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媚英 黄少宏 叶凯欣
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莞一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3名被告人,共同向原告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75万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22万元,律师费244400元、保险费55286.4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5000元。
这一起案件成为东莞市首宗公开判决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据了解,被告人何树朝等3人因涉非法偷排电镀废水,流入河流造成严重污染,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对何树朝等3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非法偷排700吨电镀废水,
三人被起诉
2017年1月13日,在东莞市石碣镇公安分局的配合下,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石碣镇环保分局对石碣镇百花路63号一无牌无证废品收购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废品回收站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手续。
经环保及公安部门查实,从2016年6月中旬至2017年1月,增城市某电镀厂经营者袁沛苍雇佣陈灿江为其货车司机,并指示陈灿江驾驶货车将电镀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运送到何树朝经营的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3号一无牌无证废品收购站内,通过私设的暗管将废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最终流入南面的中心涌。何树朝默许袁沛苍偷排废水的行为。
在此期间,何树朝、袁沛苍、陈灿江三人合谋共偷排废水约700吨。经检测,废品回收站的电镀废水倾倒点总铬超标14.3倍,总镍超标1429倍,总铜超标8566倍,总锌超标752倍,总氰化物超标120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1.6倍,氨氮超标5.7倍,导致当地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
2018年5月19日和12月28日,陈灿江、何树朝和袁沛苍分别因犯污染环境罪,已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分别判处1年有期徒刑。虽然袁沛苍、陈灿江和何树朝已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人仍应为其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
2018年7月,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对袁沛苍、陈灿江和何树朝等三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袁沛苍、陈灿江和何树朝等三人,一是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75万元;二是在东莞市的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三是支付环境损害评估费用22万元;四是支付律师费、担保费和诉讼合理费用等超过30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月23日和2019年6月10日两次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高达875万元,依据是什么?
偷排电镀废水约700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高达875万元。在案件庭審过程中,袁沛苍、陈灿江和何树朝三人均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价格过高。
受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案件进行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出具了《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3号废品收购站内排放电镀废水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认定本案中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875万余元。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是原国家环境保护部第一批推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之一,拥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具备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专业规划咨询、评估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资质,其鉴定报告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可成为提起诉讼的有效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鉴定人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也出庭对袁沛苍、陈灿江和何树朝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答复:“东莞市价格认证中心询问了行业内权威的三家企业的废水处置价格,报价从2500元/吨到3500元/吨,运费是100元/吨到400元/吨,鉴定人选取了最低的处置价格,没有计算运输费用。2017年9月15日,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虚拟成本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确定了敏感系数取值、采用区间等情形,鉴定人依据该文件确定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取5倍。”
记者查阅了《评估报告》有关环境损害量化内容了解到,本次案件中受污染区域水体为中心涌,根据《关于石碣中心涌水功能区划有关情况的复函(东环函〔2018〕750号)》,中心涌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III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功能目标,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取5倍。
电镀废水处理价格方面,东莞市价格认证中心向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固废站)以及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三家专业处置单位进行了询价,于2017年9月28日出具了《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得出2017年1月13日时排放的电镀废水处理单价为 2500元/吨。因不确定运输距离,故该价格不包含运输费用。
电镀废水排放量方面,根据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石碣分局出具的《关于袁沛苍、陈灿江和何树朝等三人倾倒电镀废水案件废水去向的情况说明》文件,本次事件从2016年6月中旬开始,增城市某电镀厂经营者雇佣货车,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两次通过一辆白色五十铃货车,将其电镀厂产生的电镀废水装载在容量约2.5吨的白色塑胶水箱内,运送至石碣镇百花路 63号一无牌无证废品收购站内。计算得出排放的电镀废水共约 700 吨,故废水处理总价为1750000 元。
综上所述,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 63 号废品收购站内排放电镀废水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 8750000 元。
诉讼主体获认可,
鼓舞更多社会力量参与
此外,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也成为本案的一大争议话题。
为证明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向法院提交了其在东莞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013年度工作报告书和2014年度至2017年度检查报告书、出具成立五年以上没有违法记录的《未受处罚声明书》及《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而何树朝则认为上述年度检查报告是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单方制作,未列明主营业务范围是从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主营业务每年收取的费用也未载明是用于公益活动,章程中的九项业务范围及宗旨没有明确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因此,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的主体不适格。陈灿江和袁沛苍同意了何树朝的意见。
经法院审查,《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章程》第七条载明的业务范围包括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供及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及各类环保知识的培训,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上述年度工作报告书和年度检查报告显示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每年均组织涉及环境保护的公益活动。这些证据证明了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无违法记录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
对此,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获得了法院的认可,此举必将推动更多的环保社会组织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是对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很好的补充,也多了一个监督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手段。
该负责人还表示,本案是东莞市第一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判决不单利于鼓舞更多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东莞市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他认为,本案的判罚结果也大大增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和打击力度。本案中,法院判决三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75万元,大幅提高了行为人破坏环境的违法成本,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人形成了强大的震慑效果,使其从“无所谓”的心态迅速向“犯不起”“不敢犯”的心态转变。
此外,判罚结果弥补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不足。此前,环保部门对于环境违法案件大多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罚款和罚金并不足以替代和弥补行为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民事赔偿方面往往无疾而终,最终的生态修复都由政府买单。而该案的意义在于使这些危害程度大的污染行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还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真正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