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2019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明确了退役军人参与本次高职扩招的相关事项,为愿意接受再教育的退役军人提供七大专项特权。
享受特定招生计划。2019年高职扩招计划针对退役军人群体实行计划单列。
设立专享报名通道。今年10月专门面向2019年退役的军人再增加一次补报名和考试录取,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也可于2019年8月21日—8月23日,和其他考生同步报名。
退役军人指定试卷。面向报名的退役军人,可免于文化素质考试,由各校根据本校专业培养要求组织测试,依据测试成绩录取。
特定免试特权。对退役军人中的技能拔尖人材,由高校予以免试录取;对于退役军人中已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报考相关专业可免于职业技能测试。
退役军人班。对退役军人群体可单独编班,适应退役军人特点创新弹性学制与灵活教学模式。
特定积分制。对退役军人已积累的学习成果(含技术技能),通过水平测试等方式进行学历教育学分认定。
学习费用优惠。退役军人学费资助按高职院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按规定给予退役军人学生助学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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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的通知》,今年我省所有地市将开通电子社保卡移动支付服务,市民持有电子社保卡,在就诊或购药时可直接进行线上支付或扫码支付。
我省“电子社保卡”申领办法为:在手机上打开支付宝APP,进入“城市服务”,再进入“社保”,点击“电子社保卡”,“刷脸”即可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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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一款具有数据查询、化妆品专题科普、投诉举报等多种功能的APP,名称为“化妆品监管”,旨在有效提高化妆品监管数据利用效率和数据公开水平,提升监管效率和社会监督能力。今后消费者凡在国内购买的化妆品,均可以通过该APP查询产品的有关注册生产信息以及是否属于正规合格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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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2019年将实现全国260个地级以上城市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目前,全国已有245个地级以上城市实现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乘客持带有“交通联合”标志的交通一卡通,可在已实现互联互通城市的地铁和公交使用。乘客原有的非“交通联合”卡,可按当地政策退换为交通联合卡后实现异地使用。目前,我省已开通的一卡通城市有哈尔滨、齐齐哈尔、七台河、伊春(部分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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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今后消费者在网购时,一点图标便能查看网店营业执照。
按照《公告》,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亮照系统,提示输入亮照信息后,系统即生成该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的展示链接和标识图标。市场主体将电子营业执照展示链接及图标嵌入网页,便可实现营业执照网上自主公示。社会公众点击网站上公示的电子营业执照亮照图标可对该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进行真伪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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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修订后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明确1类和2类客车分类界限值由核定载人数7人修订为9人,新标准将于9月1日起实施。
标准修订后,核载8人和9人车辆由原2类客车降为1类客车,降低了对应车辆的收费标准。新标准对车辆类别体系重新划分,增加专项作业车大类,即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全部收费车辆按客车、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三个大类分别进行具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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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合理安排或调整作业时间,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职工休息时间;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工会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应下达限期整改建议书;用人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整改意见的,应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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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关于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对16~35岁有劳动能力、失业一年以上的青年建立帮扶机制。
《通知》从五个方面明确了具体帮扶举措。一是摸清基本情况。对失业青年定向摸排登记,建立实名信息数据库。二是开展实践指导。对有求职意愿的青年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帮助合理确定职业定位。三是提升就业能力。将有培训意愿的失业青年组织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有针对性地提供培训项目。四是扶持自主创业。为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场租补贴等支持。五是实施托底帮扶。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和残疾失业青年作为重点援助对象,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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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公告》指出,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公告》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消息来源:新华社;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购车降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