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连坐制度及其适用价值

2019-08-29 02:57关世琛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3期

关键词 连坐制度 罪责自负原则 适用

作者简介:关世琛,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229

一、连坐制度概述

连坐,又称缘坐、从坐、相坐、随坐,是指中国古代或现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简单来讲就是一人犯罪,株连九族。它是一项古老而残酷的刑罚制度,是秦汉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据记载,连坐制由法家首创,较早可见于李悝的《法经》“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族,曰城禁。” 后经商鞅变法“连坐法”正式被确立。以血缘、地缘、业缘为纽带,中国古代形成了以宗族、乡里和行帮等承担着社会治理功能的组织。连坐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约束,以便于治理。

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制度,因为被连坐者本身并没有违反制度,其受到惩罚仅因为有身份、地域或者职务上的牵连关系,这不仅与现代的“罪责自负原则”背道而驰,与古代的“亲亲相隐原则”也存在矛盾。虽然连坐制度在沈家本等修律大臣的倡导的下于清末被废除,但其并未完全消失于社会管理中,其存在意义值得探究。

二、连坐制度的影响及适用

(一) 连坐对今天的影响

连坐制度作为古代巩固王权维护帝制的重要工具而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例如其有亲属连坐、官吏职务连坐、邻保连坐等等形式。虽然它违反了儒家的传统思想,但它减少了统治者的治理成本并提高了治理效率,所以连坐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减少了犯罪率并为经济、教育、军事等领域的发展提供了保障。虽然它自身的僵硬残酷导致其不能成为长期治理社会的手段,但经过几千年的讨论和在社会各个层面中显性和隐性的使用,已经成为了一种文化而深入人们的观点中。

与古代连坐制度不同的是,现代连带制度多以契约关系为基础。企业的连带责任节约了交易的信息成本,使得个体得到更有效的社会监督。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连带责任的制约,所以在经济方面,连坐制度仍有着顽强的生命力。

(二) 连坐在刑法中的适用

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罪责自负原则”,其意味着国家在进行刑事责任归属,进而作出刑罚处罚时,不能将他人应负的责任归咎于特定的个人,同时,也不能将犯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转嫁给第三人。这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也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所以理论上“连坐原则”在刑法中是被禁止的,连坐中的监督义务在现代刑法中被具体化了,例如不作为犯罪的构成需要不作为人有特定的义务,此种对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监督义务的惩罚是符合罪责自负原则的。

但是,刑法早先规定的单位犯罪中却仍存在着连坐原则的影子。单位犯罪的惩罚原则分为单罚制、双罚制和混合制。而單罚制又分为代罚制和转嫁制。所谓转嫁制,就是只规定对犯罪单位处以刑罚,而不处罚单位成员的一种处罚原则。它是较早的处罚单位犯罪的模式,在单位犯罪刑罚史上,这种处罚原则曾经风行一时。英美早期的刑事立法多采取这种模式。由于法人作为组织体无法适用自由刑,因而对其只判处罚金刑代替自由刑,而对法人犯罪的直接责任者或其他责任者,往往不加处罚。

作为一种早期的探索模式,转嫁制有不可避免的弱点:首先,转嫁制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其基于转嫁责任理论,认为单位应该对其成员的意图和行为负责,单位任何成员在其个人职权范围内为单位利益的行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单位负担。但这种理论实质上是一种连坐责任,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原则,不符合现代刑法理论,对于犯罪的单位也显失公平。我国现在的刑法中没有这种规定。

三、连坐制度的适用价值

(一)坚持“罪责自负原则”

