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成本内部化与反生态倾销关系研究

2019-08-22 07:23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9年8期
关键词:变量样本出口

迟 铮

近年来,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升级的背景下,我国平均每年遭遇反倾销调查案占全球反倾销调查案总数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频繁的国外对华反倾销给我国出口企业及其相关产业利益造成的损害不言而喻。而从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内容上不难看出,反生态倾销越发受到美欧等发达国家的青睐。因此,基于不同的视角深入分析国外对华反生态倾销的成因,对于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走出去”战略方针,从根本上扭转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被动局面,助力我国对外贸易及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生态倾销的特征

在国际贸易领域,倾销是一种非公平的竞争行为,也是产品进口国必须予以抵制的贸易活动。随着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国际绿色贸易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倾销的范围也从传统的商品领域扩展到了生态环境领域,生态倾销概念(Ecological Dumping)亦应运而生。Rauscher(1994)、Barrett(1994) 将 生态倾销定义为:出口国未将环境成本计入出口产品成本当中,或以降低环保标准的生产方式使得本国的出口产品具有不公平的比较优势,从而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Greaker(2003)、黄江泉(2006)均认为,在生态倾销中,出口企业实质上是以损害本国生态环境为代价,而且没有将对环境的修复和补偿成本考虑在内,故出口产品价格较低;发达国家在生产同类产品时因执行了较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而增加了成本,故发达国家一般要求对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一定的反生态倾销税来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从上述学者关于生态倾销的定义中不难看出,生态倾销的主要特征是:(1)出口产品成本中未能完全反映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环境耗用和环境损害的补偿费用,从而使得该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低成本和低价格的竞争优势;(2)出口国环境标准较低、环境监管政策较宽松,环境耗用和环境损害补偿机制存在严重缺陷;(3)生态倾销大多发生在经济落后或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它既是贸易问题,也是环境及会计问题。

(二)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与反生态倾销

环境成本内部化的要义是要求企业将因自身活动而引发的环境耗用和环境损害以计入成本费用的方式予以补偿。从会计核算的视角来看,企业环境成本是指企业对耗用和损害环境资源而应付出的代价,也是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所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而环境成本内部化,则是企业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要求,将环境耗用和损害的补偿支出计入成本费用的行为。具体说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的环境成本应包括:(1)制度性环境成本,主要有环境税或排污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环保罚款等支出,以及因预提环保准备金而发生的应计费用等;(2)自主性环境成本,主要有环保资产的折旧、摊销和维护费,以及企业环保部门人员薪酬、厂区绿化、环保技术研发等费用化支出。环境成本内部化既是企业对自身发生的环境耗用和损害的补偿形式,也是企业对各项已经资本化的环保支出予以费用化的过程。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既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标准和环境监管政策,也受制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主要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既影响着环境质量和企业成本信息质量,同时也关系到国家对外贸易乃至经济发展的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执行的环境标准相对较低,国家环境监管政策相对宽松,进而导致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环境耗用与损害未能全部计入成本费用。毫无疑问,这种制度性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较低的问题,不但给环境耗用和损害的补偿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形成了羁绊,也为我国出口产品遭到发达国家的反生态倾销制裁埋下隐患。就自主性环境成本而言,由于环保资产对企业提高绩效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在追求经济效益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冲突面前,大多企业的投资选择是利益驱动而非责任驱动,故发生大手笔环保资产投资的企业寥寥可数,企业环保资产、环保技术研发支出,以及由此产生的自主性环境成本少之又少也就不足为奇。这无疑也加剧了我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较低的不良态势。

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反生态倾销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囿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标准和环境监管政策,发展中国家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通常会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环境耗用和损害的补偿机制存在严重缺陷,企业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未能履职尽责。就发达国家而言,如果对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不加以限制,势必对本国相关产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而发起反生态倾销则是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输入最常用的手段。(2)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对出口产品成本的高低有直接影响,如果出口产品成本中的环境成本含量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既表明企业执行的有关环境标准低,政府环境监管政策过于宽松,同时也表明企业为生产产品所耗费和损害的环境资源未能完全计入产品成本中。成本是价格形成的基础,环境成本缺失势必导致出口产品价格扭曲,这显然有悖于国际贸易领域的公平贸易原则。(3)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决定了出口产品成本信息质量的可信度,当环境成本内部化不足时,就意味着企业低估成本、高估收益,这种失真的成本信息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和谨慎性要求,也难以得到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认可,取而代之的则是“替代国”同类产品的成本信息。而在“替代国”制度下,我国出口产品被认定为“倾销成立”往往不可避免。

表1 变量及其定义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3 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对反生态倾销影响的回归结果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出口企业提高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有助于规避反生态倾销风险。

二、研究设计

(一)变量选取与模型构建

1.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本文以出口企业遭遇包含环境问题指控的反倾销案来代表反生态倾销度量指标。虽然反生态倾销案并非独立存在,但通过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所披露的信息可以获得每一起反倾销调查案的指控内容,所以当企业遭遇反倾销中包含环境问题指控也就意味着企业遭遇反生态倾销。

(2)解释变量。本文以企业的环境成本与管理费用之比来代表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度量指标。基于环保资产投资与环境成本在本质上的区别,本文摒弃以环保资本性支出水平作为环境成本内部化度量指标的做法。同时,考虑到实务中企业的环境成本虽然是以环境税费的形式分散于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制造费用、营业外支出等有关项目,但大部分还是列支于管理费用,故通过环境成本与管理费用之比来反映为了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企业成本费用中对环境成本的实际负担情况。

