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榕睿 黄章树 吴春琼
摘要: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小作坊生产与客户个性化定制的需求相结合,产生了新兴的C2M电子商务交易模式。C2M交易缺乏具有第三方公信力的中介作为交易担保,使得交易行为难以有效进行。本文提出在物联网技术的基础上,采用共识机制原理,建立去中心化的自发治理机制,以采集并存储交易节点在对等网上全网中的信用声誉值。自发治理机制采纳全网节点对单个节点的评价,能有效确保C2M交易行为在公正、共赢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关键词:C2M自发治理机制;物联网;全网信用积累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9)04-0047-05
0 引言
制造技术的发展,造成了大批量同类型产品在市场上的恶性竞争。随着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人们能获取更多信息内容,引发了对产品个性化定制的需求。电子商务发展的新趋势是注重个性化服务。一些小作坊、小工厂的生产能力虽然不高,但正适合小批量的产品的制作服务,尤其是在乡村振兴的大环境下,有更多的乡村小作坊面向个人定制需要,应运而生。这种客户与工厂之间直接建立联系的新交易模式被称为C2M(Customer-to-Manufactory,客户-工厂)电子商务模式。
C2M模式在整个交易的运作过程中缺乏一个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中介平台,这是影响交易过程中行为、信任和最终效益的关键因素。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信任危机的成果有很多,学者普遍认为社交行为会帮助信任推荐的传递,学者谷钰等[1]、吕成戍[2]、陈蕾等[3],等都持类似观点;罗汉洋等[4]列举了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任维度的组成;张露[5]从伦理角度讨论电子支付信任的产生。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任研究虽然很多,但是这些研究都是基于存在某一个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中介平台为担保的前提。在C2M模式并没有这样一个第三方中介平台。C2M是新兴产物,学者们倾向于研究它的发展现状,李蓓蓓[6]对电子商务C2M模式的发展现状、阻碍及突破的综述研究;周晓晔等[7]、马菁忆[8]对C2M型企业的供应商选择研究等。对于C2M交易中的信任危机的研究几乎是一个空白。区块链的共识机制能有效地去除管理中心化的既有概念,正符合C2M交易的模式环境。有学者已经在其它金融领域运用了区块链的概念。李锐[9]研究区块链技术在金融审计中的应用;解现令[10]认为区块链概念可以用在合同管理中。
事实上,共识机制事实上就是一种治理机制。治理机制是一项较成熟的研究,如学者吴萍等[11]即讨论农机合作社治理机制对绩效的影响;甄杰等[12]认为治理机制与企业信息安全绩效息息相关。区块链技术下的治理机制可以被称为去中心化的自发治理机制,具有自发性的特点。
1 概念与理论框架推导
1.1 基于共识机制的C2M交易
本文所提出的C2M交易模式,是以物联网与互联网为技术基础,跨越了空间和时间的壁垒,构建在区块链的共识机制下的交易模式。C2M交易模式为客户提供的是个性化的产品服务订制——如成衣制作等——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客户通过物联网射频设备完成个性化信息采集、交易与数据采集的身份认证等,并利用互联网进行数据信息传递。在这交易过程中,信用是一个制约交易的重要风险。
为了保证交易双方能互相信任,势必要建立一种可信的信任机制。C2M模式的特点是直接对接工厂和客户,固然能够节约中介成本,并尽可能地回避沟通误差。但另一方面,没有一个可信的第三方中介平台,使交易双方都对交易抱有疑虑。共识机制很适合在这样的交易背景下作为全网信用声誉值的背书。
区块链中,共识机制确保了使用同一个对等网的用户节点在信息存储于变更时都保持一致,是一种共享信息的运作机制。可靠节点所发布的有效信息将同时被其它可靠节点保存并更新,最终形成全网共享的区块链信任机制。在区块链去中心化的概念下,可靠节点们共同使用一个基于区块链协议的软件系统,这是区块链信任机制得以进行的技术保障。每一个可靠节点都具备自身的一个全网信任公共声誉值,它是面向全网公布,且被全网其它可靠节点所存储的,因此单个节点的信任声誉值受全网可靠节点共同认定与约束、监督。基于物联网与共识机制的C2M交易模式的模块组成如图1所示。
