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婚姻关系 法律 道德 婚姻法
作者简介:李博,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88
婚姻关系作为特殊的社会契约关系。人与人之间通过婚姻关系而相互联结,并以此为基础组成家庭,进而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共生状态。婚姻从男女两性的结合开始,然后以生育和血缘为纽带将更多的人联系起来,形成广义的家庭。而家庭作为社会结构的最基本单位,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又起着作用。正是因为婚姻关系自身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在调节婚姻关系时必须同时兼顾法律与道德,充分发挥二者的调节功能。
一、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的调整
建国初期,为了根除旧的婚姻法律制度的弊端,建立普遍的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观,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其内容包括婚姻自由,实施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980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修改,在以前《婚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保护妇女、禁止重婚等基本原则。该部法律的修改和实施,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潮流,婚姻法律制度中的道德元素被内化为人们的道德潜意识,是法律对社会道德的促进作用的具体体现。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社会道德伦理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发生巨大改变,婚姻关系面临严峻的挑战,,重婚、家庭暴力等现象尤为突出,并有逐渐攀升的趋势。社会道德水准呈现下滑趋势。
这些现象的出现,究其根源是因为法律调节手段的不足和社会道德调节的弱化。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婚姻关系有其特别之处,所以人们往往用社会道德舆论的力量来对其进行调解,缺乏法律的调节手段,常常无法可依,调整力度略显不足。同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的经济地位往往成为衡量其社会地位的唯一指标,所以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成为人们的主要目的,社会道德舆论也随之发生改变。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追求个人利益以求发展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但同是也导致传统道德观念中一些传统美德的丧失。为防止这种不良趋势进一步扩大,我国对《婚姻法》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并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二、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的道德考量及其意义
如前所述,婚姻立法具有极为强的道德性。为了满足社会群体对婚姻关系的道德诉求,针对以上集中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新《婚姻法》在以下的部分做了重要修改:
1.针对重婚、养小三等社会不良现象,《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间在性生活上彼此忠贞本是一种道德义务,然而近年来重婚、包二奶等恶习愈演愈烈,直接引发了婚姻关系的紧张形势,导致了更严重的社会问题。新《婚姻法》通过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发展。
2.《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认定及处理方式做了具体规定。正如前文所述,婚姻关系不仅事关个人和家庭的幸福,而且对国家和民族的繁荣与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基于以上考虑,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并且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当出现以上情况时公权力对其进行主动干预,并且不适用调解制度,不允许原告申请撤诉。同时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通过此规定赋予婚姻当事人缔结婚姻的自主决定权,使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3.《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加强了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当事人的保护。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了详细规定,严格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其次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以及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补偿和赔偿做了相关规定,例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有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公平的具体化。
4.针对严重侵犯人权的家庭暴力行为,《婚姻法》一方面援引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来惩罚暴力实施者,而另一方面基于对婚姻关系特殊性的考虑,所以通过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措施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在调节婚姻关系方面的不足
世上没有万能的法律,即使对其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也不可能面面俱到,都存在不足。作为重要的部门法,我国新的《婚姻法》的优越性毋庸置疑,但也有美中不足之处。例如在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纠纷问题时,忽略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性而将其作为民法上的一般财产来对待,其不符合婚姻关系的价值取向。婚姻家庭关系既是重要的法律关系,又是重要的伦理关系,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许多问题既需要法律来规范,也需要道德来调整 。因此,我们必须在利用婚姻法律制度对婚姻关系调节的同时,发挥社会道德伦理对婚姻关系的调节功能,只有充分发挥二者的双重调节机能,才能产生幸福的婚姻关系,才能实现和谐稳定的理想社会。
(一)婚姻关系中的“自由”与“责任”
“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法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人的自由而非限制人的自由,但个人自由都是有限的,在享受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婚姻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形成目的因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其发展过程有一定的规律,那就是不管基于什么样的目的,个人对婚姻的自由意志在逐渐增加。在婚姻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人们为了追求自由,实现自我价值而不断摆脱外在束缚。目前人类已经获得了相当大的“自由”,但也随之产生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赋予个人追求爱情和个人欲望的“自由”,但同时法律也规定婚姻主体应当承担的家庭和社会“责任”。“自由”与“责任”恰似于数学中的正比数值,人们的“自由”空间越大,其“责任”也就越重。婚姻缔结主体在享受婚姻自由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因婚姻关系而生的责任,“自由”与“责任”共同构成现代社会婚姻关系的本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自由”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在以权利本位为中心,个人主义盛行的现代社会,人们的神经末梢易受到外界物质的强烈刺激,社会传统道德观念受到严重的冲击,“自由”与“责任”严重失衡。在现代民主社会,个人追求“自由”本无可厚非,但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道德伦理不断推陈出新,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婚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婚姻法》是我国现阶段婚姻关系中伦理道德发展具有指导作用,它提出的“夫妻忠实义务”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和补偿、婚姻救济等制度全面的体现了婚姻关系中“责任”的重要性。婚姻关系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和睦,而且也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婚姻关系失败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最终都不免要社会来承担。所以在缔结婚姻时我们应该把社会义务考虑在内,在强调婚姻关系对个人和家庭重要性的同时兼顾婚姻主体的社会义务,并使之法律化,尽可能地减轻社会的负担。
诚然,夫妻彼此间有应为的义务,但是个人也有谋求幸福的权利,人们通过缔结婚姻来使个人获得幸福,使个人欲望获得满足,这是人的本性使然,所以面对新的《婚姻法》实施以来离婚率不降反升的现象,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与其防止既成婚姻关系的破裂还不如提醒人们“慎重”缔结婚姻,只有从源头上进行预防,才能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与道德相比,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其有力保障,仅在总论中原则性地提及“夫妻忠实义务”很难使人们理解婚姻的本质。而原则化的婚姻救济制度由于缺乏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等构成要素,所以也很难在社会实践中获得贯彻和落实。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仅仅起到对恶性离婚行为的震慑作用,其并不能使人们对婚姻关系所应承担的社会义务有一个彻底的认识。所以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应该一方面寻求法律的帮助,另一方面获取道德的依托。社会道德教化往往是法律手段的有效补充,通过向社会积极广泛地宣传加上对具体对象的耐心劝导,不断重申夫妻间彼此尊重和相互忠实的义务,凭借社会舆论的力量来使这一法律义务内化为社会美德,以期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
作为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载体之一,婚姻关系不能简单地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规制。在某些情况下,社会道德评判也会起到很大的调整作用。同时,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诉求只有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才能来发挥其作用,故而也需要不断地将新的道德理念演化成法律。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既是对婚姻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出发点,也是这种法律调整所追求的道德伦理价值目标 。只有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间的互动关系,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才能推动我国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的和谐进步。
四、结语
家庭是社会体系最基本的单元,其核心在于婚姻。婚姻关系的存续状态极大地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法律和道德在穩定社会关系、维系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物质生产资料获得极大满足,人们精神需求不断增多的现代社会,亟需一部体系完备且符合时代要求的婚姻法律,来反映和保障婚姻中的社会道德观念。在完善婚姻法律制度的同时,我们应该重视对现代社会婚姻伦理的道德研究。只有充分认识和利用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调节作用,才能为婚姻关系的良性发展营造一个更加理想的社会环境。
注释:
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 年版,第 50 页.
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年版,第 48-4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