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上古汉语究竟有没有第三人称代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上古汉语有第三人称代词;上古汉语没有第三人称代词;上古汉语的第三人称代词应称作“古指称词”。本文认为“上古汉语没有第三人称代词”说和“上古汉语的第三人称代词应该称作古指称词”说有待商榷,指出“其”“彼”等可以做主语表明其已演变为第三人称代词。
关键词:上古汉语;第三人称代词;再证
作者简介:赵晏楠,女,本科,研究方向:古漢语语法。
[中图分类号]:H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9)-18--03
关于上古汉语有无真正的第三人称代词,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论。不同于第一、第二人称代词,上古第三人称代词是由指示代词发展而来的,这使得上古第三人称代词的研究具有复杂性。本文在探讨前人研究不足的基础上,从指示代词与第三人称代词之间的联系入手,对上古有无第三人称代词做一个全面的考察,进而明确上古有第三人称代词。
一、前人对上古第三人称代词的研究
(一)上古第三人称代词研究现状
对于上古有无第三人称代词的研究,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以王力、张斌等先生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有;第二种是以吕叔湘和郭锡良先生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没有;第三种是姚振武先生提出的“古指称词”说。
(二)前人争论的原因
姚振武与其他学者的对立在于上古汉语的人称代词与指示代词要不要两分。姚振武先生认为不需要区分,都可以称代上文刚刚出现过的人,故提出“古指称词”这一概念。其他两种观点的对立主要是上古汉语究竟有没有第三人称代词。第三人称代词直接来源于指示代词,但指示代词朝第三人称代词的转化需要一个过程。这两种观点的分歧就在于上古时期这一转化完成与否。尽管认为上古汉语中存在真正的第三人称代词的学者有很多,但第三人称代词具体有哪些,各家却是不同的。王力认为上古第三人称代词有“之”“其”“厥”等[1],张斌则认为是“彼”“夫”“其”“之”[2]。
二、商榷“没有第三人称代词”说
在郭锡良和吕叔湘看来,“之”“其”“彼”等字没有一个是发育完全的,他们用作第三人称代词,“一方面不很完备,一方面又不很纯洁”。
(一)商榷“不很完备”
吕叔湘认为,就句子的功能来说,“之”“其”二字没有一个能做句子的主语[3],因此“不很完备”。对于此我们认为:“其”不仅可以作主谓结构中的小主语,还可以作单句或复句中分句的主语。
1、“其”作主谓结构中的小主语
(1)其为人也好善。(孟子·告子下)
(2)恶莠恐其乱苗也。(孟子·尽心下)
(3)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孟子·公孙丑上)
2、“其”作单句或复句中分句的主语
(1)泰伯,其可谓至德也矣。(论语·泰伯)
(2)牛山之木尝美矣,以其郊于大国也。(孟子·告子上)
(二)商榷“不很纯洁”
吕淑湘 “不很纯洁”的观点,是就所称代的对象而言的。“之”和“其”有时候能指代第一人称,“其”有时候还能指代第二人称,而“他”字以代人为主,不能称代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3]。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他举出如下四例:
1、臣市井鼓刀屠者,而公子亲数存之。 (史记·魏公子传)
2、今也父兄百官不我足也,恐其不能尽于大事。 (孟子·滕文公上)
3、自余为僇人……日与其徒上高山,入深林,穷回溪。 (永州八记)
4、独惜执事忮机一动……必至杀尽天下事,以酬其宿所不快。 (与阮光禄书)
许多学者将“之”“其”能够指代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解释为第三人称代词的活用。所谓活用,是指某些词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下它们原来的词性、意义和语法功能都有了改变。例1的“之”位于谓语之后,是当事人自述之语,可以理解为第一人称作宾语。但是我们也可以认为“之”是一个没有意义的助词,翻译时用“我”刚好补充了宾语的空白,而给人以一种作第一人称代词的假象。例2的“其”若按指示代词理解,应该是“担心三年之丧的礼制不能保证自己能够尽大事”,若是第一人称代词,则是“别人恐怕他不能尽大事”。例3的“其”是第一人称代词译为“与我的徒弟们”,反之则译为“同那些同伙”,例4的“其”若是第二人称代词,为“你过去的不快”,反之则是“那过去的不快”。可见,这两种翻译都合理。但如果认为这是活用,则“之”“其”既没有改变原来的词性和意义,也没有改变语法功能,就不符合“活用”这一概念。
人称是站在说话者角度划分出的三个纬度,说话人自称为第一人称,说话者称听话者为第二人称,说话者称非说话者和听话者为第三人称。第一人称是说话者,肯定是人或者拟人化的物,第二人称是听话的人或物(说话者指称听话的物),第三人称是除掉说话者和听话者的其它人或物。因此,完全“纯洁”只会出现在第一人称中,第二人称和第三人称都不“纯洁”,当然第三人称更不“纯洁”。这不是由“之”“其”“他”的功能决定的,而是“人称”概念带来的,不能以此来作为判断第三人称代词的标准。“他”专代人,是这三者在功能上出现了分化,这是第三人称代词内部的分化。
三、商榷“古指称词”说