基于共识机制的全网节点信任声誉值评价模块的核心功能是约束可靠节点的信任行为,这涉及了治理机制管理。在一些关于交易成本经济学和代理理论中,经常提到依靠治理机制来克制交易伙伴的侥幸行为。在传统的治理机制的概念中,认为治理机制是一种活动双方在整个行为过程中的内在需求,它涉及了管理和控制等功能,是一个行为事件得以进行的保证[13]。
C2M的交易模式下,并没有一个第三方公信机构或平台为交易做背书,因此治理模式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自发性,是一种自发治理机制。它具有主动性、网络社群公约性、去中心化等特征。
1.2 自发治理机制的定义
治理机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式治理,以合同、条文、制度等形式来制约行为活动,属于一种有载体、有形式的治理模式;另一类则依靠无形的关系进行制约,称为关系治理。在关系治理中,用以制约行为活动的是互相信任、社会道德公约、利益共同约束等。对应在C2M的自发治理机制中,正式治理体现在区块链协议的软件系统上,是一种硬件技术上的保障。互相信任、社会道德公约、利益共同约束等则体现在去中心化的共识机制、区块链的信任结构上。自发治理机制的分类如图2所示。
在C2M交易过程中,自发治理机制是由客户、工厂、区块链可靠节点所共同运作的。首先,C2M做为一个松散耦合的逻辑模块结构,也遵循模块系统理论,认为一个C2M交易模块能够被分解為若干个小模块——如个性化信息采集模块、定制设计信息交互模块、资金转汇模块等——并且模块之间的松散耦合能实现模块的延展性和灵活性。其次模块的功能实现与自发的治理机制之间是一个互相交互的过程,模块功能实施的过程中也是自发治理机制运作、反馈的过程。需要注意的是,C2M交易是一个过程,而非结果。因此每一个交易步骤、模块的功能实现,都是正在进行,且受到既往数据因素制约,并影响其它正在发生的步骤与模块功能实现。也就是说在研究C2M交易中的自发治理机制时,必须充分考虑交易过程的动态变化因素。
1.3 自发治理机制产生的前提
C2M模式下的自发治理机制是交易双方、可靠节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并保持长久的良性交易环境而自发产生的。自发治理机制能够运作并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要满足如下及格前提:
(1)交易双方具备进行交易的意愿:具有诚恳切实的交易意愿是交易展开的重要前提。C2M模式能够展开,根本需求是交易双方都需要发展。小作坊需要客源与订单,散客的客户需要个性化定制服务,双方各取所需,具备共同的交易实施意愿。
(2)交易对双方都有正向的利益:C2M交易模式的本质是经济行为,受到收益价值因素的影响制约。当且仅当一个交易对工厂、客户双方都具备正向的利益时,双方才具备实施交易的动力。如果交易对其中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失,并不是一个良性的交易,发展下去终将破坏正常的交易形式。本着持久获利、维护自身利益的原则,交易双方都应自发地利用治理机制维护正当交易的进行。
(3)正常进行的交易对C2M交易环境有良性的引导作用:交易行为本身是一个动态发展的事件,它不仅对本次交易的持续发展造成影响,同时也影响整个交易生态社群的环境。狭隘地以地区为例,假设某地区的C2M交易中出现恶意违约的工厂,所造成的后果有可能在无形的感知层面上对该地区其它C2M交易造成影响。在这个狭隘的假设案例中,虽然基于物联网与互联网技术的C2M交易模式,在技术层面上模糊了时间和空间的壁垒,使空间因素影响被降到最低。但空间和时间因素毕竟是衡量一个动态事件的基础之一,一个的单个可靠节点的声誉建立,对该地区、社群、主题领域的其它可靠节点的声誉建立来说,都具备示范作用。可以说,可靠节点之间通过全网共享信任声誉,来实现互相示范的互动作用。当正常进行的交易对C2M交易环境具备良性引导作用时,可靠交易节点们倾向于采纳自发治理机制。
(4)交易双方认可并接受公开信用声誉约束:因为对公开信用声誉约束的认可与接受是一种有意识的选择结果,决定了交易双方的“共识”。作用在区块链的“共识机制”上的C2M交易双方通过考察对方的公开信用声誉来确认对方的可信度,并在一次交易结束后,为对方的公开信用声誉打分,并向全网公布,接受来自全网公开信用声誉的约束。
1.4 自发治理机制的主要组成
一个C2M交易模式中,产生行为的主体包括流程角色、调节监管角色、环境角色三个方面。流程角色包括工厂、客户、网络广告等,是交易流程中自然而然涉及的主体对象;环境角色包括物料流通、信息传播存储介质、技术手段、意識形态等主体对象;调节监管角色包括品质控制、各环节互动等。C2M交易模式的主体构成如图3所示。
