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畅
(066004 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 河北 秦皇岛)
香港的瑜伽球杀人案(即“徐金山杀人案”)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成为继跑马场纸盒碎尸案之后又一以纯间接证据定罪的典型案例。主审法官张慧玲女生在判 决书内写到:“It is shocking that a highly educated, clever and successful man such as the defendant would conjure such a calculated method to get rid of his wife.”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专业人士犯罪案件也不断增多,这就意味着直接证据的搜寻难度也将不断提高,留给事实认定者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难度也不断提高。德国证据法学家密特麦尔在其著作《刑事证据论》中专章论述过这个问题即:仅有间接证 据,可否作出有罪判决,他的回答是肯定的。[1]本文旨在通过对证据链及相关概念的分析论证,明晰间接证据独立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2]仅有间接证据是可以认定案件事实这个理论在立法层面上得到了保护,同时也可以看到运用间接证据定案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
证据是与待证事实相关,用于证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之存在可能性的信息。直接证据一般被定义为,如果相信了就能证明某个要件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直接联系且无须进行推理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则是与直接证据相对应的,无法单独直接认定某个要件的证据,需要大量的中间推理过程才能实现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
张保生教授提出的“证据之境”原理[3]对于证据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进行了全面的论述。证据之于事实正如镜像之于实物,我们是无法直观的看到自己,同样的镜子以载体的形式出现,事实发生之后是无法重现的,证据的载体作用就是用来反应事实,事实认定者通过证据进行推理,在头脑中重建过去发生事实的认识过程即事实认定的过程。而再现、重建均只能在事实认定者的头脑中实现。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和桥梁,没有证据这面“镜子”我们是无法进行事实认定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事实真相和证明标准的盖然性。我们所能做的只有进行更好的推理。
基于“证据之境”理论 ,任何证据均不应有预设的证明力。证明力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是是否与待证事实存在直接联系,而非是否具有较大的证明力。“在一个推理链条中,更多的推论步骤并不自动减少证明力,的确,例如DNA证据,要求复杂的推理链条,却依然产生很高的概率”是否能够具有较大的证明力,是否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应该为事实认定者自由评价的过程,而不应是预先设定出来的,案件事实的多样性注定了不可能在事实认定问题上进行统一化的规定,这样才能是的案件事实认定更符合认识规律。
我国裁判文书传的统格式一直以简单列举,单一排列的方式来展示证据,这种清单式的证据展示方式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此同时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弊端,即无法呈现出证据之间的联系,也无法将事实认定时的内在结构与逻辑内容表达出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所需要关注的焦点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存在“大量的证据”,而在于能否形成“逻辑清晰的证据链”。[4]通过将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分析形成具有串联关系的逻辑链条,从而更加直观的感受到案件事实。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也只能在逻辑清晰的证据体系之中。故通过证据链条的方式来进行展示可以有效克服简单列举式证据的劣势。
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证据链则是证据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理由,也就是理由之理由。因此可以说证据链时认定案件事实的生命线。首先来讲事实认定者可以通过证据链使得事实认定过程中的逻辑过程可视化。自由心证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基于案件情形的多样化和不确定性,自由心证又是不可避免的,证据链则通过将逻辑过程可视化使得认定过程更加明晰,从而实现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的目的。其次,在经过法庭质证后所形成的法律体系已经处于较为稳定的状态,对证据进行进一步分析看其是否形成较为合理性的逻辑结构成为了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问题,此时证据链便成为了事实认定者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的辅助工具。最后,证据链也是分析复杂案件处理分歧的重要手段。若证据只是被简单的列举则无法将推论过程公开,所得出的结论也就无法被证实或者证伪,被大家看到的也就只是一个结论而已。没有证明过程的证明就是没有证明,没有办法处理的分歧也就只能是被信仰的分歧而已。[5]
2018年9月19日,震惊整个香港地区的瑜伽球杀人案宣判,九人陪审团一致裁决港中大医学院马来西亚籍副教授许金山(53岁)谋杀妻子黄秀芬(47岁)及次女许丽玲(16岁)罪名成立,判处终身监禁。[6]
2015年5月,黄秀芬与许丽玲驾车离开住所后不久即被发现在车内身亡,验尸报告显示两人系吸入一氧化碳过量致死,而为何会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以及一氧化碳的来源成为一直以来的谜团。侦查机关经过843天的追查及科学实验,终于发现后备箱里的一个瑜伽球的存在不具备合理性,疑涉人为因素。法政毒理组的血液科以及麻醉科的专家对死者遗体的血液、尿液、胃容物及肝脏等脏器进行了详细检验,并就瑜伽球以及车上所留存的相关证物进行了全面分析,终于揭开了这个困扰已久的谜团。
根据分析可以形成的链条结构:
1.犯罪动机
许金山与其学生莎拉·李保持数年不正当男女关系,被黄秀芬发现后仍然与其保持情人关系。案发前许金山与黄秀芬正在就离婚事项进行协商,由于财产分割问题产生较大分歧,许金山不能接受自己财产将被分割的事实。两件事情均可产生杀害黄的犯罪动机。同时许金山在看到黄秀芬死亡事实后并无惊讶及悲伤情绪,依据常理可以推出两人关系已然淡漠到了一定程度,面对黄秀芬的死亡事实都可以做到心平气和。
2.时间链条
许金山以试验为由购进了超过6800升纯一氧化碳,案发前一天许金山的同事曾在于门外看到许金山将纯一氧化碳注入瑜伽球内,许金山承认其将注满一氧化碳的瑜伽球带回家中。
3.行为链条
许金山存在如下行为购买一氧化碳,将一氧化碳注入瑜伽球内并将充满一氧化碳的瑜伽球带回家中。根据在其书桌下发现的另一个充满一氧化碳的瑜伽球以及一个拔掉的一氧化碳的塞子可以推定,其将另一个瑜伽球拔掉塞子之后放在了某一个地方,同时也确实在黄秀芬及其女遇害的车内发现了一个被拔掉塞子的瑜伽球,可以进行合理的推断:是许金山将拔掉塞子的瑜伽球放入了车内。
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是许金山将瑜伽球置于被害人的车内。但控方通过大量的间接证据(包括专家证言、证人证言、相关证物等)对关联事实的进行证明推理形成证据链,得出许金山谋杀妻女的事实结论,使得陪审团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最终裁决许金山的谋杀罪名成立。本案中通过各类证据的相互佐证,使得散落在案件事实周围的点进行聚合使得案件事实不断明晰,从而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
证据链理论在慢慢被大家接受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声音。尹洪阳在其论文中指出:“证据链”是全案证据形成互相印证、互相补强的证据组合。但是证据链的说法又是不恰当的,很多证据的排列顺序并不能按一条维度的前后次序组合;在一个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里,全案的证据组合应当契合麦考密克的“证据之墙”理论。[7]证据链理论面对反对的声音应当正视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正面解决理论界与实践中所提出的问题,从而促进更好的运用证据链理论辅助事实认定者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