在之前的研究中,大家都认为第三人称代和指示代词应该一分为二,而姚振武则跳出了这一传统的观念,认为“古指称词”的指示代词和第三人称代词用法都是与生俱来的,没有先后,不存在谁向谁转化的问题。但是,徐丹的研究表明指示代词先于第三人称代词产生,第三人称代词直接来源于指示代词。姚正武的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我们所要探讨的“之”“其”等字能否作第三人称代词以及作第三人称词与作指示代词的区别。
姚振武对于第三身代词的判断依据,是“一般只限于举在叙述句或描写句承指位置上,称代上文刚刚出现过的人的例子。”[4]但是我们在前文已经指出,第三身称代不仅可以称代人,还可以称代物。
四、“有第三人称代词”说证
对于上古究竟有无第三人称代词以及上古第三人称代词究竟有哪些,学术界产生论争的原因主要在于缺乏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通过对各家观点的分析,我们认为:第三人称代词一般处于承指位置,且只起称代作用,同时它称代的对象比较广泛,不仅可以称代人,而且可以称代事物、时间、地点等。由于上古时代第三人称代词与指示代词关系的特殊性,我们通过频数统计以及对二者本质区别的探讨,来论证上古时代存在第三人称代词。
(一)频数统计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从春秋到战国,“之”“其”“厥”等字被用作第三人称代词的频率显著增加,第三人称代词的性质愈发成熟;“厥”字到战国时代使用次数减少,“彼”字的第三人称代词用法在战国时代还处于发展之中,仍不算常见。
(二)指示代词与第三人称代词用法的本质区别
上古时代的第三人称代词处于从指示代词发展变化而来的时代,那么“之”“其”等存在争议的代词必然会出现既做指示代词又做第三人称代词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区别呢?从句法功能的角度来看,二者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之”“其”等代词在作指示代词时只起指示作用,只能做定语或宾语;作第三人称代词时则同时起指示和替代作用,不仅可以作定语和宾语,还可以做主语。
1、作定语
(1)指示代词
A、之子于归,宜适其家。(诗经·桃夭)
B、之二虫又何知。(庄子·逍遥游)
C、晏子立于崔氏之门外,其人曰:“死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D、至其时,西门豹往会之河上。(史记·西门豹治邺)
“之子于归”是说“那个出嫁”;“之二虫”是说“蜩和学鸠这两个小动物”;“其人”说“门左右的人”;“其时”则是指“河伯娶妇之时”。这些都是回指前文出现过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指示作用。
(2)第三人称代词
A、覆杯水于坳堂之上,则芥为之舟。(庄子·逍遥游)
B、箕子为之奴。(论语·微子)
C、公之奇以其族行。(左传·僖公五年)
D、怒而飞,其翼若垂天之云。(庄子·逍遥游)
“之”“其”二字作定语修饰后面的名词,构成[其·名]的结构,作句子的宾语或主语。
2、作宾语
(1)指示代词
姜氏欲之,焉避害?(左传·郑伯克段于鄢)“欲之”即“想要这样”,回指“都城过百雉”。
(2)第三人称代词
A、学而时习之。(论语·学而)
B、冰,水为之,而寒于水。(荀子·劝学)
C、爱共叔段,欲立之。(左传·隐公元年)
“习之”“为之”“立之”都是[动·之]结构充当句子的谓语。
3、作主语
(1)指示代词
目前,学界对“之”“其”这类存在争议的代词作指示代词时不作主语的观点普遍认同,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指示代词都不作主语,特举出以下例子:
A、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论语·为政)
B、载生载育,时维姜嫄。(诗经·生民)
C、皆坐,子告之曰:“某在斯,某在斯。”(论语·卫灵公)
D、庭说诸侯之主,杜之左右口,天下莫之伉。(战国策·苏秦以连横说秦)
(2)第三人称代词
“之”作第三人称代词时不作主语,但“其”“彼”却能够做主语:
A、泰伯,其可谓至德也已矣。(论语·泰伯)
B、其为人也,小有才,未闻君子之大道也。(孟子·尽心下)
C、彼见吾貌,必有惧心。(左传·哀公二年)
D、彼,良医也。惧伤我,焉逃之?(左传·成公十年)
以上两类做主语的例子的很大不同在于:“是”“时”等指示代词只起指示作用,“其”“彼”不仅起指示作用,还起替代作用。依照指代对象和不同,指示代词以分为:近指代词、远指代词、旁指代词、虚指代词、泛指代词、无指代词等。“是”“时”作为近指代词,“某”作为虚指代词,“莫”作为无指代词,它们指代的对象都是具体事物。“之”“其”作为指示代词属远指和泛指,往往指代抽象的事物,虽有所指,却又无法具体确定。
一直以来,学术界对于上古有无第三人称代词的争议都很大,归根到底,是因为学术界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我们通过对三种观点的分析与商榷,以上古代表性著作为语料,通过对“之”“其”等具有争议的代词进行频数统计和句法功能的研究,最终得出结论:上古时代存在从指示代词转化而来的第三人称代词,二者的区别在于指示代词只起指示作用,只能作定语或宾语;第三人称代词同时起指示和替代作用,不仅可以作定语和宾语,还可以作主语。
参考文献:
[1]王力.漢语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张斌,胡裕树.中国大百科全书·语言文字卷·汉语语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
[3]吕叔湘.中文法要略[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4]姚正武.上古汉语第三身范畴的表达及相关问题[J].古汉语研究.2001.4.