流程角色的主体对象受到调节监督角色的制约,并与环境角色的主体对象互相作用,产生影响;调节监督角色包括品控监督和互动调节两部分主体对象,不仅管控着流程角色的主体对象,而且与环境角色的各主体对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影响。自发治理机制的正式治理体现在具备有形载体的物料流通、信息传播介质、技术手段上;关系治理体现在无形的意识形态、品控监督、互动调节中。因此,自发治理机制位于调节监管角色与环境角色中,共同对C2M交易的流程角色进行治理管理。
自发治理机制的根本目标是帮助C2M交易顺利进行。收益是交易的最直接的价值影响因素。在某些具体的情境下,未来的潜力也是一种尚未实现,但备受重视的价值影响因素。自发治理的主要实施方式是监管与调节,体现在管控能力的影响上。任何交易都存在风险,良好的自发治理机制的存在,正是为了有效降低交易的风险。综上,总体来说,自发治理机制的影响由管控、风险、潜力、收益构成。自发治理机制的影响构成如图4所示。
1.5 自发治理机制效果的评价因素
自发治理机制中的正式治理主要体现在有载体的制度、合同、条文上,而从关系治理的层面上看,自发治理机制受到的是无形的公约、道德等的约束。经由自发治理机制管控后,C2M交易是否能顺利展开,是非常直观的一个评价因素,体现为能够“产生的后果”。C2M交易模式与自发治理机制的运作都是基于区块链的共识机制的,因此“全网共识”是否正确实现并可靠推行,是评价自发治理机制效果的另一个因素。交易事件中,出现任何状况都是有概率的,某一种结果的出现是一种“可能性”,在某种可能性条件下,自发治理机制的运作情况体现了它的健壮性与适应性。C2M交易是一个动态进行的交易事件,对某个单次交易具有后续影响,同时也对其它交易有示范作用的动态影响,这里涉及到时间和空间两个因素。动态交易事件具备时效特点,受到事件的时长、变化、爆发频率等时间因素影响。同时,动态交易事件也具有扩散范围的空间影响因素。因此在C2M的交易过程中,评价自发治理机制的效果需要充分考虑“后果发生的时效”和“后果扩散范围”。最后,以区块链的共识机制为全网信用声誉共享的C2M交易模式中,流程角色的各主体对象倾向于维护自身的全网信用声誉,保护整体网络环境。在这过程中,工厂、客户等主体对象建立了一种互相促进的交互联系,互相之间的置信度越高,彼此之间的联系越紧密。
综上,自发治理机制的效果评价应考虑六个因素,分别为:产生后果、全网共识、可能性的结果、后果发生的时效、后果扩散的范围、联系的紧密性。自发治理机制的效果评价因素如图5所示。
2 去中心化的C2M交易自发治理机制建立
综上所述,基于区块链的共识机制所构建的去中心化的C2M交易中,一个自发治理机制对交易的顺利展开非常重要。自发治理机制的主要功能体现在对交易行为经济价值的保护、对交易双方全网信任声誉的监管、与环境角色之间的互动调节等方面。因此,建立自发治理机制,需从监督、激励、影响、建立四个环节展开。建立自发治理机制的环节如图6所示。
在C2M交易过程中,影响自发治理机制的四个方面为管控、收益、风险、潜力。管控因素的力度与持续性决定了监督环节的成效;收益的变化直接激励自发治理机制的实施、中止或改变;交易风险与自发治理机制之间的互相作用影响非常明显;尚未实施或尚未见成效的潜力促成了自发治理机制的建立建成。至此,可以得出自发治理机制的建立环节与自发治理机制的影响构成因素之间的对应关系,如图7所示。
在C2M交易模式的自发治理机制中,物联网技术用以收集客户个性化定制信息,并把工厂的预设计结果用模拟的形式展示给客户查阅,是数据信息采集与传输的前提基础。一个C2M的交易过程表示为:首先,客户经由网络广告媒介找到工厂信息,通过互联网与工厂建立交互联系,在此过程中,自发治理机制已经体现了互动作用。之后,客户借助物联网射频设备采集个性化定制信息并发送给工厂,工厂根据客户的定制需求设计模拟的产品样式,藉由互联网媒介传回给客户,并进行讨论修改,直到达成产品设计共识,自发治理机制在其中其到品控与互动的双重作用。建立共同的交易意愿后,自发治理机制通过去中心化的信息跟踪对产品的耗材、生产、物流、使用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保护,公正地对待工厂和客户的共同利益,自发治理机制有效地对风险和管理实现了监控作用。去中心化的C2M交易模式中,强调共识的作用,在对等网上的可靠节点都倾向于在本社群中共同维护整体交易环境,这是一种共识的感知。在交易中建立契约感知才能受到管控因素影响,最终服从自发治理机制的监督。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利,能够建立正向的利益感知有助于接收到收益的激励,帮助交易顺利进行。只有交易双方认可了交易的公平、公正性,并愿意实施交易行为,才能在互惠互利的双赢情况下尽可能地回避交易风险的影响。最后,一个可靠节点的全网信任声誉值的建立是一份信任感知的积累结果,它的建立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其它增值价值。由此可见,建立自发治理机制要从契约感知、利益感知、公正感知、信任感知等方面着手,如图8所示。
