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玲 张小宁
新增长理论强调研发(R&D)是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关键驱动力,然而,由于研发成果外部性特征产生的“搭便车”行为影响了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企业研发投资均衡水平低于社会最优水平。于是,各国政府部门相继采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或金融工具及其组合来干预企业研发投资行为,激励其自主开展研发活动。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因具有高透明度、灵活性、可预期性等特点,成为理论界所认可的解决知识溢出带来的投资不足问题的最有效手段(Guellee和Potterie,1997;Ozcelik和Taymaz,2008),同时也受到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青睐,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部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
在中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省市纷纷采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R&D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强化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字显示,2016年中国有近8万户企业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比2015年增长了近五成;减免税额达960亿元,比2015年增长26.5%。由此产生的疑问是,如此巨大的税收优惠力度在引导企业持续增加研发投入的效用究竟如何?企业R&D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基于此,文章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两种最受关注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实证对象,对中国实施R&D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作用效力进行评估,以期为相关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决策提供经验论据和决策参考。
国内外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就税收优惠政策效力问题进行了研究,为文章提供了富有启发意义的经验论据。由于R&D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资行为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多元性等特点,无法简单的归入“促进论”或“抑制论”。理论界对政府R&D税收优惠政策对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自主开展技术创新的效果研究仍持有争议。通过对国内外研究成果的梳理,得到以下观点。
“税收激励”的观点。以Nelson等为代表学者提出税收优惠通过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和研发投资的边际成本以达到激励技术创新的目的。在此基础上,Dagenais从外部性的角度分析得到税收优惠是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投资的有效方式,并以加拿大为例证实了每1单位税收优惠能带来0.98单位的企业研发投入;Duguet Emmanuel的研究得出每1欧元税收优惠将带来略多于1欧元的研发投入;Yonghong Wu认为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资行为存在长期影响;中国学者王旭、廖添土等的研究也支持税收激励的观点,更进一步地,冯海红的研究发现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资的激励作用存在最优政策力度区域;程瑶证实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量及研发投入强度具有激励作用,且东部、中部地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比率要高于西部地区。也有研究认为,税收优惠虽然能够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但政策作用受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等因素影响(Tadahisa Koga,2003;Yohei Kobayashi,2014)。
“避税激励”的观点。Fazzari、Hall等对税收优惠作用效果产生了质疑,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成本高,在解决技术创新的外部性问题上是无效率的;OECD2009年出版的《科技政策回顾与展望》一书指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研发费用界定难、归集难、核准难等问题,不仅削弱了政策效果,还为企业提供了避税机会和空间;Estache指出税收优惠在降低边际有效税率上的作用不明显,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套利和逃税;吴祖光、李维安等认为由于管理层“寻租”行为导致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
“挤出效应”的观点。Eisner认为税收优惠对于研发投资的激励有限,且有可能阻碍私人部门的研发投资。Hovakimian等通过对企业研发活动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与现金流变化的理论分析得出:对现金流变化越敏感的企业,由于税收带来的现金流出对研发投资的挤出效应越明显;Boeing发现税收优惠有即时的挤出效应和滞后的中性效应,导致企业R&D投入强度下降。刘虹认为政府R&D支持政策不单产生激励效应,还会产生挤出效应,两种效应分布图大致呈“倒U型”曲线。
