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主要以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制度及其完善分析为重点进行阐述,结合当下我国现行相对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为依据,从有助于提升刑事诉讼的谦抑性、提高刑事诉讼经济效益、司法适用缺少均衡性、被起诉人监督制度不完善、加大被害人对不起诉的约束力度、提高被不起诉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构建行之有效的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制度这几方面进行探索与研究,其目的在于提高相对不起诉制度应用效率。
关键词::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价值;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64-02
作者简介:金翔翔(1988-),女,汉族,浙江温州人,本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为了保证现代社会稳定发展,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十分重要,其不但能够充分展现检察机关的裁量权,还能提升刑事诉讼经济效益。为此,相关部门需给予机关相对不起诉制度完善工作高度重视,通过行之有效的手段,将其内含的作用与价值全面发挥出来,为保证当事人合法权利做铺垫。本文主要分析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制度及其完善,具体如下。
相对不起诉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在处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目前对于适用情形并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分析考量做出决定。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诉讼价值不一而足,其中常见的体现在提升刑事诉讼的谦抑性,提高刑事诉讼经济效益,及时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阐述如下:
(一)有助于提升刑事诉讼的谦抑性。实际上,刑事程序法的谦抑性反应的也是一种价值诉求,指的是刑事诉讼在解决纠纷中需具备开始中的克制性、空间上的萎缩性等特点,即立法者需力图以最小的支出,获得最大的效益,有效防止与管理犯罪。在刑事公诉中刑诉法的谦让性具体体现在诉讼经济化、非犯罪化以及非刑罪化。刑诉法谦抑性需应用刑罚的方式优化现代社会矛盾,需具备以下两点:第一,危害行为会给现代社会带来十分严重的危害;而对危害行为的反应,实际上刑罚需具备较强的无可避免性。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诸多危害现代社会的行为,犯罪人不一定要用刑罚来制裁,现代刑罚需要较高的社会投入,且相对不起诉成本较小,有助于科学运用司法资源,展现刑诉法的谦抑性。
(二)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经济效益。效率与公正已经成为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非刑罚化的诉讼价值观也在不断的构筑中。英国有句法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波斯纳也曾说过,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来说就是效益。从法律人的经济型视角可见,诉讼成本与效益是相互作用的,皆是法律追求的目标。在运行法定程序过程中注定耗费诸多司法资源,随着犯罪总量不断上涨,就会发现过往的诉讼程序效率以经无法适应,司法资源呈现紧张局面。诉讼经济开始受到普遍关注。为了提升司法活动的综合效益,需尽可能减少诉讼成本。实际上,相对不起诉制度为实现刑法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方法。人民检查院依据刑事案件实际状况科学利用相对不起诉制度解决轻罪案件,让不用进入审批程序的案件尽早终止,减少诉讼时间,节约财力、人力以及物力。相对不起诉制度可以切实防止司法资源损耗,降低国家财务负担,提升检察机关办案速度。
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着很多迷茫,最常见的有,自由裁量权认识上的有限化,重罪名轻情节的适用困境;内外部压力致使适用使用率较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个案不均衡;在防守上变现为监督体系的不完善。还有很多需要继续完善之处,其中前两者会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理念的转变逐步提升,但司法适用的均衡性以及被起诉人监督路径需待探索。
司法适用不均衡。所谓相对不起诉指的是,检察机关对轻罪案件按照刑法免除刑罚或是不用判处刑罚的案件决定不起诉,我们国家指明了方向,但如何适用会受到承办人自身认知差异,还有性别、地域、个人经历、经济、文化背景众多因素影响,但司法工作者员额制后势必要尊重各经办人个体感受的差异化,个人但对轻罪案件实践中理解不一,同时司法实践过程中,相对不起诉案件适用的内外压力,适用比例也会受到一定限制,检察机关没有权利进行调节,而不起诉之后常常由于经济问题或是精神损失赔偿问题,出现被害人申诉。如此就让一些满足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受到适用比例限制,致使同一类案件处理上各有不同,进而致使法律适用不平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损害司法公信力。
相关主体可以从加大被害人对不起诉的约束力度、提高被不起诉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构建行之有效的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制度这三方面着手,来完善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制度,提高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应用效率。
(一)加大被害人对不起诉的约束力度。保障被害人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即检察机关在未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前需获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当检察机关做出不决定以后,被害人对决定不符能够申请司法审查。当审查以后判定需提起公訴的,直接进行裁定,让检察机关提起相关诉讼;若是认定检查机关决定正确,需将被害人提出的申请驳回。
(二)提高被不起诉人申请复核的权利。相对不起诉与绝对不起诉在法律效力上有类似之处,但对个人生活、工作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首先,被害人自诉让被不起诉者依旧有被法院传唤的可能,这在思想与精神上一定会给其带来巨大的压力;其二,被不起诉者由于可能会被起诉或是追究责任,原则上是不能离开居住地的,在某种程度上会约束被不起诉者的人身自由。在规范层面上,被不起诉人只能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诉,存在自己审查自己监督的悖论;而被害人具有起诉权和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权,相较被不起诉者,其司法救济途径相较更有效且充分,处于相对较高的诉讼地位。检察机关做出有关决定之后,在客观上给予被不起诉者不再被追求责任的地位,但是在法院决定受理那一刻起,注定被不起诉者的权益要受损。为此,被害人同被不起诉者的救济权利处于一个失衡的状态,让被不起诉者处于劣势。为此,在给予被不起诉者申诉权的基础上需再给予其申请复核权,以此来保证被不起诉者的合法权益。
(三)构建行之有效的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制度。构建行之有效的听证制度,即检察机关对法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在检察官决定前,召集被害人与侦查人员、辩护人、其他代理人等一同交换意见,听取多方建议,为检查机关做出最终决定提供参考依据。如此把听证程序当作事先监督程序,在相对不起诉决定前将案件情节、事实等向当事人、人民监督员以及侦查机关等公布,听取其建议,不但能够让检察机关实现兼听则明,还能让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对不起诉的理由有一个充分掌握,将暗箱操作的误解消除掉,进而减少诉讼成本,有助于优化矛盾,从刑事诉讼的层面看,还减少了诉讼费用,提升了诉讼水平及效率,在保证诉讼公平性与公正性的基础上体现诉讼的效益价值。对于相对不起诉的监督制度,除了对上述完善方法以外,还需科学使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另外还要构建行之有效的强制起诉制度策略,提升司法工作者的综合素养,转变其陈旧的理念是当前亟待优化的问题。
综上分析,新时期背景下,加强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制度完善势在必行,适当改变执法理念,其不但契合刑事法律的谦抑性,还同刑事诉讼经济效益有莫大联系。基于此,需加大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制度完善力度,探索多种形式的救济途径,通过加大被害人对不起诉的约束力度、提高被不起诉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构建行之有效的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制度,促使其存在的实效性发挥出最大化,促进司法实践中起诉制度不完善的应用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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