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游戏解说直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

2019-08-16 06:56张琨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著作权

张琨

【摘 要】近几年竞技类网络游戏直播发展迅猛,吸引了一大批主播和商家的加入。网络游戏直播形成的直播视频内容丰富,形式多彩多样。但新事物的发展必然带来新的问题。网络游戏直播形成的视频是否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又是否对原作品构成了侵权。对此笔者认为网络游戏直播形成的视频符合著作权法作品的“三性”,应当认定为作品。同时对原作品构成转换性使用,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并没有侵犯原作品的权益。

【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形成的视频;著作权;合理使用

一、引言

网络游戏解说直播视频是指:游戏玩家通过网络等媒体,将自己游戏的过程加以展现。在游戏的过程中加入自己对游戏操作的说明,同时通过自己幽默丰富的语言解说整个游戏过程。在游戏主播将将自己游戏的过程进行展现时,观众既可以通过平台进行在线观看,也可以在后期通过平台进行重复播放。网络和媒体的发展,使得游戏主播的人数急剧增加,游戏直播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幽默风趣,技术高超的主播凭借在网路中直播形成的视频,类似于明星或者运动员一样获得了大批观众的热爱。其粉丝的热爱程度不低于NBA的球迷粉丝。但新事物的发展带来的不仅是经济的繁荣,同时伴随着法律适用的问题。。著作权作为对技术变革最敏感的法律之一,应当对涉及其领域内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分析和应对。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第一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要求,能否将游戏直播形成的视频认定为作品。第二网络游戏开发者的权益是否因为游戏直播受到侵犯。笔者在本文中将会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着重分析。

二、游戏解说直播形成的视频是否构成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要求,能否将网络游戏直播形成的视频认定为作品,享有著作权法上的保護。必须充分论证,其是否具备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特征“三性”的要求,既独创性、复制性、属于智力创造成果。笔者将从以上三个角度进行分析游戏解说直播形成的视频是否具有可作品性。

1.独创性的认定

著作权法保护外在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故事物要符合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需要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的,通过一定方式展现的独特特征。在判定独创性时不能简单判定,应当进行综合、全面的判断。标准不同,认定的结果可能不同。在主播进行游戏和解说的过程中,主播具有极大的自由性。游戏主播具有的特征因素决定了在同一场游戏中,绝不会有相同的游戏解说视频出现。在游戏的过程中,主播当时的情绪,即使刻意的模仿也不会以同样的方式再出现第二次。这也就是同一款游戏中,有些游戏主播的视频会被播放上万次,获得观众赠送的礼物,而有些主播的直播间则无人问津的原因。可以看出,在一场游戏中形成的直播视频是独一无二的,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上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2.可复制性的认定

可复制性在著作权法上有三点要求:第一作品具有相应的表达,第二社会公众对作品具有认知,第三能够以一定的形式将作品多次复制。网络主播通过他们对游戏的操作和幽默的解说,以录播、直播的方式将脑海里的想法以一定的形式展现,使得外界可以获知。满足著作权保护外在的表达的要求。其次公众对作品的认知,只需达到熟悉、了解、知晓事实存在即可。不要求公众对作品具有专业性的、深入的了解。故观众能够发觉网络直播形成的视频客观存在,既满足了可复制性第二项要求。最后,网络游戏主播以游戏软件自带功能,屏幕录制或者数码设备等方式,对游戏画面进行复制、录制或保存游戏。并通过数字载体在存储设备或网络上传播。满足多次复制、传播的要求。综上,网络游戏解说直播视频满足第二点要求。

3.对是否属于智力创造成果的认定

在直播视频中,玩家根据自身对游戏的了解和认知,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在不同的情况和情境下,通过自己的判断作出应对和选择。完全展示了自身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在策略和团队游戏中更是如此,队员间有明确的分工和步骤,极大的想象空间和选择的自由性创造出了不同的结果。而游戏开放商在设计游戏时也给玩家留下了发挥智慧的空间,游戏玩家可以根据自身和场景的需要更改不同的符文、天赋、加点就是最好的佐证。在不同论坛,玩家和主播发布的游戏攻略和策略心得就展现了不同人之间的不同想法和智慧结果。网络游戏直播形成的视频是玩家智慧的创造,属于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

三、网络主播的直播行为是否侵犯网络游戏开发商的权益

游戏直播是对游戏开放者著作权的侵犯还是构成合理使用,目前存在很大的争议。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个重要因素:“转换性使用”。如果符合转换性使用则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对原作品不构成侵权。笔者认为网络直播游戏的行为是对游戏作品的转换性使用,不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

1.“转换性使用”可以多种方式呈现

虽然在新作品中对原作品的评论常发生“转换性使用”,但美国法院澄清“并非只为了评论目的的使用或者在创作新作品中的使用才能构成‘转换性使用。”在“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中,美国谷歌公司扫描了大量书籍,将数字文本存储在服务器中,并提供全文检索服务。谷歌在美国和中国两地都被相关作品的作者起诉侵权,但最终两地都认为是转换性使用,构成合理使用。此案中,谷歌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作品的部分或片段,方便读者或管理员快速查询。并不是直接将作品进行展现或实现图书的主要功能价值。

2.“转换性”不影响原作品的市场价值

进行转换性使用形成的作品,其功能或价值用应当与原作品不相冲突。其受益人群具有差异性,新作品的出现不会影响原作品权利人的正常合法权益。如果两作品之间存在替代作用,则具有作品等同化的嫌疑。美国《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表示:对转换性作品的使用不会对原作品的市场产生潜在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应当有利于原作品的实施。如果一项作品的转换性越高,其与原作品的价值之间差别越大,对其影响也越低。

3.网络游戏解说直播形成的视频具有高度转换性

网络游戏解说直播形成的视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展现玩家高超的游戏技术和策略智慧,获得其他玩家的认可和达到一定的教学目的。其本意并不是单纯的展示游戏的画面和美感。网络游戏解说直播形成的视频和游戏本身属于不同的领域。网络游戏开发商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激烈、有趣的游戏场景和设计,吸引玩家的加入、充值从而获得经济效益。从这方面来说,仅仅是观看其他人的操作过程和分析是难以满足自身对于游戏体验的渴望。反过来说,通过游戏主播幽默、风趣的解说可能增加观众对游戏本身的好奇度,吸引游戏玩家的加入。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游戏的人群,潜在的增加了游戏的收益。故网络游戏解说直播形成的视频既不是单纯的展示游戏本身,又对游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符合转换性使用的标准,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

四、结语

网络游戏解说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在主播的解说下形成的网络游戏解说直播视频充分体现了主播的独创性。并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复制,属于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同时网络游戏解说直播形成的视频并没有单纯的在现原作品的特征或功能,而是通过自身特有的方式赋予了其不同的价值和功能。是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转换性使用,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并未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作为走在新事物最前面的法律,应当结合法律本身以及事物特点进行灵活应对,从而促进新事物的发展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郑源良. 电子竞技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7.

[2]褚瑞琪.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探究[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8(01):63-70.

[3]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4.

[4] 全小莲.论TRIPs 协议下版权的国际保护[A].冯晓青.知识产权权利正当行使 ( 权利限制) 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 [C].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5]田雨.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8(26):63-65.

[6]祝建军.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7(01):25-31.

[7]王迁.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6(02):11-18.

[8]王遷,袁锋.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定性[J].中国版权,2016(04):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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