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君立
如果从“三代”算起,中国古代政治堪称早熟,很早就设有各种“直诉”制度。也就是说,有案情重大、冤抑莫伸者,可越过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直接向最高统治者陈诉。作为一种让底层民众伸冤诉苦的司法救济制度,直诉制度源于周朝,隋唐时代臻于完善,明清时代发展到巅峰,最后终结于清朝“京控”。
清朝将上访分为上控、京控和叩阍。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诉者笞。上控是对地方衙门的审判不服,向上一级衙门申诉的制度;而“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京控就是上京城告状。《清史稿·刑法志》说:“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击驾申诉者,名曰‘叩阍。”“叩阍”的主要方式就是告御状。京控是在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通政司等处投递呈词,而叩阍则是直接跪拜宫门,或是叩谒皇帝车驾。相对于京控,叩阍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比如康熙皇帝对叩阍尚属宽容,乾隆皇帝对叩阍处罚却很重,即使得实也可能获罪;相反,京控得实者可以得到“免议”的结果,即使诬告,有时候获罪也不重。因此,上访者大多选择京控而不是叩阍。
京控承继的是两千年来历代王朝的直诉制度,其创建指的是清代将京控制度的呈告、受理、奏交、咨交、发审的整体流程完备。在明代,叩阍并非诉讼常态,清代已经是一个常态,甚至可以说是呈控者启动案件重审的主要方法之一。
一
韩非的《忠孝》说:“所谓忠臣,不危其君;孝子,不非其亲。”中国古代以忠孝治天下。在中国历史的帝国语境中,告御状本身就是以小犯上的大逆不道之罪,因此很难获得帝国实质的同情和支持。皇权时代的中国统治者要向臣民显现“青天”形象,让人相信问题出在地方官员身上,皇帝还是英明的,所以要给臣民一个来京告状的合法渠道。但事实上,皇帝也未必相信并同情这些京控的呈控者。
二
古代政府对上访户越级控告,事情属实的,给予改判;如若虚假,就要惩罚。到了清代,“京控”不实的话,将以越级上诉为由,加等治罪,诬告者反坐。此外,清代法律在认可平民上诉上访权利的同时,又制定律法,不许民众“假地方公事聚众联谋、约会抗粮、聚钱构讼”,以及“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扛帮赴京”。这些预设性的罪名,几乎成了地方官吏和豪强截访抓人的最佳借口。
清代对于京控的处理流程有明确规定:都察院接受上访后,认为情节较重的向皇帝具奏;情节较轻的,受理之后再转回各省总督、巡抚办理。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每年两次催告各省逾期未结的案子,并向皇帝汇报。相對而言,将案件发交地方督抚审理是最为便利的方式。但有些皇帝比较重视民间控告,乃至直接委派钦差审案。嘉庆皇帝不许官员限制百姓京控,甚至称自己有时间的话会审阅每起京控案的卷宗;道光皇帝曾这样要求各省督抚将军都统,“遇有京控事件,务须亲为听断。冤抑者立予伸理,刁诬者从严惩治。其有任意延宕不结者,即将提解逾限之员、先行参办”。京控数量在乾隆年间逐年增长,嘉庆皇帝亲政初期,锐意振兴帝国,广开言路,使京控如潮水般涌来。
三
中国传统社会一直以官民对立为最大矛盾;用马克思的观点,就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在这种背景下,皇帝不信任官吏、中央不信任地方、官吏不信任民众;当然,民众更不信任官吏。一物降一物,有时候,这种“不信任”跟“老虎—棒子—鸡”的游戏一样,会出现民众不得不“信任”皇帝的吊诡结果;但实际上,即使皇帝,也还得依靠官吏来解决问题。因此,无论任何形式的上访和京控,都无法打破“官官相护”的困境,正如李典蓉在《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一书的最后所说:
上控成功与司法正义得到伸张,并不能画上等号。表面上,清朝中央建立的京控制度,保护的是允许百姓上控的传统;在地方的实际操作里,主要保护的却是官僚的乌纱帽。
日本学者寺田浩明认为,中国不像西方有“权利”的概念,中国人诉讼的内涵是“伸冤”。上访和京控是官方对当事人向地方官权威提出质疑的制度安排,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天下至公”;换言之,京控制度本身有着德政的寓意,也有预防官吏为非作歹、借百姓申诉以监察官员的意图。
四
自古以来,“无讼”一直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所追求的“治世”。
这个美好理想在现实中,却扭曲变成对诉讼的压抑与打击。“无讼”“息讼”和“终讼”的背后,其实是“恶讼”“畏讼”“禁讼”和“压讼”。不少地方官员一开始,就认定京控原告“有罪”,甚至为了“息讼”,而不惜“截访”——古代叫“截拿”,结果“这些进京上控伸冤的原告往往处于最不利的地位”。
就京控制度而言,其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百姓来告御状,无疑表达了一种对最高权威的承认和信任。但当京控者纷至沓来,案件堆积如山时,皇帝又难免心生厌烦。
清朝前期,大多数京控案件尚能到达皇帝面前。乾隆时期,则多交大臣和有关部门处理,或派钦差大员赴地方审理京控案件。嘉庆后,直接将京控案件交由地方督抚大员审理的情况越来越多。
五
与康熙朝相比,乾隆时代京控、叩阍的数量大为增加,而且花样迭出。
乾隆帝的一生,对官僚组织的营造和管理堪称中国皇权模式的典范。在君主—官僚制度下,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种权力冲突:即君主所代表的专制权力与官僚代表的常规权力之间的矛盾。在这一种体制下,专制权力与常规权力其实是共生关系,皇帝认为自己是整个官僚体系的主人,而非只是其中的一个齿轮,即管官的“官”,而不是最大的官。为此,皇帝一方面要制定更多的规则来制约官僚,另一方面则是采用特殊渠道(如一些例外和偶然的事件等),来反复验证自己对官僚体系的操纵力。对官僚组织来说,他们希望一切都确定在自己权力控制之内,而上控事件导致的结果则是非常规的、不确定的、不可控的,也是最令官僚体系不安的。对任何皇帝来说,太多官僚体制外的非正常诉求,必然会使整个官僚体系陷入混乱,所以皇帝不得不在鼓励上控与打压上控之间,谨慎地寻求微妙的平衡。
中国古人认为: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官不贪,则民无冤;民无冤,则天下安。传统礼法社会要求的是“和谐”和“稳定”,而不是正义和公正,任何打破这种和谐稳定的举动和声音,无论正当还是不正当,有理还是无理,都会被视为“不安分”的、“好讼”的“刁民”。几乎在所有的京控案件中,被告不一定会获罪,但原告一定会获罪,这常常是由京控者的身份决定的。
在清代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平反的冤狱和实际存在的冤狱比较起来,实在是微乎其微。
(摘自《文史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