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门基
【摘 要】媒体的本质言论自由与司法的本质公正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冲突。司法审判缺乏媒体的有效监督,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而表达自由超越了媒体的界限范围,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舆论,影响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本文分析了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冲突的成因,旨在建构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关系。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审判;司法公正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大支柱, 而二者本身又是一对天然的矛盾[1]。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的界定不仅关系到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性权利,也事关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因此,在司法权的行使与媒体监督之间如何营造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是实现有效的司法监督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媒体与司法的本质特性
媒体是指传播信息的媒介。它是指人用来传递信息与获取信息的工具、渠道、载体、中介物或技术手段。媒体报道体现了言论自由,如若丧失这种自由则媒体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言论自由是媒体的本质特性。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是公众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故而媒体向公众传达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这是媒体的内外规定性。
司法所追求的首要目标便是司法公正,其本质特性应为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着手,在程序方面,必须要严格遵守诉讼的程序规则,在实体方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力求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审判。同时,司法过程也应保持司法独立,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媒体过度话语权
媒体的天然属性和行业特征赋予其社会责任,即为弱者发声,这无疑具有巨大的价值:一是可以限制公权力滥用;二是及时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权利。但是,这种话语权遭到了曲解,很多媒体想当然的认为对审判前和审判中的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论是在为弱者发声,而全然不知这是对司法工作的干预。诚然,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并非司法程序就是秘密的,但是媒体应找到与司法审判的界限,不应过多干预司法审判。媒体应发挥其在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作用,如在司法审判前,查找案件线索、寻找受害者家属等工作便需要媒体的参与;对于审判中的重大案件,媒体也可以客观真实的进行报道;对于案件审判后的结果,媒体也可以向公众传播。
(二)官媒和私媒权利的滥用
由于官媒的政治条件使其在报道中处于优势地位,在接触司法案件时拥有更为便利的条件,使其往往认为自己可以代表国家意志,与司法机关是同样的立场,而完全忽视了自己是作为媒体的一员也同样要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官方媒体代表政府发声,其所处的重要地位更应该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客观真实的报道案件,而不能未经法院审判做出判断或者过度报道案情。
随着网络的发展,私媒逐渐显现出影响力,但其言论自由的无限制发展必然会成为民主式的洪水猛兽,给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造成严重侵害。我国司法改革正遇到了难得的契机,司法独立成为国家和社会努力建构的目标,这来之不易的成果需要巩固,保证其正当、有序发展。私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活动若超越了权利的限度,走向权利滥用,易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三)利益驱动型的媒体报道
媒体作为一种社会产业也有自身利益需要维护,为吸引尽可能多的受众,有关司法审判活动的夸张性、喧染性、失实性、导向性报道或评论时有出现,甚至不惜长篇大论以求效益,这将严重影响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及中立性原则,由此引发的社会压力会危及审判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媒介审判”现象[2]。改革开放以后,媒体也受到了市场化的影响,商业性质日益显著,而社会的关注程度则与其利益息息相关,作为社会关注热点的司法审判自然成了媒体关注的重点,为博得关注,他们不惜虚构事实、不实描述案件、挖掘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这些做法确实使一些媒体人或媒体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得到巨大的财富,所以使其他媒体纷纷效仿,导致恶性循环。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的调和
(一)保障司法独立,促进公正司法
司法独立任重而道远,从众多案例来看,司法机关不能完全不受干涉作出独立审判,国家需要进一步保障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确认,主要不是以自足的方式,而是要建构相应的环境,即从社会的角度来予以界定。司法独立要求不侵权、不介人、不施压、不妄评[3]。自十八大以来,国家推动员额制改革,而且推进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的独立,从司法体制和权力分配着手,确保司法程序不受各种势力的干预。我国媒体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主要在于干涉司法进程,因此,对媒体监督的控制应主要着眼于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使司法机关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影响,使其在处理案件时做到公正司法,这是从基础层面保障司法公正。
(二)媒体报道客观真实
媒体不仅应遵守宪法和法律,也应恪守行业道德。媒体具有商业性的同时,也承担着社会责任,不能夸大、虚构事实。特别是对于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事关被告人的生命权、身体权,更要避免随意性。信息传播的失真可能误导民众,从而引发与民众正义感完全背离的“民愤”[4]。媒体应以促进司法审判工作和维护社会正义为出发点,不得肆意损害和歪曲司法机关的形象,尊重司法规律,推动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严格遵循司法程序,对尚未进入审判程序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使用“犯罪分子”等用语,不得在侦查阶段介入司法程序,尊重法院的审判。媒体应该自律,不得影响司法权行使,不得以片面推测报道司法案件,要注意维护涉案当事人的隐私和名誉权,不得公开发表含有人身攻击或侮辱、诽谤的言论。
(三)司法機关提高职业素养
司法机关作为司法审判的核心,司法活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应妥善运用自由裁量权。法官进行司法判断时只能依赖于职业化思考方式,自觉地与政治因素、道德因素及其他因素保持必要的距离。法官在通过法律视角思考案件时不得脱离“法的空间”,即使面对敏感的、棘手的政治问题、道德问题也要转化为法律问题,运用相应的法律技术手段来处理[5]。司法工作队伍的素质在公正司法的过程中尤为重要,应进一步推进员额制改革,优化司法队伍。提高法官处理案件的能力,建立法律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审判队伍,更大程度地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裁判文书要说明案件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易于被公众接受。
(四)公民应增强守法意识,提高分辨能力
当社会生活的某个领域或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时人们就会情不自禁地呼唤监督和介入,而呼唤的对象多为司法和传媒[6]。媒体对于司法审判的干预主要方法在于利用煽动民众,错误的引导民众形成舆论压力,操纵舆论朝着他们希望的方向发展。因此,公民应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不能一味的跟风,应该提高分辨能力,形成自己的价值判断,不信谣,不传谣,能根据真实情况做出理性判断和选择。只有民众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积极维护司法的权威,抵制不良舆论对自己的侵蚀,做司法正义的坚定的守护者,才能让那些利用民众干预司法的媒体不能达到目的。
【参考文献】
[1]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05(1):64.
[2]周立英.传媒问责与司法独立[J].行政与法,2007(4).123.
[3][4]邓斌.民愤、传媒与刑事司法[J].云南大学学报,2002(1).25-27.
[5]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4-145.
[6]何家弘.监督,还是介入?——论大众传媒对司法公正的影响[J].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