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有效辩护 诉讼
作者简介:王利达,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64
我国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实践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在对刑事追诉的过程中有着着重打击犯罪而轻视受害人保障的问题,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往往着重于对案件事实的澄清而轻视司法公正的维护,在证据获取的过程中,司法机关重点在于审核证据的真实性而轻视了证据的合法性,这些固有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深层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视角的辩护制度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方面提出的,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的辩护制度中,要求定罪权是由我国人民法院所具有的,对于促进当前司法公正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本次研究结合大量的实践经验,对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有效辩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对我国的当前的有效辩护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研究背景
在我国传统的司法实践中,侦查中心主义沿用至今,这就导致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在经过有权机关的立案、侦查、审查阶段后递交到人民法院,经过各级机关的层层把关,案件的控方在庭审的过程中本身就具备天然的优越性,而在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往往会受到各方面掣肘,从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来看,由于法律体系不健全,律师的辩护权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其救济保障制度的程序是不完善的,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的刑事辩护的比例是较低的,而且质量不高。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当前辩护制度发展的主要方向,而且在广大学者以及研究人员中达成了强烈的共识,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大会通过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 ,并且着重强调了该内容的重要性,从本质上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并且保证他们辩护权的实现,从整体上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推进我国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同样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关键因素。
二、有效辩护的构成和判断
(一)有效辩护的构成
从有效辩护的构成来看,有效辩护主要包含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人行驶辩护权的权利,有效辩护概念的提出以及辩护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使得有效辩护制度得到了认同和发展,在诉讼权利体系中,辩护权是刑事被追溯者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权利,而且在诉讼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外国,有效辩护权都是刑事司法体系中重要的部分。从目前我国国内学者的观点来看,有效辩护的构成涉及多个方面,其本质就是保障刑事辩护能够正常实施,有效辩护是从宪法的权利中引申出来的,也是执行公证的司法程序的必然要求,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律师对其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不仅仅是自身法律知识以及专业技能的体现,更是当前社会背景下职业律师道德伦理开放性的要求,因此,有效辩护制度的推行非常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有效辩护的评判标准
有效辩护制度的实施主要的目的就在于改变传统的司法体制中侦查中心的主体地位,有效辩护权利的实现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侦查过程应当获得司法的授权,一些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性应当由法官来签署,侦查机关在做出强制处分时必须向被处分人出具该文书,这样可以对侦查机关的权力进行约束,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有效辩护制度中应当还包含侦查的司法救济原则,也就是说在该辩护制度的运行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人对有关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那么有权力向中立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诉,该内容的存在能够保护案件在侦查偶成中受侵害人的权益,也是司法救济中的重要内容。最后,有效辩护制度中还应该包含启动程序性的制裁措施,也就是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是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利的,可以利用审判权来排除控方强制性的证据,进而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力。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有效辩护的实现
在我国范围内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根本原因就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使得司法的效率进一步提升。而且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各级有权机关过度配合使得被告人的合理辩护权失去意义,被追诉人的正当诉求很难得到保障,而司法机关在已经发生错误的按键上重审、平反又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首先,以审判为中心的有效辩护的实现能够维护被告人的权益,是尊重人权的表现。在宪法中,辩护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被追溯人可以通过有效的辩护,并且通过辩护律师积极发表辩护意见提高辩方的诉讼地位,以审判为中心的有效辩护的实现也是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限制,通过程序的正义性来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从有效辩护制度的构想来看,其价值流程为:有效辩护→辩护权→诉讼权益→人权,从法律角度来看,有效辩护就是对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护,其最终价值的归属为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利,使得被追诉人的人权得到保障。