(3)控制变量。为了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本文参考唐国平等(2013)、万寿义和迟铮(2014)的做法,选取出口比重(EXP)、控股股东类型(NAT)、公司规模(SIZE)、销售毛利率(GPM)、资产负债率(DAR)、年份(YEAR)及行业(IND)虚拟变量作为控制变量。此外,本文还控制了年份和行业的固定效应。

2.模型构建

为了检验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反生态倾销的影响,本文参考Nakamura(2011)的方法构建模型。考虑到环境成本内部化实施效果的滞后性,模型中均采用滞后一期变量。本文所构建模型如下:

其中,AD代表企业是否遭遇反生态倾销;IEC代表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CONTROL 代表控制变量;i表示i 公司,t表示t 年,a0为常数项,a1、a2分别为变量的系数,μ为随机误差项。上述变量及其定义如表1所示。

(二)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1—2017 年沪深A股中有出口业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根据研究需要对上述样本进行了筛选,最终得到265家上市公司样本,1855个年度观测值。重污染行业的范围是依据原环保部于2008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目录》来界定,主要包括钢铁、煤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造纸、纺织服饰、建材、矿物制品、有色金属、石油加工、酒、饮料和精致茶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等行业。样本筛选过程如下:(1)剔除上市时间短于样本期的公司;(2)剔除ST、*ST公司以及相关数据缺失的公司;(3)剔除资产负债率(DAR)大于1等存在异常值的公司。为了消除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主要连续性变量在1%与99%分位数上进行了缩尾处理。

变量中企业环境成本和管理费用数据主要取自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的“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项目。出口比重、控股股东类型、销售毛利率、总资产额、总负债额等数据均取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反倾销调查的数据取自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实证部分采用STATA 13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三、实证分析

1.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文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环境成本内部化变量的最大值为0.99,最小值为0.01,均值为0.1325,标准差为0.2605,这说明各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差别较大,且大多数样本公司的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较弱;出口比重的最大值为0.9835,最小值为0,均值为0.2216,标准差为0.2188,这表明大部分样本公司的出口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了两成;控股股东类型的均值为0.45,标准差为0.497,也就是说,国有控股公司占样本总数的45%,这说明样本公司中非国有性质的略多;公司规模的均值为22.1623,标准差为1.1477,说明样本公司的总资产额相差较大;销售毛利率的均值为0.2315,标准差为0.1537,表明出口企业普遍能从出口贸易中获利;资产负债率均值为0.4358,标准差为0.2013,这表明大多数样本公司的资本结构合理,长期偿债能力较强。

2.相关性分析

本文采用Pearson相关系数(r)来检验任意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通常情况下,Pearson相关系数的绝对值越大,相关性则越强。经检验,相关系数均小于0.4, 这表明本文所设定的模型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据此进行回归分析的结论具有较高可信度。

3.回归分析

表3的回归结果(1)和(2)是以样本公司次年是否遭遇反生态倾销为被解释变量。回归结果(1)是仅加入环境成本内部化变量、年份和行业控制变量的回归;回归结果(2)是进一步加入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回归结果(1)和(2)显示,环境成本内部化变量与企业是否遭遇反生态倾销变量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3.977和-3.919,即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越高,企业当年遭遇反生态倾销的风险越小,本文的假设得到验证。为了考察环境成本内部化变量在更长期限对反生态倾销的影响,表3的回归结果(3)是以样本公司在未来两年是否遭遇反生态倾销为被解释变量,并以2011—2016年为样本期进行回归分析,结果显示,环境成本内部化变量与反生态倾销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相关系数为-2.5。这表明,从长期(两年)来看,提高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对反生态倾销依然具有遏制作用。

4.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运用变量替代法来进行:(1)在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选取净资产收益率(ROE)代替销售毛利率,然后进行回归分析;(2)在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以环保投资变量(ENI)代替环境成本内部化变量,随后再进行回归。通过以上变量替代的方法得到的结论与之前的回归结果一致,本文的实证结果得到了验证。

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2011—2017年沪深A股265家重污染行业出口企业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实证检验环境成本内部化与反生态倾销的关系。经研究发现,环境成本内部化变量与企业是否遭遇反生态倾销变量显著负相关,即企业提高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不仅对下一年的反生态倾销具有显著遏制作用,而且对下两年的反生态倾销也同样具有显著遏制作用。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为了积极应对反倾销尤其是来自于发达国家的反生态倾销,我国应进一步提高环境标准和强化环境监管政策的刚性约束,并将环境成本内部化等指标纳入到高污染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以形成企业环境保护的外部“高压”态势。(2)政府应加大企业自主性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政策扶持力度,对企业环保资产投资和环保技术研发支出应给予必要的政府补助,以此来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环保设备和环保技术,以及大力开展环保技术研发,缩短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自主性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上的差距,进而规避国外对华反生态倾销风险。(3)重污染行业应建立环保准备金制度,即企业应按照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提取环保准备金,预提时,一方面计入环境成本,另一方面应计入预计负债,该制度既符合污染者付费和会计上的谨慎性要求,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对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支持,更是为企业日后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进行环境修复提供资金基础。(4)会计核算中应单独设置“环境成本”账户,用来核算各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费,包括制度性环境成本和自主性环境成本的发生和转销,并在利润表中对环境成本专项列报,以满足反倾销调查机构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环境成本信息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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