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丽萍在《光明日报》撰文称,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应适当降低,建议规定“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下调的主要理由为:中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偏高,降低法定婚龄,是中国目前人口政策的需要,也利于改变目前初婚初育年龄偏高的现象;现实生活中,存在男女双方因未达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生育子女的现象,适当降低法定婚龄有利于这部分人缔结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也有利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该降低法定婚龄吗?多高的法定婚龄才是合宜的?
▶正方:
降低法定婚龄无助于改变“目前初婚初育年龄偏高的现象”。实证数据显示,经济越是发达的地区,初婚年龄就越高,主要原因在于生育成本的上升,尤其是女性为了生育要放弃一段时间的工作收入,还影响职业发展。根据2015年中国妇联《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中国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而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初婚年龄已经超过了30岁。2017年,江苏人平均初婚年龄为34.2岁,其中女性34.3岁,男性34.1岁,江苏13个市的平均初婚年龄都达到30岁以上。降低法定婚龄,他们难道就会早结婚生子吗?
▷反方:
从世界范围看,中国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是偏高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为,合法结婚年龄不应低于15岁。英国的法定婚龄男女均为16岁,德国与日本男女均为18岁。所以,中国适当降低法定婚龄并非标新立异,只是向世界主流回归,让早一点结婚,成为大家的权利。既然是权利,有的人或许不会行使,但有的人或许会行使。平均初婚年龄只是一个平均数,哪怕有地方平均超过30岁,也不意味着该地方所有人都超过30岁。初婚年龄是正态分布,降低法定婚龄后,应该会有一部分卡在现在法定婚龄点上结婚的夫妇将婚龄提前。
▶正方:
试图通过降低法定婚龄来降低初婚初育年龄的方法来提振生育率,恐怕效果不大。2017年,日本的总和生育率为1.41,德国为1.45,英国为1.88,都在世代更替水平2.1之下。诚如王教授所说,现实生活中,存在男女双方因未达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生育子女的现象。这部分人在不降低法定婚龄的情况下该生的已经生了。此外,尤其是城市青年,初婚初育年龄推迟是一个世界性现象、现代性问题,制约生育率的瓶颈并不在法定婚龄。
▷反方:
降低法定婚龄之后,会有一部分卡在现在法定婚龄点上结婚的夫妇将婚龄提前,这部分夫妇有可能提前生育,所以对生育率多多少少有一些提振作用。不过,这并不构成降低法定婚龄的主要理由,因为提振生育率本来就是一个系统工程。权利视角才是最重要的。民法总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结婚自主是成年人的民事权利。适当降低法定婚龄,可以保证法律逻辑上的一致性。
▶正方:
如果将女性法定婚龄降到18周岁,这个年纪她们一般还在上大学呢,还在向家长拿学费生活费的时候就结婚生育似乎早了些,对本人或子女似乎不负责。而且,降低法定婚龄,可能还会导致家中老人逼婚提前,目前还能以未到法定婚龄挡回去。这些似乎都有损于女性权益。
▷反方:
你满18岁是成年人了,你就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你有权直接跟别人签合同,你当然也有权跟适宜的对象婚育,这些都是你的权利。当然,不行使这些权利也是你的权利。让成年人拥有他们理应拥有的权利与自由,是维护而不是损害了他们的权利。拥有权利本身是好事。【点评者说】法定婚龄的调整方向,应该是与民法刑法上的成年人定义相一致,应该没有太大的争议。如果再进一步降低,在中国语境下,恐怕争议就大了。法定婚龄本身也有一定的文化性,所以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