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竞颖
摘要:工业现代化让社会本位的法观念成为制约私权的学理根据,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足以产生比自然人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意义重大。将利益相关者理论纳入公司治理范畴考量,可以解决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不确定性问题,为利益相关者寻求司法救济提供法律依据。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可以作为公司社会责任违反之诉的适格原告。利益相关者作为市场主体时常处于劣势地位并且难以对公司决策时的长期利益,短期利益进行证明,因此,在利益相关者提起公司社会责任违反之诉时,由公司证明自己做出经营决策时已经衡量过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且符合程序要求,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性质 司法救济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分析
(一)公司为什么需要承担社会责任?
早期民事活动交往将过错原则、契约自治、所有权绝对作为私法真理。工业现代化以来,人口密度急剧上升,个人在享受生活进行消费时往往会与他人的利益相冲突。于是,自由人必须带着“法律脚镣舞蹈”,绝对的自由是难以为继的。
公司作为登记成立的法人,是区别于股东的独立主体,其在商业交往、生产建设中也同自然人一样,会对社会产生影响,近几年食品生产领域频频曝光的社会事件足可以证明公司比自然人对社会的影响面更广。因此,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生活的实际需求。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该如何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规定较为抽象,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需要进一步细化。
无论是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还是各上市公司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可以看出,其社会责任的内容有以下特点:(1)对社会责任的内容尚停留在现象描述,没有对其内涵抽象出一般性规定。(2)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随意性较大,即便是同一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社会责任的内容都有较大差异。
有学者提出,将利益相关者理论纳入公司治理范畴考量,社会责任内涵的不确定性问题也因此得以解决。利益相关者是指股东、雇员、客户、供货商等与公司经营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除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称之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要求是,公司应当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二、谁能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纠纷诉讼的适格原告?
(一)股东提起公司社会责任违反之诉的适格性
公司作为负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主体,其经营活动不能忽略利益相关者,但公司也是市场中的经济人,总是存在为了自身利益而违背社会公序的可能。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在作出经营决策时需要平衡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期实现公司与社会协同发展。
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在作出经营决策时,很可能会为了公司的长远利益而损害公司的短期利益,例如为了与零售商长期继续合作,在某次交易中并不赚取实际利润,此时,股东可能会以该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长期利益,短期利益的享有主体是公司,股东在公司利益受损时提起的应当是代位诉讼。
(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起公司社会责任违反之诉的正当性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应有所限制,此处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是与公司签署长期贸易协议的交易主体,短期合同双方之间的信赖利益关系仅存在于契约履行期间,并随着契约履行完毕而终止,没有必要纳入公司治理的范畴考量。
理论上说,公司短期经营决策并不总是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相一致,要实现互惠互利,就需要进行长期利益的考量。有学者认为,如果公司的长远利益符合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那么就应该牺牲公司的短期利益,诚然,这种情况下,应该交由股东会决议。
三、公司社会责任纠纷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分担
(一)可能影响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因素
1.利益相关者作为市场主体时常处于劣势地位。诸如雇员、客户等利益相关者是一个庞大的市场群体,由于信息不对称且缺乏强大的财力支持,时常处于交易的弱势地位。倘若对利益相关者苛以严格的举证责任,恐怕会阻遏其寻求法律救济的欲望。
2.原告难以对公司的长期利益,短期利益进行证明。将利益相关者理论纳入公司治理的决策范围进行考量实质上是各方利益平衡的过程,公司在做出决策时是如何分析长期利益,短期利益以及决策程序是否具备正当程序,这些证据存在于公司内部,由公司掌握,利益相关者实难获取。
(二)社会责任违反时公司的举证责任
如前所述,利益相关者作为市场主体时常处于劣势地位并且难以对公司决策时的长期利益,短期利益进行证明,因此,在利益相关者提起公司社会责任违反之诉时,由公司证明自己做出经营决策时已经考虑过利益相关者并且符合正當程序,具有积极意义。
(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举证责任
在利益相关者提起诉讼时,其举证责任需符合一般要求,即证明自己的利益因公司的经营决策受损,自己损失与公司的决策具有因果关系。至于需要公司提供在做出经营决策时的相关证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若被告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需要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