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彦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很长时间,我国的学校一直是作为教育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来承担起相应的教育教学功能。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以来,对规范组织内部的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在各地的改革试点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为:
首先,管得太严,学校发展同质化。政府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任免、财务分配、组织运行等方面的直接、微观管理,从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政事合一、管办合一,统一化的管理,学校发展中出现“千校一面”的同质化现象,学校发展缺乏活力。
其次,管得太松,甚至监管缺失,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频发。学校管理中的另一种常见模式是“委托-代理”的管理模式,但是在学校的实际运作中,经常会出现作为最终代理人的事业单位会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致力于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发挥利益攸关方对学校的能动作用。
再次,制度不健全,配套机制欠缺。关于学校管理的制度很多,但是大多数是来自于上级行政部门的约束性文件,而致力于学校各利益攸关方的规章制度则少之又少,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缺乏有力的法制保障。及时、透明、公开、有效的信息披露网络平台缺位,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过程中的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较低;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绩效评价体系的不健全,导致绩效评价制度难以成为有效激励理事会和管理层的主要手段;监管机制与问责机制的不健全等。
法人治理结构变革是现代治理的核心内容,利益攸关方,或称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是与法人组织治理结构相联系而存在的一个概念。广义上讲:“凡是与学校发生利益关系的人或者集团都可称之为利益相关者(利益攸关方)”,从狭义上讲:“与学校有直接契约利益关系的人或者集团”。对于中小学而言,与学校存在利益关系的人或者集团就是学校的利益攸关方。要解决目前学校法人治理体制机制变革的难题,就必须实现中小学校利益攸关方的共同治理。近年来,在中小学校中已经出现了一些体制机制改革实验学校,比如北京的十一学校、深圳的深圳明德实验学校等,其改革举措和办学实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新时代召唤中小学校切实推进利益攸关方共同治理改革。
首先,政府放权,为中小学校利益攸关方共同治理提供源头活水。学校要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超越,将原有的客体上升到主体,使学校决策从单一决策进步到共同决策。这是实现学校利益攸关方共同治理最基本的要求,这就需要学校各利益攸关方尤其是政府转变思路,实现政府放权,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拥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是实现学校利益攸关方共同治理的源头活水。
其次,结构重建,打造学校利益攸关方共同治理的合理结构。治理包括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这其中治理结构是首要的关键因素。作为事业单位的学校,只有从法人治理结构的层面进行改革,才能真正建立学校利益攸关方共同治理的组织结构;也只有以实现学校利益攸关方共同治理为出发点和指导思想,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構的变革,才能真正将利益攸关方共同治理落到实处。
再次,打开学校,激发学校利益攸关方共同治理制度活力。在学校运行模式中把学校打开。积极鼓励并吸收热心于教育的社会力量尤其是企业力量参与到学校治理中来,逐步实现从课程到治理结构的开放,激发学校的活力和创造力。在学校的管理中把学校打开,鼓励利益攸关方尤其是教师、学生和家长的参与。需要学校以开放的心态,把利益相关者请进来,搭建平台让其参与学校治理。在学校决策、执行、监督的每一个层面,拓展利益攸关方的参与途径。只有把学校打开来,把利益相关者请进来,才能让学校焕发出新的光彩。
最后,科学共治,探索学校利益攸关方共同治理的最佳方式。学校利益攸关方共同治理的模式,将极大地激发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共治的良性格局。然而,要发挥共同治理的巨大能量,就必须构建科学的制度,因此,科学共治是实现学校利益攸关方共同治理的根本方式。科学共治的特点是规范而有序,弹性而有张力。因此在学校治理的过程中,要通过契约、制度等形式,依靠规范科学的产生办法、运行制度等,保障学校治理的规范有序;与此同时,还要利用利益攸关方的相互制衡,在服务、教学、评价等层面,改变一把尺子衡量一切的局面,为学校发展腾出更多的自由、弹性的空间,唯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学校利益攸关方共同治理的模型发挥其真正强大的力量。
(作者系民进广东省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深圳明德实验学校高中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