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

2019-08-11 23:42古丽巴哈尔·尼牙孜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4期

摘 要:目前我国从事法律援助案件工作的人员相对较少,而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增加了法律援助的数量,就目前而言,虽然值班律师制度具有明显的价值意义,但该制度在我国的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一定的完善,才能更好地提高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文章就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进行简要分析,根据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给出改进建议,期望能给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值班律师;律师制度;制度价值

值班律师如果能向辩护人地位发展,赋予其相关权利,进而在注重发挥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早期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基础上,实现值班律师同等层面补充委托律师和传统法律援助律师的角色定位,使之成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第三种支柱力量。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

1.外在价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援助有其适用的特定情形,而值班律师的服务范围没有门槛,对于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没有委托律师的,就可以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一样,都具有公益的性质,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但是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还有很大的不同,其一,值班律师提供的是一次性、一站式的服务,法律援助律师可以提供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服务。其二,二者所拥有的权利和职责不同,值班律师只能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而法律援助律师拥有辩护律师所有的权利。其三,二者在与被追诉人的信任程度上也有差别。被追诉人对值班律师的信赖关系最初是欠缺的,而法律援助中,由于法律援助律师能够全程参与且能够深度参与,被追诉人与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比较强。所以,值班律师是弥补委托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在帮助被追诉人行使权利方面的空白地带,起到补充作用。它具有的公益性质使其成为法律援助的一部分,弥补法律援助律师的不足,丰富和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2.内在价值

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援助体系中,法律援助律师扮演着主要角色,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范围比较大,在受助人员的整个案件过程中,其作为辩护人为受助人员提供辩护。只要其负责的案件没有完结,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就不能算完成。而值班律师则不同,其工作任务仅是在某些指定区域为案件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当完成法律咨询之后,值班律师该部分的工作就算完成,不必履行其他义务。两种律师对比来看,法律援助律师会在其负责的案件中投入更多,使整个案件的辩护质量比较高。而值班律师仅为案件中的被追诉人提供相关咨询,所取得的辩护质量效果也相对较低。不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好坏并不是值班律师制度价值的内在追求,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在以往,法律援助律师往往会为某一案件进行几天甚至几个月的工作,而值班律师一天就能处理几个甚至十几个案件,使得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大大提高。

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1.通过建立奖惩机制及合理分工解决值班律师制度完善问题

“值班律师”一词已写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其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中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首先,制定切实可行的补贴资金发放制度,保证认真履行值班律师职责的律师享受应有的资金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其次,应由负有管理职责的律师协会和司法局通过制作值班律师规程、建立勤廉档案、对值班律师进行岗前培训等进行制度完善;最后,负有对值班律师排班职责的司法局应充分调研、合理分工,让更多拥有刑辩工作经验的律师加入值班律师工作。

2.完善值班律师与辩护人的衔接机制

明确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等身份转换的程序。建议对未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追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全程负责。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根据被追诉人的意见,及时办理委托律师手续,以便及时介入诉讼。这样可以避免同一律师同时为同一案件中多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也有利于法律援助机构对值班律师的管理和补贴的拨付。在刑事诉讼法尚未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引入值班律师身份转换机制。适当情况下,值班律师可以转换为援助律师或委托律师,但要征询被告人的意见,并制定相应的职业守则,对不当宣传、恶性竞争等行为予以惩戒。

3.制定合理的值班律师制度

任何制度都要保证其合理性,才能确保该制度能够长期有效地运行。当前的值班律师制度当前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如值班律师的薪酬比较低,和普通执业律师相比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对于很多值班律师而言,其自行代理法律案件的薪酬远高于本职工作的工资,薪酬差距打击了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要建立合理的值班律师制度就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政府应该对值班律师的薪酬进行更准確的定位,在此方面投入更多的资金,让值班律师能够真正拿到与其工作相匹配的工资,提高值班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其次,国家应该加强法律责任意识的宣传,对值班律师进行定期的思想教育工作,让其能够具有良好的责任意识,对经手的案件充分负责。再次,为了对值班律师进行有效的监督,相关部门可以与我国各个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制定相应的条款,让这些律师对值班律师的案件进行再分析,检验值班律师工作的合理性。最后,我国还应该针对该部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让值班律师在工作时,也受到相应法律的制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律工作的好坏决定了我国社会发展是否稳定,也从一定方面制约了我国经济科技的提升。相信在相关人员的努力下,值班律师制度定会建立得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乔宗楼.认罪认罚从宽之值班律师制度:问题与对策[J].嘉应学院学报,2017(10):48-52.

[2]杜云隆.刑事诉讼值班律师制度发展研究——基于对河南省的试点调研[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6):62-68.

[3]黄梦琪.我国值班律师制度问题与对策研究[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

作者简介:

古丽巴哈尔·尼牙孜(1969~ ),女,维吾尔族,新疆乌鲁木齐人,教师,学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和律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