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倩 陈德蕊
摘 要:近年来,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有案必讼”的情况逐渐成为大家的共识,人民法院案件压力与日俱增。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资源和纠纷总量“僧多粥少”的现状问题十分严峻,构建完善功能互补、程序衔接恰当、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十分必要。实践证明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对利用诉调对接平台解决医疗纠纷能够发挥其专业优势,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快速解决医疗纠纷的渠道,减少医患双方诉讼成本。通过诉调对接平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多渠道、多角度、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满足双方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目前司法实践中利用诉调对接机制解决医疗纠纷仍存在很多问题,进一步的研究并对该问题给予完善十分必要。
关键词:医疗纠纷解决现状;诉调结合设想;诉调结合的优势与可行性;制度化与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40-03
作者简介:杨倩,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医事法学专业本科在读;陈德蕊,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医事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医疗纠纷是社会矛盾纠纷在医疗行业的具体体现,随着“医闹”等不断上演,使得原本简单的医疗过失行为却导致很多严重后果,也使医患关系更加紧张,因此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指的是在医疗领域中诉讼与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相互衔接的一种方式方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单一的矛盾解决方式已不能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求,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而诉调对接机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入诉调对接机制解决医疗纠纷成为矛盾纠纷解决的必然趋势。
(一)从律师角度看诉调对接机制解决医疗纠纷
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使得律师不但要参与原始的诉讼过程,还要参与纠纷发生之后到诉讼之前的调解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律师的工作量,对律师的责任心要求更高,调解解决的案件增多意味着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减少,影响律师的案源。律师只有不断的增强使命感,增强责任心,并促成“律调对接”,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具有专业性强和人员增长速度快的特点,担任调解人员具有很强的专业优势和丰富的调解经验优势,有利于促进和谐司法。“律调对接”有利于整合司法资源,为医疗纠纷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服务。律师具有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和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文化水平较高,有较强专业素养,律师参与调解医疗纠纷能有效避免单方面的意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①“律调对接”中由律师作为调解员参与调解过程在特殊情况下能够根据案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适当对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佳。在社会中律师作为“正义的化身”比较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在人民群众中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双方当事人更容易对律师坦诚相待,所以律师更容易促成和解达到“定纷止争”的纠纷解决效果,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从法官角度看诉调对接机制解决医疗纠纷
实地调研发现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或和解,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和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三种形式,但实践中这三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都不够完善,不能很好的解决医疗纠纷。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情绪激动,态度对立,很难理性平和的协商,和解解决难度高。其次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間的关系被大家公认为是“老子与儿子”关系,其调解的公平公正程度深受患方质疑,因此患方大部分不愿意通过这种途径解决。作为矛盾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诉讼,由于医疗纠纷案件具有医学知识专业性强,鉴定意见证据介入,赔偿金高等特殊性,于是就存在着审判周期长,医疗领域专业问题难解决,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不尽如人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医患双方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甚至有很多患者直到死亡都没有等到判决结果,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甚理想。
立足于司法实践,为促使医疗纠纷调解服务更加专业化,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多渠道、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渠道,我们设想利用诉调对接的方式解决纠纷,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
(一)选拔高素质人才组成调解委员会
司法部门可主导建立附设于法院的医调委,严格选任调解员。尽量选任个人素质高,文化水平高,群众威信高,专业素养高的“四高人员”组成,邀请具有高调解能力和丰富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事业的律师、退休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医学专业的专家、警官、公证员等组参与调解。
(二)保障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在诉调对接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前可适当告知当事人诉调对接机制解决纠纷并向其说明调解的优势,但一定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法院不可强迫调解。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医调委调解时,医调委可依据调解人员的专业、特长等组成调解员名册,由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鼓励“诉调结合,以调为主”
诉调结合,以调为主,鼓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优先选用调解来解决医疗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适当提供一些有诱惑性的程序规定。例如相较于诉讼费而言调解费用较少、调解失败后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调解费用可直接抵扣诉讼费等。另外可以在调解中适当引入强制性,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其中一方申请调解的须告知对方当事人,若对方当事人无明确表示或不同意调解,法院也可以强制其进入调解程序,调解失败后再由当事人提起诉讼。②医疗纠纷实行调解前置,其着眼点是为维护“以和为贵”的道德风尚,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日后的关系。其次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通常需要经过长时间调查和专家鉴定事实真相才能水落石出,而患方不一定有足够的时间等待判决,因此医疗纠纷先行调解比较容易获得合理解决。
(四)人民法院在诉调对接机制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的角色
