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宇
【摘 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资本论》里一个重要概念,在《资本论》逻辑框架中起着关键作用,贯穿商品经济基本矛盾始终。学术界对该概念的理解由来已久,众说纷纭。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理解,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争论。争论一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几种含义,争论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价值量决定存在何种关系。在两大争论之下又存在着分歧,至今仍未有定论。
【关键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含义论;商品价值量决定论
一、引言
《资本论》第一、三卷中,马克思两次提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由于马克思并没有明确向读者交代两次出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否为同一个概念,于是关于这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在学术界众说纷纭,一直没有定论。笔者将收集、整理我国近30年来的关于此问题的文献资料,对这一问题进行一次较为完整的梳理。
关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两次提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笔者将以往的相关文献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后,发现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种含义是否存在;第二,假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多种含义,商品价值该如何决定。
二、争论一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几种含义
(一)一种含义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观点内部又有分歧。
张正翔、陶征等学者提出《资本论》中只存在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多次出现,含义都是同一的,没有层次差异。张正翔认为,马克思的商品价值量思想具有一贯、完整、发展的特点,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简单、无质和一般、社会的,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陶征认为,《资本论》中不存在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出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质上是一致的,分别从个别商品和总体商品予以规定,都以供求一致作为假设前提。
而杨青龙、伍世安、李炳炎等虽然也认同只存在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他们认为这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是具体从不同层次进行展开分析的。杨青龙、伍世安认为,按照《资本论》写作思路,除了在《资本论》第一、三卷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和II,还可从时空维度规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II和0,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解为四个层次。
李炳炎认为,不存在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自始至终都是一个四层含义统一体的概念。这四层含义分别体现在生产过程、流通过程、再生产过程和世界市场四个方面。
综上所述,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一种含义论的理解主要是从以下是三个方面入手的:第一个方面是根据《资本论》引文的文本表达、引文文字意思进行理解的;第二个方面是从抽象、基础、简单等概念范畴进行理解的;第三个方面是从历史学、社会学、使用价值理论等角度进行理解的。而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什么只存在一种含义的原因分析方面,主要是从以下五个角度进行阐述的:一是从劳动价值论角度进行分析的;二是从生产条件及供求关系角度进行分析的;三是从两处出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同一性角度进行分析的;四是从原著表述及马克思论述原意角度进行分析的;五是从区分“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差异角度进行分析的。
(二)两种含义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存在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持这种观点的有朱鹏华、孙萌阳、田园等。朱鹏华提到,首先从字面意思看,在《资本论》一、三两卷中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描述的文字是明显有差别的,有这一点可以看出存在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次从《资本论》的整体逻辑关系看,即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现实与《资本论》写作的逻辑都表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两种含义,由此可以肯定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客观存在。朱鹏华、孙萌阳、田园认为,《资本论》中体现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打通了价值到价格的通道,马克思从价值形成到价格形成的抽象推理过程实际上揭示了市场机制,也就是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机制。因此,可以肯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两次提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为两种含义。
有部分学者从个体与总体、微观与宏观的角度来理解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卫兴华、孙惠爱等。他们认为《资本论》第一卷是从微观、单位商品角度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分析的,而在第三卷则是从宏观、社会总量商品角度进行分析的。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为两层含义不仅符合马克思本人原意,同时与商品经济的实际运行是相符合的。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商品经济中,一方面从微观角度理解,各个生产者生产产品是为了交换从而实现产品价值,产品交換时的衡量尺度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有差异的个别劳动时间。另一方面从宏观角度理解,在社会化生产下,不同生产部门、企业之间存在着相互合作与制约的关系,结构就会存在社会总量商品供求结构失衡问题。
有部分学者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这对商品经济矛盾的角度来理解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持这种观点的有张素芳等。他们认为,生产商品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商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能否卖出去从而实现价值,由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一方面取决于商品生产者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是否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同,只有相同时商品生产者才能顺利的将生产的产品转化为价值。这里指的是《资本论》第一卷中出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另一方面,商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能否实现交换还取决于是否满足社会需要,取决于商品生产者生产个别商品的私人劳动是否是社会总劳动中的必要份额。因此,生产的产品只有在这一必要份额里才能使得产品最终被卖出去,否则若超出这一必要份额,生产这些产品已耗费的劳动将会白白被浪费。这里指的是《资本论》第三卷出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有部分学者从商品供求一致与否的假设前提角度来理解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持这种观点的有卫兴华、李济广等。他们认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一定的市场社会需要为前提。离开这种社会需要就没有商品交换,也就没有商品的价值决定问题。《资本论》第一卷分析商品价值决定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是以全部商品都能正常销售出去即供求一致为假定条件。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以供求失衡为前提,即以商品生产所耗劳动量不符合社会必需总量为前提。
综上所述,学术界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两种含义的观点方面主要是从以下六个角度阐述的:第一个角度是《资本论》第一和第三两卷相关文字表达的角度;第二个角度是《资本论》整体逻辑关系的角度;第三个角度是个体与总体、微观与宏观的角度;第四个角度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角度;第五个角度是商品供求一致与否假设前提的角度;第六个角度是供给与需求理论的角度。
(三)统一与对立并存的含义论
第三种观点认为,《资本论》第一、三卷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不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含义,也不是一种简单统一的含义,持这种观点的有王惟中、洪大磷、丛松日等。王惟中、洪大磷认为,《资本论》第一、三卷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不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畸,也不属于同一范畴的两种含义,而是同时兼具差别性和同一性的属概念和种概念。丛松日认为,《资本论》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次出现,不能笼统的认作是一种含义。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是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关系之体现。