仔细观察上述连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适用的例子,我们发现其多用于专项整治活动或者运动,用于解决紧迫问题,以达到某种短期目标。表面上看,这种制度快速有效,尤其在其用于少数人时,甚至会得到社会的呼声。但冷静的分析这些公告规定我们发现这是执法者功利性执法的结果,是一种权力滥用的表现。首先,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滥用了自由裁量权。其次,就连坐制度的合理性来讲,经过两千年的实验我们发现连坐制度是引发人民叛乱的原因之一,一人犯罪,连坐范围内的人不论是否有过错均主观认定其违反了监督义务并受到惩罚,在牵连面不断扩大时其作用就不仅是为了打击犯罪,还是统治者打击政治异见者的一种手段,由此巩固自己的政权。因此长期适用连坐制度会为社会的长治久安埋下导火索,一旦引发,后果不堪设想。在强调尊重人权的当今社会,连坐制度是一种暴政的体现,是不符合我国及世界的进步潮流的,应当被严格禁止,尤其是对于“改头换面”之后的连坐制度,更应当提起足够的警惕。而对于保障社会安定最后底线的刑法,罪责自负原则更应当贯彻于各项规定中。西班牙著名自然主义哲学家乔治·桑塔亚纳说:“不能铭记过去的人,注定会重蹈覆辙。”所以,连坐制度对于现代社会的价值之一便是提醒我们要坚持罪责自负原则。

(二)转化适用“连坐原则”

近年来,人们比较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从前些年的“毒馒头”“毒奶粉”事件以及“廉价外卖速食包”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民以食为天,食品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的管制仍然存在漏洞。而我们可以尝试从连坐制度中汲取优点并加以应用。

1.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不可避免的处于各种关系的交合中,个人的行为时常会对身边的人有影响。对于行业来讲,连带效应更加明显,一个企业出现信任问题会直接导致一个行业信誉度的下降,给整个行业带来损失。在以往的事件中,政府习惯性加强监管以解决问题,但食品业工序繁杂,非常容易出现漏洞。其次,大量的监管也会浪费行政资源。对此,政府可以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让协会进行自我监控。行业协会监管的范围更广泛,检查监督也会更细致,也可以及时对行业的损失进行控制,出现问题时,要求行业协会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如此,要避免连带责任,协会便会主动对违规者进行处罚,维护行业正常秩序。

2.惩罚仅限于民事责任

刑法中規定了对于生产伪劣产品类犯罪的惩罚,但此规定不能适用于行业协会,否则便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混淆了共同犯罪和监管不力的区别。惩罚方式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对于协会仅限于民事责任,对确有监管职责而监管不力的情况进行钱财的处罚,以提醒其维持行业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对于整个行业也起到警示作用。

3.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权力应当进行明确的划分,并发布规范性文件进行公示,不能随意进行处罚,处罚前必须明确该事项属于行业协会监管,并对于此项规定确实存在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无过错则无责任。在这点上必须严格区分于古代的连坐制度,连坐制度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其随意处置无过错的人,扩大了打击面。在对该制度进行转化适用时要十分警惕。

综上,我们要辩证的看待连坐制度。一方面,我们要坚持罪责自负原则。杜绝侵犯人权及滥用行政权力。另一方面,汲取连坐制度中适合中国人情社会现状的部分,对其加以改进以更好的治理社会。我们要真正吸收现代法制的精髓,提升民主精神,时刻警惕再次走入历史困境。对连坐制度的适用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

注释:

顾钧.漫谈连坐思维——从罗山县“株连三代”的公告谈起[J].人民法治,2018年1月3日:106,107.

参考文献:

[1]陈乃华.关于秦汉刑事连坐的若干问题[J].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6):1-6.

[2]方式.试论中国古代的连坐制度及其影响[J].市场周刊(管理探索),2005(6):142-144.

[3]卢华斌.职务连坐制度及其普世价值[J].学理论,2012(24):92-94.

[4]李伟.古今之间:连坐制度的表达、实践与价值解释[J].兰台世界,2012(36):40-41.

[5]窦竹君.连坐: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制度基础——关于连坐与社会治理的思考[J].河北法学,2010,28(6):90-101.

[6]崔淳.对中国古代连坐制度的社会文化分析[J].商品与质量,2010(S5):61.

[7]张琳.唐代社会中“连坐”制度探究[J].兰台世界,2013(24):14-15.

[8]店主卖盗版 淘宝被判“连坐”[J].现代营销(经营版),2011(11):56.

[9]张小莲.高空坠物引发命案,“连坐赔偿”[J].公民与法(综合版),2017(9):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