哪一类因素的影响,只要勘察报告不能满足水文地质、地质地震、环境地质或设计要求时,勘察报告就应列为失效文件,即不合格产品,不能再作为设计、施工的依据。

4.失效文件的判断和处置

由于勘察报告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生失效的情况,项目参建各方必须重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时效性,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判断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有效性,避免误用失效勘察报告现象的发生。万一误用失效的勘察报告,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1 及时有效地判断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有效性

根据ISO9001:2015规定,组织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输出进行识别和控制,以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5]。勘察单位是勘察报告的提供方,在报告校审中必须认真核实所执行规范、规程的时效性,所引用的设计要求有无变更,以便识别出不合格产品,防止不合格产品的输出。

目前的难题是如何判定勘察报告是否已经沦为不合格产品。在工程设计阶段,设计人员不是岩土工程师,无法判断勘察报告是否还能满足施工图方案的要求。有能力判断勘察报告是否失效的只有勘察单位和审图单位。工程勘察项目一般工期很短,勘察单位在提交勘察报告后,对工程进度基本是一无所知。但按照目前的政策,工程施工前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审图单位可以及时地发现送审勘察报告失效的现象,为保证服务于施工图设计的勘察报告的时效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4.2 失效文件处置中的若干问题

(1)处置问责

上节分析了导致勘察报告失效的诸多原因。勘察报告中所列的勘察依据中存在过期的技术规范、规程、建筑法规,或者引用的设计要求与建设方、设计方提供的有出入时,应是勘察单位的失误导致了产品质量偏差,应判为勘察单位的责任。由勘察单位按适时的文件和要求进行补充勘察,重新提供合格的勘察报告。若合格的勘察报告已完成并提交,而后上列引用文件变更或技术规范、规程、建筑法规发生了变化,则主要责任应归咎于政策影响。

(2)损失追究

误用失效勘察报告导致工程损失时,应厘清参建各方的责任。

当因误用相关规程、规范、政府建设法规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设计要求,勘察单位提供的不合格的勘察报告被设计误用时,勘察单位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失的全部责任,该项目的岩土工程师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当设计单位误用过期失效的勘察报告时,该项目的结构工程师有对失效报告使用前的失察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报告提供方、建设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对于由设计变更引起的勘察报告失效的情况,建设方、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三者沟通脱节,由于建设方主导工程的建设、负责参建各方的协调工作,应承担主要责任。

5.结语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其他产品一样,也存在时效性问题。当文件中存在过期内容时,应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得继续使用。

(2)影响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时效性的因素可分为三类:以地层地质为主体的稳定因素使报告具有稳定性;以水文地质、地震地质、环境地质为主的易受人为影响的岩土工程因素,使报告具有相对稳定性;以工程设计为主的活跃因素使勘察报告时效性变短。工程设计、施工中尤其应关注后两类因素引起勘察报告失效的情况。

(3)岩土工程师发现勘察报告失效后,应及时进行补充勘察,提供合格的勘察报告。

(4)应明确产生和误用失效报告的责任人。当勘察单位误用作废规范、规程、政府法规或设计要求而编制提供不合格的勘察报告时,应追究勘察单位及编制人责任。当勘察报告完成并提交后又发生各种依据变更,导致勘察报告失效时,应追究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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