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第二正义原则

2019-08-16 02:02陈丽
理论观察 2019年6期
关键词:罗尔斯平等正义

陈丽

摘 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罗尔斯、德沃金、诺齐克以自由而平等的人为逻辑起点行进在同一条道路上,坚持正当之于善的优先性。因此,自由主义内部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责难便主要集中于第二个正义原则,激进的平等主义者德沃金认为其不够平等,极端的自由主义者诺齐克认为其严重损害自由。这些批评虽从根本上揭示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某些内在缺陷,但并不足以撼动其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举足轻重的地位。

关键词:罗尔斯;德沃金;诺齐克;正义;平等

中图分类号:B018;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6 — 0027 — 03

从亚里士多德起,西方历史上主要存在两种正义范畴:一种是矫正正义,一种是分配正义。〔1〕近代以来,分配正义在正义问题的讨论中占据主导地位。其中,罗尔斯《正义论》一经出版便引起了强烈反响,在继承传统契约论基础上〔2〕,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学界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评主要来自三个方向:以德沃金、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内部阵营、以布莱特、海萨尼为代表的功利主义阵营和以麦金太尔、桑德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阵营,以及一些理论技术上的批评。〔3〕本文将选择从自由主义内部,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缺陷进行深入探寻。自由主义者普遍对自由平等原则保持一致认同,于是,文章的重点便落笔于对罗尔斯第二正义原则的批评。在此过程中,有三个问题不容回避:第一,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目标和结果之间是否是完全相容的?第二,激进的平等主义者德沃金在哪些方面对罗尔斯第二正义原则作出了批评?第三,较之于德沃金,自由至上主义者诺齐克又是如何批评罗尔斯正义原则的?

一、罗尔斯正义原则目标与结果的和离

罗尔斯正义论中,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在资本主义框架内,竞争性自由市场经济必然导致不平等。罗尔斯认为这种不平等主要源自三个要素: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个人的努力与选择。其中,自然和社会环境是个人所无法选择,因此不应该由个人为其后果承担责任。〔4〕为了排除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罗尔斯设计了一套正义的制度结构。平等的原初状态下,每个人都出于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由于每个人都喜欢更多的而非更少的善,人们之间的合作就成为可能的和必要的。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彼此之间相互冷淡,不为嫉妒所累,是理性的、非自利的,具有一种能建立正义感的能力。在无知之幕背后人们根据正义观的形式限制在给定的可供选择的对象中进行选择,经公平商讨、协商一致最终选出了两个正义原则。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完美地排除了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对人们自主选择和公平结果的影响。

那么,原初状态所产生的正义原则是如何体现公平的呢?它又是否真正如其理论设计那样,完美地排除了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第一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5〕60-61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政治领域,确保了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即每个公民,不管其阶级、地位、出身、种族、性别有何差异,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和义务。人们的普遍质疑主要集中于相继提出的第二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5〕83-84

首先,就后半部分来讲,实现了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过度转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职位在形式上为所有人开放,但由于资源的最初分配总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实质平等,在前途为才能开放之外,用机会公平平等的原则进一步加以限定,从而使所有有才能的人都能拥有同等的机会进入有利的社会地位。然而,即使可成功排除社会偶然因素,但仍难以克服诸如能力和天赋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于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罗尔斯诉诸于第二正义原则的前半部分,即差别原则。那么,差别原则是否可以成功实现罗尔斯理论预期呢?答案是否定的。差别原则主张通过给予那些天赋和出身较低的人以较大的利益,来弥补由自然偶然因素所所造成的不平等。在罗尔斯看来,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应当把它当作一种社会共同资产,那些先天有利者,不论他们是谁,只有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情况下从他们的幸运中获利。〔5〕104然而,在实际政策结果中,罗尔斯对最不利者的界定标准与其本意却是和离的、非对称的:以财富和收入的某一最小平均值为界定标准并不能实质性地排除偶然因素的影响,可能致使某些应得的错位和对部分懒惰者的纵容。