综上,既有文献从不同角度就R&D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影响、效应等进行了研究,为考察中国R&D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提供了富有启发意义的经验论据。与既有文献相比,文章的贡献可能有:第一,丰富了既有研究领域,既有文献多是对欧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经验分析,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较少,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为实证对象的研究更少,通过对中国R&D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作用评估分析,以期为中国及类似发展中国家实施税收激励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同时也为中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和调整增添新的实证证据。第二,拓展了既有研究方法,既有文献多选择静态方法,而采用税收减免额这个事后指标来度量税收优惠的话,只有当企业研发资金实际支出后,才能依据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抵扣,因此,从动态视角来考察R&D税收优惠政策效力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作用效力问题的实证研究多在生产函数模型下展开,经典方法是将研发投入作为被解释变量、税收优惠和其它控制变量作为解释变量,进行OLS回归分析。模型假定:
rd表示R&D经费投入,tax为税收减免额,C为常数项,ηit表示随机扰动项。
文章从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实际出发,评估分析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两个典型R&D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建立模型如下:
为验证文章的命题,在公式(2)基础上引入工具变量,建立如下动态面板模型:
公式(3)中,rd为被解释变量,采用企业R&D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表示,rdit-1为工具变量,表示R&D经费投入的滞后项(滞后一期的影响弹性最为显著),taxy、taxg为解释变量,分别表示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额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额。小标i表示省份,t表示年份,C1为常数项。系数α、β测度了在控制住上一期全部影响因素的前提下,当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经费投入的短期影响。系数γ表示R&D经费投入的调整速度,即税收优惠对R&D经费投入影响的持续时间。μi表示不可观测个体效应,νt表示时间效应,εit表示随机扰动项,服从独立同分布。
文章选取2009-2015年中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对模型进行估计。数据来源于相应年份的《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年鉴》以及《中国区域创新能力监测报告2016-2017》。为剔除物价因素的影响,所有数据以2009年为基期按照各省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了相应平减处理。
为避免“虚假回归”问题,首先,采用LLC、IPS、Fisher-ADF、Fisher-PP等检验方法对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各变量的原序列均存在单位根,为非平稳序列。通过进行差分处理,发现各变量在5%的显著水平下都是平稳的,属于一阶单整序列,满足回归模型的平稳性条件(结果见表1)。采用Kao(Engle-granger based)方法对面板数据进行协整检验,判断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关系,检验结果均拒绝原假设,表明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可进行面板数据的回归估计。为科学选择模型,根据Hausman(1978)提出的方法进行检验,在5%的水平下,拒绝原参数的固定效应估计与随机效应估计不存在显著差异的假设,从而确定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静态面板数据回归分析。
静态固定效应模型分析结果见表2第二列,R2为0.9621,说明模型具有很好的解释作用,P值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回归结果具有很强的稳健性。结果显示,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额每增长1%,当年的R&D经费投入增长0.42%;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额每增长1%,当年的R&D经费投入增长0.2403%。由此可见,政府实施R&D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资行为产生了明显的正向激励作用。研究结果与李万福等(2013)的结论一致,即政府实施的R&D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是有效的,企业研发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多,越能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通过对静态固定效应模型分析结果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作用不同,弹性系数分别为0.42%、0.2403%,可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相比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略微明显一些。
表1 面板单位根检验结果
由于不同企业纳税立场以及对研发投资预期的差异,可能导致税收优惠和R&D经费投入之间的内生性问题(Bloom,2002),而静态面板模型忽略了内生性问题,Arellano和Bover(1991)提出的差分广义矩估计方法(简称“差分GMM方法”),通过引入工具变量可有效解决变量内生性产生的估计偏误问题。在工具变量的选择上,研究者多选用因变量的滞后变量作为工具变量,于是,文章选用滞后一期的R&D经费投入作为工具变量进行差分GMM估计。差分GMM模型一般选用Sargan检验法判断模型中是否存在过度限制约束问题,原假设为模型过度约束正确,采用卡方检验。由表2第三列可知,除动态面板模型②外,其余三个模型Sargan检验的P值均大于0.05,表明接受Sargan检验的原假设,即模型选取的工具变量有效。
表2 面板数据回归结果
1.激励效应。由动态模型①估计结果可知,在考虑R&D经费投入存在滞后效应情况下,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额每增长1%,当年的R&D经费投入增长0.1873%;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额每增长1%,当年的R&D经费投入增长0.1094%,且在1%的水平下都是显著的。动态GMM估计结果显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对企业增加R&D经费投入均产生了正向激励效应。可见,中国实施R&D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了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相应税收负担,降低了企业研发投入的风险,从而发挥了拉动企业研发投资的作用。