影响自发治理机制效果的评价因素有产生后果、全网共识、可能性的结果、后果发生的时效、后果扩散的范围、联系的紧密性等。与建立自发治理机制的四个环节互相的对应如图9所示。
设自发治理机制的效果评价为W,其四个建立环节分别为监督K、激励M、影响L、建立N。自发治理机制的效果評价为W受到监督K、激励M、影响L、建立N的共同作用,表示为:
监督K的效果影响因素为全网共识A1,激励M的效果影响因素为产生后果B1和可能性B2,影响L的效果影响因素为后果发生的时效C1和后果扩散的范围C2,建立N的效果影响因素为联系的紧密性D1。则有:
可见,影响自发治理机制效果的因素是一组互相制约的变量。在管理C2M交易模式的自发治理机制运作的时候,不能只重其一,不顾其它。每一个影响因素都可能在综合评价中起加成作用。
3 实施去中心化的C2M交易自发治理机制的建议
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实施去中心化的C2M交易模式可以帮助小作坊工厂生存发展,也能有效帮助有个性化定制需求的客户实现目标。在交易过程中,采用去中心化的C2M交易自发治理机制,能从正式治理和关系治理两个大方向压制交易参与节点的投机侥幸心理,塑造一个公平、持续,有全网声誉共识的交易环境与过程监管。但是影响自发治理机制运行和效果的因素很多,为了提高C2M交易环境的可靠性与良性的持久发展,针对工厂、客户、地方政府分别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3.1 对工厂的建议
首先,工厂在C2M交易中处于提供服务的一方,具有生产活动的特点,需要更加重视实际的经济利益回报。在去中心化的C2M交易模式中,表面上看来并没有一个仲裁机构对交易进行约束。如果工厂方面因此而松懈了自我管理与产品品质控制,将会降低个体节点在对等网上的全网信任声誉值。这是一笔无形的资产,一旦损耗,难以靠单方面的努力来挽回。在基于第三方平台的交易模式中,某些不良工厂商家可以通过刷水军等做法提升个体的信任声誉值。但在去中心化的C2M交易模式中,个体节点的全网信任声誉值不由单个节点的声明所左右,只有当全网51%的节点认可该节点的新信用变化时,该节点的全网信用声誉值才发生更改与存储。因此工厂节点尤其应该珍惜全网信用声誉值,做好客户关系管理,给客户良好的公平感知、契约感知、利益感知、信任感知,做好持续发展的准备。
3.2 对客户的建议
全网声明共享的信用声誉值机制对客户节点同样有约束力。通常客户节点数量高于工厂节点,使客户节点有更多的机会对工厂节点的口碑做出评价。在去中心化的C2M交易自发治理机制作用下,客户节点也不能随心所欲地任意挥霍来自工厂节点的信任。因为客户节点的行为同样被共识机制向全网节点广播。客户节点同样需要慎重地考虑行为后果所导致的结果、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概率、后果发生的时效和后果扩散的范围。客户节点也应在全网共识的基础上,与工厂节点建立紧密的联系,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3.3 对地方政府的建议
一个去中心化的C2M交易模式能正常展开,仅仅依靠工厂节点与客户节点的自发组建是不够的。尤其在初创阶段,更需要政府的规划和介入。C2M交易的环境角色主体对象包括物料流通、信息传播存储介质、技术手段、意识形态等主体对象,这些对象大部分都落实在地方政府的落实策略上。如物料流通环节的监管、技术支持、仓库或物联网射频基站的硬件配备等,都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而意识形态的影响虽然也可以由市场自发地慢慢组建,但是由地方政府的合理引导,提倡契约精神,可以更快地建立良性的共赢交易意识形态,能更好地施行去中心化的C2M交易自发治理机制,提高C2M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的整体水平。
4 结语
C2M交易是乡村振兴背景下,小作坊生存与消费者个性化定制要求的双重需求结合的新兴电子商务交易模式。采用物联网与互联网技术能够模糊空间与时间障碍,实现工厂与客户之间的交流与互动。虽然C2M交易模式缺乏一个具备公信力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做媒介,但是采用区块链共识机制构建的去中心化的C2M交易自发治理机制能有效地调节与监控交易流程与交易环境的各主体对象,使交易能顺利展开,并持续进行。当然,有许多构成环境角色的主体对象,如意识形态、技术支持、硬件配备等环节,不是小作坊和客户能协作完成并提升品质的,需要由政府介入支持。这是一个中长期的规划过程,每一个工厂、客户都应该规范自身的行为,维护在对等网上的全网信任声誉值,为对等网上其它交易节点做出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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