(四)多种含义论
第四种观点认为,存在两种以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持这种观点的有朱沁夫、刘解龙等。
朱沁夫认为,《资本论》里根本不涉及两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很多人认为存在的第二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上是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三重含义(另一种意义)。必要劳动时间的三重含义分别是工人个人生产其生活资料价值的劳动时间、整个工人阶级生产全部生活资料价值的总劳动时间和生产恰好满足整个社会所有成员对于特定产品在一定时间内所需要的总劳动时间。
刘解龙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三种含义,每一种含义都指代了特定的内容,由此分别形成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三维结构,即时间、空间和实质内容,要想理解和体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完整含义与科学价值,就必须通过三位一体的角度去理解和运用它。
张亚认为,《资本论》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四种含义。第一种含义与第二种含义即《资本论》第一卷与第三卷两次出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个体与总体的角度来进行理解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三种含义作者将其表述为:在以下前提假设下:使用价值动态运动;社会总劳动在各种产品中的分配比例;以及一定的生產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第三种含义是以商品使用价值动态运动为基础,突破了第二种含义的静态限制。第四层含义可以定义为:加入自然物使用价值的动态变化,其他的假设前提还是与第三种含义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同,此时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第四种含义引入了自然物对社会劳动在各种商品上的比例分配的影响,突破了劳动产品的限制。
李炳炎认为,《资本论》中马克思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析是从抽象到具体、静止到运动、简单到复杂循序渐进地全面而深刻的演绎过程。从他的分析过程中可以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归上述张亚的观点一致。第三层含义,是指“再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第四层含义,是指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四层含义之间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后一层含义必然是前一层含义的进一步深化深入与具体化。这四层含义有机构成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内涵和外延。
综上所述,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种含义论观点下,存在“三种含义论”和“四种含义论”。在“三种含义论”方面,相关学者主要是从以下两个角度出发的:第一个角度是同一部门、加入社会需求、世界范围角度;第二个角度是抽象、静态具体、动态再生产角度。在“四种含义论”方面,相关学者主要是从以下两个角度出发的:第一个角度是实践深入、供求关系基础上加入使用价值、自然物对社会劳动分配比例影响的角度;第二个角度是加入再生产耗费和国际市场的角度。
文章进展到此,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争论一”即学术界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几种含义的文献已总结完毕。总的来看,主要存在“一种含义论”、“两种含义论”、“三种含义论”和“四种含义论”四种观点,在各种观点之下,不同学者的理解存在差异,因此上文在四大观点分别列出后再次进行了具体分类叙述。各学者都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相关论证,截止到目前,并没有哪一种观点被所有学者认同,仍处于争论之中。
三、争论二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价值量决定存在何种关系
(一)第一种含义决定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品价值只由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持这种观点的有卫兴华、张忠胜、林岗等。
卫兴华认为,一切价值决定都要以特定的供求关系作前提。特定的供求关系前提,会影响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种含义的)由哪种劳动时间确定,继而涉及到社会价值的具体规定界限,但这并不会超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范围。
张忠胜认为,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来看,只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根据价值转化的不同范畴和层次,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通过决定个别商品价值,再决定市场价值和生产价格。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分别由价值、市场价值与生产价格三个不同的范畴和层次决定,而不是相反。
林岗认为商品价值只由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第二种只参与商品价值决定的实现过程,价值运动的所有过程由两者共同支配。
(二)第二种含义决定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品价值只由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持这种观点的有胡钧、张广兴、张昆仑等。胡钧、张广兴认为,生产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只有在生产量和社会的客观需要量一致时,才是社会必要的。所以,承认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根本上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正是劳动决定价值这一理论的本意所在。张昆仑认为,商品价值只由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与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关。唯有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现实地决定商品价值量,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是完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选择。
(三)两种含义共同决定论
第三种观点认为,商品价值由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同时决定。持这种观点的有朱鹏华、彭必源等。朱鹏华根据商品生产到交换的运动过程阐述了商品的质和量如何由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彭必源认为,商品价值量的实质内容实际上是由两种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能互相替代,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同时发挥作用,发挥作用的同時不受供求关系的影响。
(四)多种含义共同决定论
在“三种含义论”下,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价值量决定的关系的理解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分别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和三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量。
在“四种含义论”下,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价值量决定关系的理解比较统一,即学者们都认为四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商品价值量。如李炳炎曾总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括四层含义,四层含义之间内在的、紧密的逻辑联系构成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全面的、完整的定义。四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运动中决定价值的完整过程就是价值规律的全部内容。
综上所述,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价值量决定的关系方面,学术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即分别为“第一种含义决定论”、“第二种含义决定论”、“两种含义共同决定论”和“多种含义共同决定论”。
在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价值量决定存在何种关系的争论中,各学者的观点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根据争论一中的不同含义论,各学者纷纷在不同含义论下提出了相关的商品价值量决定论的看法。关于争论二,至今仍未能形成定论。
四、结论
以上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各自的观点进行了阐述和论证,至今仍未有定论。2019年正值新中国成立70周年,新中国在这70年里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思想。关于马克思著作中的重要概念理解,值得学者投入时间与精力加以研究,这必将促进马克思主义思想的进一步传承与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地.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错配与产能过剩——一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解释[J].人文杂志,2011(05)
[2]孟婕.劳动价值论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非均衡和不确定性——对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概念的再阐释[J].政治经济学报,2017(02)
[3]徐跃华、朱殊洋.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问题的探讨[J].海派经济学,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