2.不同政策作用效力存在差异性。由动态模型①估计结果可得出,不同R&D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影响弹性存在差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弹性系数α为0.187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弹性系数β为0.1094,相比之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弹性系数高出0.08%,说明实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增加R&D经费投入的作用效力要比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略为明显。为深入分析两种政策激励效果的差异,构建动态面板模型②和③,模型估计结果显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弹性系数α为0.1805、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弹性系数β为0.1312,结果表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作用效力相比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明显,导致政策效力产生差异的原因可能在于两种政策适用范围、税收抵扣比例等的不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仅针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征收,政策实际惠及面相对较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广泛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抵扣比例最高达75%,政策门槛相对较低、惠及面更宽。可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惠及面更宽,因而激励作用更强。
3.成本效率。根据动态面板模型②和③估计结果显示,1单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可带来0.1805单位企业研发投入;1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可带来0.1312单位企业研发投入;文章的研究结果高于王旭等(2017)得出的企业税负每降低1%,R&D投入增加0.055%的测算结果。然而,据欧美创新型国家或地区经验数据显示,在美国1美元税收优惠能带来1美元额外的研发投入(Hall和Van Reenen,2000)),在欧盟国家1欧元的税收抵扣将带来超过1欧元的总研发投入(Duguet Emmanuel,2012),相比之下,目前中国实施的这两个R&D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具有成本效率,还存在较大的效率提升空间。实证结果反映出R&D税收优惠政策在解决由于技术创新市场失灵导致企业研发投入低于社会最优水平这一难题时发挥的作用有限,同时折射出中国R&D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存在缺失和不完善。
4.滞后效应。动态面板模型①-④估计结果还表明,企业R&D经费投入存在明显滞后效应,rdit-1的弹性系数分别为0.5728、0.6630、0.7137、0.7242,说明企业当期的研发决策受过去研发投资行为的影响显著。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需要经历从技术到产品再到市场应用和产业化的过程,这一研发决策周期往往超过一年。另外,文章研究的两种税收优惠都属于税前减免,从投入研发资金到享受税收减免中间需要一定的时间。由此,进一步验证了文章构建的动态效应面板模型的合理性。
文章基于2009-2015年中国31个省市的面板数据,分别采用静态固定效应模型和动态差分GMM模型,对R&D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作用效力进行了检验和评估。与已有文献相比,文章选取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额作为解释变量进行研究,同时将滞后一期的R&D经费投入作为工作变量,采用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视角对比研究了中国实施R&D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作用效力。得到结论:①无论是静态固定效应模型还是动态差分GMM模型估计结果均表明,R&D税收优惠与企业研发投入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说明中国政府实施的R&D税收优惠政策对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产生了正向激励作用。②不同R&D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水平的影响弹性存在差异,通过模型对比分析发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激励效应相比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更为明显。③与欧美部分创新型国家或地区相比,中国实施R&D税收激励还不具有成本效率,1单位税收优惠带来明显不足1单位企业研发投入,说明R&D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还不尽完善、政策效力存在较大提升空间。
在中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制度体系以更好地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成为当务之急。基于上述分析,文章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因“企”制宜制定政策,即依据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以及不同税收优惠方式的作用效力,实施不同优惠政策及优惠力度,且采取分行业、分梯度、动态税收优惠的方式,如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这一指标将企业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一等级实行不同优惠税率,等级越高的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越多,让政策更好地惠及创新型企业;二是实施创新激励应侧重于普适性和普惠性强的税收优惠政策工具,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类,降低政策享受门槛和成本,向小微企业倾斜,扩大政策实际惠及面,让更多人企业享受政策红利;三是进一步落实R&D税收优惠政策,注重做好政策服务和政策实施效果的监督评估工作,确保更多企业享受到R&D税收优惠,同时需结合企业在享受政策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障碍,从制度层面、操作层面不断完善、细化政策,充分发挥好R&D税收优惠政策拉动企业研发投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