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合同制员工休息休假权的现状调查

2019-08-26 07:14丁金燕罗春阳郭凌霄
丝路视野 2019年2期
关键词:权利救济

丁金燕 罗春阳 郭凌霄

摘 要: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已是被世界各国普遍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的劳动立法也对劳动者实施倾斜性保护,但高校合同制员工的休息休假权仍受到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侵害。笔者以G省高校合同制员工为调研对象,以其休息休假权为调研内容,分析现状成因,探究相关解决措施并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合同制员工 休息休假权 侵害形式 权利救济

一、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概念及G省高校员工权益受损表现

休息休假权指的是劳动者享有的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获得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它是一项基本人权。但高校合同制员工休息休假权受侵害情形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基于此背景与现状,笔者以问卷与访谈的调研形式对G省G校与M校的合同制员工进行调查,将G省高校合同制员工受侵害的表现进行分析。高校合同制员工休息休假权受侵害的主要表现为:延长劳动时间,过度加班;无法定节假日;休息休假权在高校内的“贫富分化”。[1]

二、G省高校合同制员工休息休假权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以下笔者将其划分为非法律因素与法律制度层面进行探讨。

(一)非法律因素

1.历史传统的影响

从驱动经济发展的要素来看,劳动密集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方面,这导致了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多方主体都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重视不够。比如在笔者的调研中,有的员工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跟休息休假相关的权利诉求,因为怕自己提出诉求之后被调离或被辞退。

2.现实中严峻的经济形势和就业形势

劳动者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就会被迫降低就业要求,尤其是下岗工人,大龄劳动者,残疾工或是一部分女性工作者。比如,在中国高校里,随处可见的“食堂阿姨”“宿管阿姨”这类大龄女性员工。在目前经济形势之下,自己对工资待遇要求也并不高,只要能够保证定期拿到工资就已满足。

3.其他不利因素

(1)用人单位的原因

加班经济效益驱使用人单位忽视劳动者的休息权,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班能使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获得超额经济利益,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2)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劳动者自身的素质水平不足是其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首要原因。以贵州省G校和M校为例,合同制员工的学历普遍较低,多是初中或中专学历,少数为小学学历、高中学历或大专学历等。对于大多数员工而言,知识水平较低是影响其自身法律和维权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他们无法充分了解休息休假权也不知如何维护其休息休假权。

(二)法律制度层面

1.立法体系不健全

(1)劳务派遣制度不完善

在G省G校中,该校完成了后勤社会化改革,将内部的后勤业务承包给学校之外的物业公司、餐饮服务公司,从而改变了以往由高校直接聘任劳动者的情形。从法律角度看,高校通过购买“劳动力”而与物业公司、餐饮服务公司所形成的劳务派遣关系,代替了以往学校与劳动者所形成的劳动关系,从而使高校由用人单位转变为用工单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高校对劳动力的需求日益增长使得劳务派遣规模日益扩大,其中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2)不定时工作制的弊端

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标准模糊,导致被用人单位滥用。我国法律对判断职工是否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标准规定较为模糊。如,对“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的界定没有客观判断标准,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自由裁量,而劳动行政部门对此只进行形式审查,导致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被扩大。

(3)缺少法律实施细则

有关休息权保护的法律存在漏洞是劳动者休息权被普遍侵害的制度性因素。尽管我国法律已经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规定,但相关法律仍存在规定较粗线条、缺乏可执行性、缺少必要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容易引发执行困难等弊端。

2.劳动法律执行中的问题

(1)工会缺位

高校合同制职工,既能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也能参加高校内工会。但工会未发挥实质作用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或是只在自己公司注册地建立工会组织,另一方面在于高校工会少作为。

(2)执法力度弱,监管不到位

笔者在对G省M校的调研中发现,M校的合同制员工普遍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没有主动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而事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劳动者们的举报、投诉也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所以对员工保护工作不积极。[2]

三、探析相关解决措施

(一)健全劳动法律机制

1.规制劳务派遣制度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以弹性用工为本质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它的出现和存在有其合理性与积极性,所以我们在构建劳务派遣法律制度时,应综合考虑劳务派遣的优点和缺点,有针对性地规制劳务派遣制度,以求最大限度地控制劳务派遣的消极作用。

2.规范采用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批用人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不仅仅是进行书面审批,还应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以决定是否同意用人单位的申请。

3.及时完善有关休息权的立法

在法律规定上,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落实,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劳动法》中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休息权的内涵以及休息权的范围,以便为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提供更详尽的立法支持。

(二)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的问题

1.提高劳动者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现阶段,高校合同制员工的法律意识尤为淡薄,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为了给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防止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发生,应给员工进行相关法律培训,普及与自身切实相关的法律知识,加之高校有能力、有条件以最优化资源利用的方式实现。[3]

2.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违法成本低主要体现在劳动者因为维权成本高而放弃维权,使得用人单位一再向违法的边缘试探,再者就是劳动执法部门执法不严、处罚标准低、制裁手段局限等弊端导致用人单位一再侵害劳动者休息权。要让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就要增加对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

(三)切实发挥高校工会作用

要发挥高校工会的主动性。劳动者的休息权能够得到充分落实和保障,必须由工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等多方主体进行积极联合行动。在这些主体中,充当先锋的应当是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应积极发挥其功能主旨,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架起一道桥梁,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相互支持。

(四)发挥劳动执法部门和监察部门作用

劳动者休息权被侵犯同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监察力度不够有重大关系。劳动力是特殊的生产要素,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不能任由市场自身盲目调节,否则,必将引发诸多社会矛盾与不和谐因素。

四、结语

高校合同制员工是广大劳动者的一部分,其休息休假权是他们的基本人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被侵害的情况下,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并减少侵害发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同时,提高社会整体法律素养以及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是笔者和所有公民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陈丹,陆敏.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问题研究——以杭嘉甬地区为视角的分析[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4(05):1—7.

[2]赖力静.反思与完善:我國工作日休息时间的法律保护——以工时制度为进路[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3):127—130.

[3]江雨时.社会保障视域下的国民休假制度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6(13):19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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