其次,以“审判为中心的”有效辩护的实现可以顯著地提升诉讼的效率,能够节约当前我国紧张的司法资源。律师的工作不但要为当事人进行法律工作,而且还得帮助被追诉人尽早地脱离诉讼过程,避免长期陷入到一个案件之中。而“审判为中心的”有效辩护的实现不但能够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而且还能够显著地提升司法效率。在我国当前司法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审判程序长期地存在着非法取证的现象,程序违法现象异常突出,程序违法现象再加上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被无视、被边缘化,尤其是在刑事诉讼的阶段中,一些有权机关对被追诉人采取了非法扣押、非法窃听、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采取措施来限制辩护人的辩护权等方法致使了整个辩护过程呈现出无效化的特点,这种控辩失衡的局面严重威胁着辩护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辩护方的反复上诉使得整个诉讼流程变慢,严重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不仅如此,在当前的司法行为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无效辩护的现象,无效辩护导致了大量非法证据被使用,整个辩护活动呈现出边缘化的特点,导致了冤假错案频频产生,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在社会中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使得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受到了严重地损害,而随后的平反工作又再一次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所以,从整体上来说,“审判为中心的”有效辩护的实现可以提高辩护的效力,减少了诉讼过程中不必要的环节,还能够减轻被追诉人的诉讼负担,此外,“审判为中心的”有效辩护的实现对有权机关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可以制约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降低了冤假错案现象的发生概率,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
四、实现有效辩护的措施
(一)提升刑事辩护的参与度,树立辩护理念
刑事诉讼制度是衡量我国法治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的重要制度,刑事辩护的提出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树立辩护理念,不断地提升刑事辩护的参与度。在实际应用中,应当使得人权的保障与惩治犯罪相结合,在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还需要注意方式方法,注重对被追诉人正当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每一位从业的律师要树立良好的辩护理念,司法人员也应当保证被追诉人合法辩护权的实现,在一些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应当征求被告人的同意,在判决生效之前应当认证地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二)强化律师的辩证能力
首先,在实体辩护中,律师要做到对于主要针对的方面的相关司法解释、审判指南等方面的文件、法规等内容熟悉,从刑事案件的特点来看,大多数刑事案件通常和其他类型的法律相互联系,例如在交通肇事类案件中往往会牵涉到道路安全法的相关内容、有毒有害食品的安全方面又会牵扯到国家食品监管方面的内容,所以,在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要具备良好的口才,并且有严密的推理能力,有着非常明晰的辩护体系。
其次,律师还应当具备程序辩护的能力,在辩护的过程中充分地发挥辩护的主动性,这就要求辩护律师能够熟悉法律的动向,并且可以充分地利用辩护权,虽然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并没有完善的辩护权保障机制,但是已经是处于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律师可以在辩护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质证权和非法证据排除权等。此外,律师在辩论的过程中还需要合理地平衡风险和收效,利用自身的经验来进行辩护。
(三)提升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执业水平
从目前我国的整体水平来看,我国的刑事辩护率较低,产生这样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水平较低,由于刑事案件一般都牵涉到民商法领域的内容,其中的知识点非常琐碎,而且专业化的程度非常高,知识以及技术水平方面更新换代的速度非常快,如果律师没有非常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大量的实践经验是没有办法胜任该领域的工作的内容。因此,在日常的工作中,律师要充分了解辩护制度方面的内容,并且在工作中多多学习各个领域的知识,使得自己的法律基础知识更加牢固,从刑事案件的辩护内容来看,刑事案件往往会牵涉到各个方面的知识,这就要求律师在工作的同时应当学习跨专业的知识,并且在实战中积累辩护经验,学会使用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的方法,从而提高自己的辩护能力。
五、结语
在十八届四种全会中通过了诉讼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在这样的司法背景下,探讨有效的辩护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我国的司法进程来看,刑事案件的审判司法还着重于侦查中心主义突出的现象,大量的证人证言、被侵害方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内容都存在着未被裁判的情况,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相关有权机关的权利,而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控辩双方实现平等的对抗,更加注重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利,从整体上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辩护制度的完善是推动我国法制进程的重要手段,该制度的形成和不断丰富是司法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建设的发展方向。
注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若干问题的决议》。
参考文献:
[1]马柳颖,黄小龙.论提升指定辩护质量的实践路径——以刑事辩護全覆盖试点改革为契入点[J].怀化学院学报,2018,37(1):71-74.
[2]臧德胜,杨妮.论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以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为切入点[J].法律适用,2018(3):63-69.
[3]孔超,方玉霞.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律师辩护权的保障[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3(2):57-60+65.
[4]王长水,王晶然.论我国有效辩护原则的运行及完善[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5(6):87-89.
[5]蒋志如,陈磊.从“有”辩护到实现“有效”辩护的演进轨迹——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7(4):6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