法院在诉讼中也可以调解。医疗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后,法院立案并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法院适当介入纠纷解决过程中以解决纠纷矛盾为主要目的不发生强迫调解,还可以邀请医调委协助调解。双方根据调解员名册自主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比较有利于促成协助调解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人民法院可以事先询问纠纷是否经过医调委的调解,若纠纷未经调解的,应该向双方当事人介绍医调委的相关工作,在当事人了解医调委之后,本着自愿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将纠纷交由医调委调解解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医调委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委托调解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或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的,不需要立案,在立案之前就可以终结案件。调解协议可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并由法院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查来保障调解协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经法院审查后符合要求的,法院便为当事人出具调解书,赋予调解协议予司法效力。若调解失败,案件则进入诉讼程序。
(五)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指当事人在纠纷通过调解后达成一致意愿并制作的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也是双方履行义务,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最高人们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旅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由此可知,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是民事合同,没有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调解协议的约定时,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此需要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使人民调解协议和司法诉讼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医患双方经医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必须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法院未作出裁决之前当事人有权随时撤回申请,尊重当事人的自愿性,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时,法院不需要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可以用裁定的形式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而裁定是不能上诉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不予确认其司法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或是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或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在医患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医患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倘若有一方认为调解员的行为违法或不信任调解员时,都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诉调对接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优势与可行性在实践中也得到很好的应用。患者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以“右胫骨中下段骨折”收入市一院治疗,诊疗过程中使用钢板实行骨折切开内固定术后好转出院,其后患者按照医嘱按时复诊时X线摄片显示内固定钢板明显断裂但检查报告仍写内固定钢板无异常,医嘱让其加强锻炼,在康复训练过程中患者再次受伤“右胫骨中下段骨折,内固定物断裂”入院治疗共花费人民币24193.89元。出院后患方向当地医调委申请调解,索要各项赔偿共计196261.09元,在市医学会鉴定和医调委的耐心调解下,医患双方均同意医调委的调解方案及赔偿数额,纠纷得到顺利解决。该案是经调解后化解医患纠纷的成功案例之一,类似的案例在我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后已不在少数,调解成功率十分高,全省各县市区都将设立医调委,每个医调委都有专业的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随时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免费调解。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诉调对接机制解决医疗纠纷对“医改”和“法改”都是显著进步。医调委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调委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免费介入处理医疗纠纷,免费调解医疗纠纷。
诉调对接机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在于完善各项运行机制,规范调解行为。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医调委成员应迅速到现场进行协调劝导和调解,在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一个缓冲带,既保护医务工作者,又能维护患者权益;积极宣传诉调对接机制解决医疗纠纷,并对有需要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坚持“诉调结合,以调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医务工作者的培训工作,让医务人员既做医学界的“能人”,又做法律法规的“明白人”。加强患者的医疗常识和法律法规宣传,降低患方的医疗和法律盲区,提高患者的法律素质,缓解医患双方的对立态度,引导当事人走上正确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
诉调对接工作制度的建立应遵循党的领导,坚持当事人优先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积极引导和鼓励医患双方依法选择诉调对接机制解决纠纷。“为人民服务”就是要便民便利,法院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室等为人民调解组织就地开展非诉讼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努力做到定纷止争。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医调委等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医患纠纷解决方法多样化发展,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
司法诉讼作为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并不是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即便可以解决也不一定是最经济最实惠最方便效果最佳的解决方式。不论是人民调解还是司法诉讼,都需要各自完善和互相衔接的发展。无论司法体制如何变革,都不能没有人民调解,而人民调解不论如何发展壮大也不可以替代司法诉讼。在依法治国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利用诉讼与调解互相衔接,各尽其能,各司其职,高效协作,真正做到公平公正高效的解决医疗纠纷,发挥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大效力,以实现人民调解分流司法案件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重要作用,将审判与诉讼外调解相结合,让纠纷尽可能在诉讼外加以解决。
[ 注 释 ]
①龚琳琳.论我国律师参与诉控对调机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②田应梅.论人民调解中的诉调对接机制[J].公安法治研究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01.
[ 参 考 文 献 ]
[1]章武生.司法ADR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新发展[J].公民与法,2009(5).
[2]田应梅.论人民调解中的诉调对接机制[J].发表于公安法治研究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01.
[3]丁琳芳.“诉调对接”多元解纷服务百姓[J].人民调解,2017(4).
[4]杨娟.法院主导型诉调对接机制的困境与出路[J].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8(2).
[5]刘树桥.大调解格局下的诉调对接[J].公安法治研究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01.
[6]姬文清,任玉峰.“诉调对接”实务问题分析与规制[J].法律适用,2009(8).
[7]包蕾,张嫣.“诉调对接”的新路经——解读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诉前调解机制[J].中国审判,2009.10.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