二、德沃金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和超越

罗尔斯期望达到一种实质平等,而这种平等实际上需要以一种不平等为前提,即对那些先天有利者和先天不利者使用不同等的尺度。也就是说,为了实质平等,形式平等需要被打破。〔6〕然而,这种致力于事实上的平等原则是否真的可以采用?在这一问题上,德沃金持反对看法,他认为罗尔斯的第二正义原则并没有达到事实上的平等待人。首先,德沃金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界定最不利者时,存在过多的随意性,并不能真正弥补由于自然偶然因素对个人造成的不平等。在任何情况下,它都是依赖于某种经济上的神秘平均数或代表性成员来表示的群体。〔7〕120-121也就是说,这一结果仅考虑社会基本善,而没有将自然基本善纳入其中,并不足以对那些智力或生理天生存在缺陷、卻不构成生活最差者的群体作出任何反应。虽然罗尔斯肯定了每个人的生活都是极其重要的,要对那些先天不利者根据平等原则所描述的规范予以一定补偿。然而,根据“差别原则”,基本善的分配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人,这就意味着处于某一收入或财富基准线下的人们,不管是健康(天赋较好)还是残疾(天赋较差),一律将得到同等的基本善的分配。但较之于那些有利者,那些不利者在现实生活中还需承担额外的负担,比如残疾人需要花费额外的费用来支付医药费、缓解残疾带来的痛苦。其次,对于德沃金来说,平等从原则上说是一个个人权利问题,而非群体处境的问题。它需要对每个具体个人的偏好、需求等做出判断,以便给予作为个人他们所有权得到的东西。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将公平与某个阶层相挂钩,从而忽视了人们生活和选择的多样性。

其次,德沃金认为罗尔斯差别原则仅关注那些最差者的处境,是不正义的。一方面,差别原则仅关注那些收入和财富处于最不利者地位的处境,而忽略了由此可能给其他人造成的后果。另一方面,罗尔斯并没有明确考察这种最差處境所形成的原因,没有在选择所致的不平等和非选择所致的不平等之间做出区分。罗尔斯希望差别原则能够克服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但是它不仅没有带来事实上的平等,反而还削弱了个人努力和选择的正当效果。这种情况显然也不是罗尔斯愿意见到的,因为他强调原初状态中人的正义能力,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

最后,对于德沃金来说,政治共同体应致力于消除或降低人与人之间在人格资源上的差异和因无情运气所导致的不平等,如致力于改善身体残疾或没有能力获得基本收入的人们的境况,但不应致力于减小或弥补人格差异及由选择的运气所造成的差距,如昂贵的嗜好、远大的报负等。不可否认的是,为了排除这些不应得,国家必须用不信任的眼光在弱势群体和潜在的欺骗者之间进行甄别。而弱者为了打消这种不信任,必须主动揭示屈辱,证明自己的确受害于那些被动劣势,这势必会损害公民之间的团结、友爱,导致不信任、羞耻和侮辱。〔8〕103总体上讲,德沃金强调每个人幸福生活的同等重要性,以及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选择负责,这两条原则是值得肯定的。那么,究竟是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还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能够在基本善的分配上实现更为实质性的平等?这一问题并不能事先予以说明,它有赖于环境。

三、诺齐克以权利对抗平等

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任何不平等都应当被纠正。但诺齐克认为正义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企图侵犯个人所有权的行为都是不正义的。在此基础上,诺齐克提出了他的持有正义,只有在同时满足获得和转让原则时,才可以说某人的持有是正义的。但将这两个原则运用到实际中时,我们会发现并非所有的实际持有都满足这两个正义原则,于是,这就需要运用“矫正原则”来矫正对前两个原则的违背。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原则却是不易实行的。按诺齐克的看法,只要某一持有链条的一环节是不正义的,则后面所有环节不管其是否正义都不能称的上正义。〔9〕158

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判主要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种非历史的模式化原则。“非历史的”意味着它仅考虑现在接受者持有什么,而不考虑这种持有所形成的历史原因。“模式化”意味着必须按照统一的、确定的标准进行分配,用公式可表示为“按照每个人的...给予每个人”或“按照...分配”。篮球明星张伯伦一例告诉我们:任何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如果不去不断干涉人们的生活,原有模式是很难一直维持的。只要人们自愿选择其活动,某种原则所赞成的模式都将转变为它将反对的模式。因此,如果为了维系某一模式,必须禁止人们进行自愿转移,或强行将一些人的资源转移给另一些人。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恰恰属于这种模式化的分配正义,〔9〕173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实质平等,它使再分配(除矫正不正义的再分配外)成为必需,这意味着对他人行动或劳动的(部分)所有权的擅自利用,严重侵犯个人生活的选择和自由,违背了道德边际约束。

