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释思
摘 要:在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今天,随着以法律为主导时代的到来,道德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便逐步为人们所忽略,甚至于被舍弃。然而,殊不知,中华五千年的道德伦理的传承,正是炎黄文明生生不息的根源所在。其二者之间具有承前启后、相互倚重的关联性。综览当代的法律与道德,西方普世价值的入侵,导致中华的伦理观出现了严重危机,更由此引发社会问题的丛生,甚至于威胁到了正义价值观的存续。所以,针对该现状,如何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对立统一关系,涉及到了当前社会问题的解决思路。对此,余以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相关的认识与剖析。
关键词:法律;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的统一关系
作为社会延续存在的两大问题,法律与道德均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更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因此可见,其二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内在同一性。体现在:
(1)法律与道德均是社会关系治理与调整的重要法则。从调整对象看,法律的产生,是针对人类社会存在的伦理违法与规则背弃行为进行的,在道德准则范围内的身心与自由的惩戒。道德的存在,本身则是先于法律形成,成为社会伦理的衡量标准。其与法律均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则。由此可见,其二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同一性关系。
(2)法律与道德均产生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其存在与发展,均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而道德与法律,正是起源于此。因而,就形成的先后顺序看,道德以伦理体系的形成,而逐渐为人们所注重,并随着文明时代的到来,而成为针对人心社会的一种标准化的调整体系。法律,则作为道德体系形成过程中的一种补充,而成为了改善社会治理效果的重要辅助手段。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的形成,均与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必然联系,可以说,社会的发展,促进了道德体系的构建,法律制度的形成。
(3)法律与道德的价值,均源于人类对于社会文明的期待和秩序伦理的需求。由于人类原始聚居的发展,从而形成了制衡秩序的天平,道德伦理的评判标准,便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而法律则是针对超越道德底线与犯罪界限之人的违规作为,采取的一种惩戒性规制。因此,可以说,在守法的前提下,社会是以道德为核心的存在;在违法的背景下,国家是以法律为核心的专政。因此足以看出,不论是法律或道德,其实践价值都是源自于人类对秩序与伦理社会行为进行的调整和治理。而社会的发展过程,理所当然地成为法律与道德形成的重要土壤。
从上述关于法律与道德同一性的分析可以看出,道德始于人类对于伦理的根本需求,而法律则源于人类对于社会秩序的治理所需。其二者均是文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具有价值的同源性。
二、法律与道德的对立关系
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同一性展开的分析,可以判断其二者之产生,实为人类社会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由于法律与道德各自执行临界点的不同,因此,在本质上必然产生各具特点的对立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与道德在执行主体上的差异性。由于法律是政治上层建筑以国家意志的形式,根据社会发展实际而主动形成的一种针对行为的制度治理体系,故执行主体明显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道德,则是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后,面临生存希求同时,于作为执行主体的人的理念意识中自发形成的一种善恶是非的评判及裁断标准,是人之潜在理性认知中促起的心照不宣的良性规则,其具有平衡与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功能。因此足以看出,法律是由国家执行的规章,而道德则是由人心自觉执行的秩序。二者在主体上具有明显差异性。
(2)法律与道德在调整对象上的差异。就法律而言,作为国家对社会进行治理的主要依据,其所担负的不仅仅是惩治犯罪,更为主要的是约束人心与行为,所以,在调整对象进行违法犯罪的同时,法律也自然而然地成为制约其主观违法意念的主要工具。而道德,在我国作为存续于今数千年的一種出于人性本质的伦理观念,传承至今仍然在正义的价值层面上,发挥着对社会人心、善恶是非的重大调节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与道德在调整对象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3)法律与道德的内容,在调节社会人心、主观行为方面的不同。众所周知,法律在内容上,是以社会人心、动念行为的违法内容作为惩戒范围。而道德则是以约定俗成的社会共处习惯为内容的一种价值自我纠正的修复系统,在人心社会层面,不以违法为前提,而以蓄存于人性深处的标准性及理智化的荣辱观,作为是非善恶的评定依据。在动念行为方面,则以违法为界限,根据法律标准,对人的言行举止的合法性,进行公义的道德裁判,具有强制性。所以,法律与道德之内容,在调节社会人心与行为动念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其对于社会秩序与人性伦理的内容,具有各自独立的特征。
根据法律与道德在主体、客体及内容方面存在的差异性特点,足以看出,道德是社会伦理恒久之治的根本,而法律则是道德作用出现畸形发展时,用以矫正与修复的规制工具,二者具有先来后到的发展关系。当前,正因过分强调了法律,而忽略了道德作用,遂使得道德日渐不治,人心在法律的作用下,自我修复机制则更显力不从心,从而出现了如彭宇案、老人摔倒应不应该扶等违背人类文明发展的病态型社会事件,及偏离道德的不当命题。应该说,社会的伦理秩序,有其荣辱价值观的约束,而法律的过度延伸介入,则必使道德的自我修复机制受到严重冲击。促使社会的发展,不能以法律代替道德,否则必然产生矫枉过正,两败俱伤的结局。所以,余以为,法律应在道德的基础上使用,而不应让道德被法律所绑架,从而出现了诸多令人不敢认同的,尽皆扭曲的社会现象。
综上可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联,具有同一性,也存在对立性。然而,从法律与道德的构造与实际意义看,道德的存在,应当较之于法律的调整,更为重要,中华五千年文明得以传承至今,所倚仗的正是德治,而非法治。因此,针对当前的人心问题,社会认识可知,道德是根治人心伦理的根本,而法律则是平衡社会状态的天平。其统一性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而其对立性,更能为国家的治理,社会的调节提供更有价值的指导思想与发展取向。所以,国家应该在德治的引领下,以法治为辅助,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人民的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