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网站公布《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电力用户以及电力生产供应所必需的厂用电和线损之外,其他电力用户均属于经营性电力用户。
作为新一轮电改“放开两头”的重要环节,发用电计划放开改革逐步扩围,2017年3月提出“逐年减少既有燃煤发电企业计划电量”,2018年7月提出“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大行业用户发用电计划”,如今迈出关键一步。
根据《通知》,经营性电力用户全面放开参与市场化交易主要形式可以包括直接参与、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其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明确的市场化方式等,各地要抓紧研究并合理制定中小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方式,中小用户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也可以放弃选择权,保持现有的购电方式。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电力供需形势,针对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设定一段时间的过渡期。
《通知》对全面放开经营性发用电计划后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明确。对于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执行的电量,价格仍按照市场化规则形成。鼓励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签订合同时,以灵活可浮动的形式确定具体价格,价格浮动方式由双方事先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研究推进保障优先发电政策执行,重点考虑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的保障性收购。核电机组发电量纳入优先发电计划,按照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做好保障消纳工作。水电在消纳条件较好地区,根据来水情况,兼顾资源条件、历史均值和综合利用等要求,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在消纳受限地区,以近年发电量为基础,根据市场空间安排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计划,保量保价之外的优先发电量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负面清单”未对黄金勘查、开采作出限制,继续保持开放。
与2017年出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相比,《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继续加大了对采矿业的开放力度,进一步取消了采矿业部分矿种的勘查开发限制。
在采矿业领域,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的规定。这次修订负面清单在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农业领域也推出了新的开放措施,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在自贸试验区继续进行开放试点。
两个负面清单在采矿业领域均规定: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据了解,2019年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主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推动各领域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二是负面清单只减少、不新增限制。三是通过内外资统一监管能够防范风险的不列入负面清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将于7月30日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其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已于2018年7月28日废止)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包括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新版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新增或修改条目80%以上属于制造业范畴,支持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领域。中西部目录进一步增加了劳动密集型、先进适用技术产业和配套设施条目,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的支持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老政策衔接上,相关部门也有直接具体的安排。据介绍,对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实行免征关税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