接下来,诺齐克对罗尔斯产生正义原则的社会合作提出质疑。合作是人们生活更好的必要条件,但过程中所存在的利益分配冲突有必要正义原则来调和。〔5〕4但诺齐克对此表示疑问,难道没有社会合作,社会正义就无迹可寻了吗?事实是,在非合作状态,各方对自己的权利和应得都很清楚;反而合作状态下,由于无法清楚划分参与合作各方的贡献和应得,使得公平划分利益成为分配正义的问题。因此,罗尔斯差别原则只适合于合作状态,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再者,即使社会合作可引出分配正义,诺齐克认为罗尔斯也并没有明确区分所要分配的利益是由合作增加的利益还是合作中所产生的全部利益总额。根据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内容看,所要分配的利益主要指向全部利益总额。因此,这种利益划分显然不会取得那些进入合作体系的各方的一致同意。〔10〕普遍认为才智较低者无疑才是普遍合作中最受益的一方,而差别原则却仍以正义的名义再次促进那些最不利者的利益,使得他们在原来的基础上更得利。那么,这是否对那些才智较高者公平呢?他们是否还会自愿加入这种合作?罗尔斯认为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社会合作,如果没有社会合作,个人幸福将无从谈起。但这一回答显然并不能够成使才智较高者让利的理由,只能说是为社会合作提供了依据。

最后,诺齐克对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提出了批判。诺齐克从权利出发加以反对,主张人的天赋都不是任意的,人对天赋拥有权利,对来自天赋的东西自然也拥有权利;并认为罗尔斯将天赋作为一个自由联合体的共同资产,暗示了对天赋征收人头税的合法性。罗尔斯将人的优越性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幸运家庭和环境,一个人愿意做出多大的努力在于受到他的技能、天赋和可选择对象的影响。〔5〕104诺齐克认为罗尔斯这一观点将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归因于外在因素,成功否定了人的自主行动和努力。

结论

自由主义内部,在处理自由与平等关系问题上,左派坚持只有公平才符合社会正义的理想;右派坚持个人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罗尔斯试图在两派之间进行调和,第一正义原则主张自由优先——相应于自由,第二正义原则即机会公平平等和差别原则——对应于平等。可以说,罗尔斯正义论不仅表现出自由主义倾向,而且也包含一种平等主义倾向。〔11〕那么,这种调和是否成功?德沃金和诺齐克分别给出了回应:德沃金认为罗尔斯对自由优先性的强调影响平等和正义的实现;诺齐克认为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是没有道理的,致力于事实上的平等将侵犯人们的自由权利。总之,罗尔斯正义论虽遭受各种各样的批评,但这并不影响它在我们研究社会正义和平等问题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参 考 文 献〕

〔1〕何怀宏.报的正义与分的正义〔N〕.中华读书报,2018-10-10(009).

〔2〕廖申白.《正义论》对古典自由主义的修正〔J〕.中国社会科学,2003,(05):126-137+208.2003.1.

〔3〕万俊人.罗尔斯问题〔J〕.求是学刊,2007,(01):14-23.

〔4〕姚大志.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道德基础〔J〕.江海学刊,2002,(02):37-42.

〔5〕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6〕王立.平等的范式〔J〕.社会科学研究,2008(04):65-73.

〔7〕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M〕.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8〕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刘莘,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4.

〔9〕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9.

〔10〕姚大志.以权利对抗平等——评诺奇克的资格理论〔J〕.学习与探索,2016,(04):15-21.

〔11〕高景柱.自由主义平等观的谱系——对德沃金与罗尔斯、诺齐克平等理论亲疏关系的重新定位〔J〕.学海,2011,(03):113-119.

〔责任编辑:侯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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