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宁玲
【摘 要】居家养老由于它符合老年人的偏好、有助于减轻现在家庭负担、并且经济成本更优,现已逐渐成为社会化养老的主流模式。现有学者们对居家养老的研究视觉主要是从两大方面,居家养老概念的辨析、居家养老过程中的实践问题的研究。基于此本文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对居家养老中内涵、服务主体与政府职能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希望对今后居家养老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居家养老;服务主体;政府职能
至2018年末,中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 11.9%,老年抚养比在2011年到2017年7年期间由12.3%逐步增长为15.9%(国家统计局,2019),由此趋势不难推测出我国的养老压力将会不断增大。对该模式的分析研究也成为近几年来国内外学术研究的重要议题。
一、居家养老内涵的研究
就地养老(ageing in place)的理念20世纪70年代就被提出并受到多国的普遍认同。目前我国对于它内涵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第一,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生产方式决定相应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和农业社会(以自然经济为主)相适应,;社会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与工业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和社会财富异常丰裕)相适应;据当前中国二元经济并存(传统农业和现代化工业并存)现状来看,居于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中间的居家养老与其更为适应;(袁辑辉1995,张卫东2000,丁建定2013)第二,从养老场所角度来说,是指“老年人长期居住的熟悉社区及附近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向老年人提供的医护、家政、餐饮、旅游、娱乐、精神慰藉等各种方式的养老服务”(杨宗传2000,杨春华2009陈友华2012)。俞贺楠(2011)等人则进一步明确指出,与家庭养老侧重于养老资源承担主体(谁提供)不同,居家养老侧重于居住方式上,和机构养老相对应,是“老年人在家居住”,由社区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模式”;第三,从养老体系角度,这种观点将“居家养老”等同于“养老体系”,即认为居家养老并不是一种单一的养老方式,实质为多种养老方式的综合居家养老,涵盖机构养老、家庭养老以及社会养老等。穆光宗,姚远,1999;童星2015;王珂2018对他们的观点加以综合,得出是和机构养老、家庭养老等养老方式相区别,老年人居住在家中,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由家人和(或)专业的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一种半社会化养老方式。
二、居家养老服务主体的研究
从总体上来说,居家养老的供给责任主体主要有政府、社会以及家庭。有些学者将供给主体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孙慧峰(2010)认为在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供给主体包括了政府、家庭、企业、社区和非政府组织五个方面,其中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承担着政策制定、制度保障、服务监督评估等责任。石琤(2018)对服务主体解释包括照护主体与责任主体两类,照护主体,一般包括家庭成员、邻居、亲友熟人、专业护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指家庭、社会、政府、市场、社区。面对多元主体,学者们认为我们应该建立社区主导,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养老机制,以此来理顺社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斑涛2017)针对这些主体并存的局面,学者们认为我国居家养老模式下实际存在服务供给主体单一的现象,供给方式、资金需求及服务提供者均只有当地政府。政府垄断社区养老服务。同时民政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很少有其他部门参与,有些部门的参与管理也带有很大的功利性。由于我国现在的居家养老模式还不成熟,针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张银華(2017)提出政府应 “因事为制”来完善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模式的有效转型。唐祥忠、张凡立(2018)王秀花(2018)提出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养老服务业培育与发展,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章萍(2018)提出应合理设计投资回报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制度体系、探索因地制宜的PPP运作模式才更有利于推动我国养老服务的完善。积分养老制也被引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行业中,李伟(2018)以河南新乡积分养老制为例,提出政府所应发挥的具体的主导作用,打造一个有事业心的政府和一个善用市场化运作整合资源的非营利组织,促进二者密切配合,将政府主导的养老服务事业和市场化运作的养老服务产业有机结合,让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走上良性轨道。
三、居家养老中政府责任、政府职能的研究
福利国家强调国家应该承担满足国民基本的驾驭、健康照顾、经济和社会安全需求,这时政府是核心,家庭与市场是边际性的。(刘珊2013)自由主义主张政府运用积极手段对私人部门福利计划给予补贴,用消极手段保证最低限度的给付,从而保障市场作用的发挥。福利多元主义主张重视政府以外的其他部门,政府组织实施中强化其他资源不再只是依赖强制行动。(郑秉文 2003)
大多数学者认可和接受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应处于主导作用,发挥元治理角色,明确家国责任的边界。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发挥其宏观调控的职能,认真履行五大责任:制度政策制定、财政支持、协调统筹、健全法制、监督评估,同时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政府的职能,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企业、社区以及志愿者团体,减少政府在管理养老事物中的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金海和2009;郁建兴、金蕾、瞿志远2012;高鹏2013;胡家勇、李繁荣2017)。积极引导社会机构、市场等多元主体参与社会化养老事业,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供给责任,又不“大包大揽”。(毕素华2005;张超、吴春梅2012;李长远2015)。还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我们政府还应加强文化倡导,转变社会观念,“积极老龄化”改变老人群体视为“被动的”待养群体,肯定老年人在社区参与、家庭维系方面的主动性和贡献,看到养老对于整个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推动机遇。(董晓英2017郑秉文2018)。其次,运用文化软力量的导向作用,推动文化与制度约束相结合。(杨翠迎 伍德安2014)在家庭物质赡养、家庭精神赡养、赡养人责任方面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宣扬我国传统的儒家思想,“百善孝为先”。大力加强和提倡新的道德整合,建立新的家庭文化。(侯志阳2005;于书伟2018;钟曼丽,刘筱红201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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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郑秉文.积极应对老龄化 建“三老”服务协调机制[J].劳动保障世界,2018(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